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支持医药及大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医药振兴发展的部署和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六一战略”,加快“世界中医药之都”建设,结合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政策。
一、促进药业企业创新驱动效能提升
(一)支持药品研发生产
1.创新药(含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研发已进入Ⅲ期临床试验阶段,申请人承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销售注册地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在本市,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50%,最高不超过1.2亿元的支持。已进入临床阶段,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优秀品种,经专业机构评审和“一事一议”后,可参照执行。
2.改良型新药(含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研发已进入Ⅲ期临床试验阶段,申请人承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销售注册地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在本市,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50%,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支持。已进入临床阶段,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优秀品种,经专业机构评审和“一事一议”后,可参照执行。
3.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已进入注册审评阶段,申请人承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销售注册地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在本市,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
(二)支持医药及大健康类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支持规上医药及大健康类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超过100万元的按照研发经费投入不超过0.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医药及大健康类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对新认定和重复认定的医药及大健康类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入库的医药及大健康类科技型中小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奖励。
(四)支持医药及大健康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医药及大健康类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并实施转移转化的,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当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医药及大健康类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在亳设立分支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费支持,其中运营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绩效评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重大机构的引进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医药及大健康类重大专项协同攻关
围绕现代中医药及大健康产业重大技术需求,通过“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给予不超过研发总投入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医药及大健康类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备案)医药及大健康类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或整体搬迁到亳州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七)支持医药及大健康类企业创新发展
对新认定医药及大健康类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4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对新认定的医药及大健康类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科技创新奖励(补助)资金必须用于科技支出或研发活动,由单位自行立项使用,项目实施期不超过2年。
二、促进药业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八)支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转让及药品生产
已上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转让(含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首次在本市域内注册,销售全口径统计结算在本市,生产在本市或承诺3年内生产企业落地本市,承诺该品种在首个完整年度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并且连续三个完整年度内累计销售额超过1.5亿元,经综合评估按该品种评估价值的50%给予支持。
(九)支持药品品种进基药
对企业首次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在药品首次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或国家医保目录后前两个完整年度内,依照该品种的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予以扶持。
(十)支持药品品种进集采
对企业首次进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省级集中带量采购的中标成药品种,在药品首次中标国家集中带量采购、省级集中带量采购后前两个完整年度内,依照该品种的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予以扶持。
(十一)支持医疗器械注册生产
对首次在本市域内注册、生产及销售全口径统计结算在本市的三类医疗器械、创新型二类医疗器械、创新型三类医疗器械,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
(十二)支持保健食品注册及生产
对首次在本市域内注册或备案、生产及销售全口径统计结算在本市的保健食品,注册品种、备案品种(有效成分相同,规格、口味、香型等不同视为同一备案品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十三)支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及生产
对首次在本市域内注册、生产及销售全口径统计结算在本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奖励。
(十四)支持医药及大健康类企业发展壮大
对首次月度入规的医药及大健康类工业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年度入规、次年产值增速达到全市规上工业平均增速的医药及大健康类工业企业,次年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7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达到全市平均增速以上的医药及大健康类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年产值首次突破200亿元及以上的医药及大健康类制造业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十五)支持医药及大健康类企业数字化转型
对医药及大健康类企业新获批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十六)支持医药及大健康类企业品牌品质提升
对医药及大健康类企业新认定安徽工业精品、省级新产品,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十七)支持医药及大健康类企业绿色化发展
对医药及大健康类企业新认定国家级绿色工厂、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省级绿色工厂,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三、促进医药及大健康类商贸业提质扩容
(十八)支持市外医药及大健康类企业在亳州设立销售(结算)中心
对市外医药及大健康类企业在亳州设立销售(结算)中心,年度经济贡献达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自企业运营之日起依照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80%的奖励。
(十九)支持国内独家代理进口药品
国内独家代理进口药品品种,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和良好的市场前景,其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国内被指定的持有人)、销售总部注册地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在本市,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十)支持大健康类企业增收增效
对年度实现正增长且达到全市限上行业平均增幅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予以奖励。大健康类批发企业销售额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且零售额占比5%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大健康类批发企业销售额1亿元(含1亿元)至10亿元且零售额占比10%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
(二十一)支持医药及大健康类企业入库
对月度入库医药及大健康类企业,当年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对年度新入库、次年达到全市行业平均增速的医药及大健康类法人企业,次年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对年度新入库、次年达到全市行业平均增速的医药及大健康类个体企业,次年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二十二)支持医药及大健康类进出口企业加快发展
对进出口额实现正增长且达到全市平均增幅以上或年净增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医药及大健康类企业,在稳定进出口增长、出口信用保险、国际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AOE高级认证等方面给予支持奖励。
(二十三)支持医药及大健康类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对参加境内国际贸易展会(广交会、华交会除外)的医药及大健康类企业,不超过2个展位(或光地20平方米以内)且展位费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参加境外展会的医药及大健康类企业,给予最多2个(或光地40平方米以内)展位费最高70%的补贴,人员国际机票费(经济舱,每家企业2人以内)最高6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与省商务厅展会支持不重复享受。
(二十四)促进外商投资
围绕医药及大健康产业,根据外商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经评价认定后,对商务部口径实际使用外资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企业,按每美元给予不超过0.01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五)支持商贸品牌化建设
对获批中华老字号的医药及大健康类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四、促进中药农业数字化、绿色化、品牌化转型
(二十六)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对新认定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省级数字农业工厂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二十七)支持农业品牌培育
对新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每个产品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国家农业农村部门新认定的有机农产品,每个产品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皖美农品”区域公用品牌,每个产品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医药及大健康标准建设
(二十八)支持主导医药及大健康类标准研制
1.对新制定医药及大健康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第一位的起草单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排名第二位的起草单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对新修订医药及大健康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两位的起草单位,按照制定同类标准对应奖励额度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3.对新制定医药及大健康类省级标准排名第一位、第二位、市级地方标准排名第一位的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
4.对新制定医药及大健康类团体标准排名第一位的起草单位,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总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获评安徽省培优社会团体、团体标准典型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的奖励。
(二十九)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及创新
1.对新获得医药及大健康类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对新获得医药及大健康类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奖励。
3.对新通过验收的医药及大健康类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4.对新获评医药及大健康类全国企业标准领跑者的,每项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奖励。
5.对新通过验收的医药及大健康类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中心)、国家级标准应用试点(验证点),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六、支持医药及大健康类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三十)支持医药及大健康类企业知识产权创造
1.对新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医药及大健康类单位,PCT专利进入高价值发明专利名单的,给予每件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同一件专利不重复享受。对维持年限超过十二年且有效的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0.4万元的奖励。
2.围绕医药及大健康产业建设一批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项目,项目建设期满验收合格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3.对医药及大健康类企业新获批认定国家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三十一)支持医药及大健康类知识产权保护
专利授权后,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仲裁、裁决,或应诉对方提起的侵权诉讼、仲裁、裁决,最终胜诉的,每件资助维权费用的50%,资助额度国内最高不超过3万元、涉外维权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十二)支持医药及大健康类知识产权运用
对新认定的医药及大健康类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对医药及大健康类企业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所产生的利息、担保费用、评估费用按照质押登记金额的1%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不超过省级同类政策奖补资金,与省级政策不重复享受)。
七、附则
(三十三)大健康类企业指以生产、经营药食同源类产品为主的企业主体。
(三十四)支持市属国有企业牵头设立医药及大健康类产业基金,对在亳生产的医药及大健康类企业给予优先支持。积极引导鼓励各类基金参照市场化方式,参与医药及大健康产业发展。
(三十五)扶持事项第(一)、(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八)、(十九)项,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兑现,由受益财政与奖补对象自行拟订协议。原则上企业三年内地方经济贡献应覆盖奖补资金。
(三十六)其他扶持事项,参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30条措施的通知》(亳政〔2024〕1号)文件精神,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具体条款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政策执行跟踪问效,同一事项同级财政不重复享受。
(三十七)关于支持中药材绿色发展的其他扶持政策,参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亳州道地中药材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亳政办秘〔2022〕48号)执行。
(三十八)如国家、省财税制度改革,兑现主体应对签订的合作协议相关条款进行相应调整。
(三十九)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1年。本政策实施后,《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支持药品研发及生产经营若干政策的通知》(亳政秘〔2020〕23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促进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和生产扶持政策的通知》(亳政办秘〔2018〕21号)政策停止执行,已签订协议的,按照原协议执行。实施过程中,上级如有新的政策出台,则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