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励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淮北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淮北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内容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1.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扶持资金,属于“四上企业”的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扶持资金。
2.对省外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扶持资金。
3.对当年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0元扶持资金。
(二)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4.设立天使基金,每年优选一批携带科技成果在淮北高新区创新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采取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扶持资金。
5.选择债权投入的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团队自签订债权投入协议之日起60个月内(含60个月)经认定为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扶持资金使用成本作为奖励支持企业开展创新创业。
6.经研究同意推荐申报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按照申报类别,补齐配套资金差额,与省扶持资金同股同权。
(三)支持企业建设研发平台。
7.对新增(备案)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等国家级研发创新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扶持资金。
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
9.对新增的院士工作站按照市资助资金的1:1给予支持。
10.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的省产业研究院、省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建设补助。
11.对企业新认定(备案)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四)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平台建设。
1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运营机构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
13.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运营机构50万元(3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
14.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孵化器,运营满一年后,经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对新增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运营机构30%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5.对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平台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孵企业,给予租金资助。租用孵化器场地在200平方米以内的,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100%给予资助,超出部分按20%给予资助,资助不超过三年。
(五)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攻关。
16.对承担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立项扶持资金的5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
(六)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7.对企业认定登记的吸纳技术合同按年度累计交易总额在1亿元及以上、5000万元(含)-1亿元、1000万元(含)-5000万元、300万元(含)-1000万元、100万元(含)-3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扶持资金。
18.对获得国家、省各级各类科技奖的,按获奖金额1:1给予支持。
(七)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9.对研发经费支出总量超过500万元(含)且研发投入强度达到5%(含)以上的规上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扶持资金。
20.对研发经费支出总量超过2000万元(含)且研发投入强度达到3%(含)以上的规上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扶持资金。
以上两项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21.对参加投保研发类、产品类、设备类等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实际支付保费20%扶持资金,单个企业当年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八)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
22.当年辅导企业成功认定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每辅导1户分别给予服务机构一次性3万元、1万元扶持资金。
23.当年辅导企业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达到2户(含)以上的,每辅导1户给予服务机构一次性5000元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其他事项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全部收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申报单位和人员责任,且3年内取消申报任何项目资金和奖励的资格。
(二)本政策自文件下发之日施行,以前出台政策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淮北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