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推进创新型县建设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创新型县建设,根据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关于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意见》、淮北市《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倍增行动方案(2020-2022年)》和《淮北市进一步加大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实施方案》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认定(备案)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2.获得省“双百强”、市“双十强”研发投入评比表彰奖励资金及市研发投入补助资金的企业,给予省、市奖励补助资金50%的资助,单个企业资助最高20万元,用于实施研发项目。同时获得省、市奖励补助的,不重复资助,资助额度取上限。
二、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3.鼓励企业技术升级。首次认定的“安徽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市连续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市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4.获得市高新技术产业纳统奖励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市纳统高新技术产业年产值增幅奖励的,给予1:1配套奖励。
5.成功服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5家、10家、15家及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三、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
6.新获得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通过评估的省级联盟,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四、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
7.企业租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获得省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的,按1:1给予补助,每个租用企业补助最高20万元。
五、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8.企业购买先进科技成果,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获得省级补助的,给予50%配套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20万元。
9.企业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的技术合同,按合同交易额给予一定奖励,年度累计交易额在100(含)-500万元、500(含)-1000万元、1000(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10.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重点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开展产学研合作实际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11.企业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登记的科技成果,每项给予500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万元。
12.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六、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13.鼓励申报国家、安徽省科技攻关项目,按照国家级资助额的40%、省级资助额的30%,分别给予获得资助的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补助。
14.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15.鼓励企业参加科技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市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和0.5万元。
七、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16.加快实施农业生物育种重大科技项目,开展种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扎实推进创新基地建设。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给予省组织的绩效考评结果奖励1:1配套奖励。
17.企业与农业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获得省奖励的,按照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8.首次备案的省、市、县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经省、市、县考核优秀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八、激励创新创业人才
19.经省政府审定且省扶持资金到位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分A、B、C三类予以奖励,奖励额度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0.鼓励企业联系高等院校建立院士工作站。新通过省级备案的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启动经费,通过省绩效评价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九、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
21.当年纳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速超过10%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受理程序
22.每年4月份受理上年度相关奖励或资助,受理前在濉溪县人民政府网发布信息。申报单位需提供相关文件、有效证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及时向县科技局提出申请。县科技局会同县发改委、市场局、经信局、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或补贴意见,并在县政府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政府批准兑现。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十一、其他
23.同一单位,同类型各项目同一年度就高奖补,不能重复申报。
24.申报奖励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奖励或资助的,予以追回全额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且5年内不得申报奖励或资助。
25.本政策适用于在濉溪县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6.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策兑现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濉溪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濉政〔2017〕33号印发)同时废止。
27.本政策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