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科技创新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强县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全力推进创新型阜南建设,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奖励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阜南县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来阜南创新创业的科技创新团队或个人。
第三章 扶持奖励程序
申请扶持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团队和个人应当按照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提供科技创新的相关批复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向县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享受“免申即享”的另行规定)。当年不申请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扶持奖励申请受理后,由县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汇总后,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公示后兑现。
第四章 扶持奖励内容及标准
(一)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
1.对新认定的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含奖励企业具办会统人员5%,企业与具办会统人员奖励分别申报)。
2.对在阜南县新成立的科技服务机构,运营良好且考核优秀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服务认定5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1万元奖励;对认定8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2万元奖励。每年对县内科技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在国家级、省级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研发平台,按上级资助奖励金额1:1配套。
2.对新认定的院士科研工作站,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奖补。
3.支持创建科技创新载体。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创客空间、星创天地等),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中试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按照省、市奖励最高金额1:1配套。科技企业孵化器在运营期间,按实际在孵科技型企业每年每家给予1万元的补贴。孵化器内在孵的企业毕业后在本县落户,且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每家企业给予孵化器5万元奖励;当年毕业企业且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县再按每家企业给予孵化器10万元奖励,对单个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上述平台奖补同一年度以最高级别为准,不重复奖补。
(三)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我县企业在省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按研发费用纳入我县统计研发费用的1%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市级补助),补助资金用于企业研发费用。
2.鼓励企业加大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对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有研发项目,建立研发辅助账,且纳入国家研发经费统计范围的企业,年度研发投入低于100万元,且强度高于3%,给予填报人员600元奖励;对纳入国家研发经费统计范围的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0.5万元、0.8万元、1万元、1.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补(其中含奖励企业具办会统人员30%,企业与具办会统人员或受托的科技服务机构奖励分别申报)。
3.对首次纳入全国科技统计调查范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法人组织,按照其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认定额的3%给予奖励;对非首次纳入的,按照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认定新增额的8%、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科技示范基地建设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普及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园区(基地)给予100万奖励。
3.高校院所与我县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试验站(研究院)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被国家、省科技部门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企事业单位获国家、省科技部门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登记,经省科技厅发布的科技成果,对新技术、新产品、标准、基础理论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等,每件奖励企业1万元。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登记科技成果的,每件奖励600元。
3.企业技术合同登记年度累计额达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以上的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3万元、5万元;对为我县登记企业技术合同的登记机构,按技术合同登记额的万分之0.1给予经费奖补。
4.对技术经理(纪)人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阜南实现转化的,给予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补(同一项目,与其他奖补不重复享受,按最高享受)。
5.鼓励企业购买先进科技成果,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对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单个项目实际支出10万元以上,且在我县实现产业化并被省、市认定的,根据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按照2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购买沪苏浙高校院所先进科技成果,奖励资金上浮10%)。企业购买核心发明专利在县内实现产业化并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购买的核心发明专利成果每件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件(同一项目,与其他奖补不重复享受,按最高享受)。
6.鼓励有创新成果的企业参加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各类大型对接,展览展示交流活动。对参加国家、省、市展会的企业,分别补贴1万元、0.6万元、0.3万元。
(六)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发展
1.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主要完成人(研发团队);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我县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参加异地联合报奖,获得国家、省级奖的,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或团队参加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进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资助;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省决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每年度举办县本级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3.选派“双链融合”专员,年度绩效评价合格的,每人给予1万元奖励。对成功引进“两院”院士(含同级别海外院士)、省级以上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机构或个人,每引进一人(人才团队),给予10万元奖励。
4.推行科技专员、科技特派员制度,吸引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员服务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省、市科技专员、科技特派员入驻企业予以支持。对新批准的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10万元资助。
(七)鼓励“产学研”合作
鼓励企业以项目合作、联合攻关、课题招标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本县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科技项目攻关,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且有研发产品的,按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资助。
(八)设立科技创新发展资金
县政府每年设立不低于2000万元的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用于我县科技创新扶持奖励等。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主要用于:
1.科技产品研发及认定,科技型企业培育及认定;
2.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及科技服务机构建设,科技招商、科技宣传、学习培训、交流、科技创新软硬件环境建设等;
3.科技成果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资助;
4.支持省内外科技拔尖人才、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科研机构等携带技术、成果、资金来我县创新创业;
5.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经费配套;支持以“产学研”合作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科技项目攻关;
6.自主创新成绩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奖励等;
7.支持科技创新成长型企业融资、上市;
8.其它符合奖励资助的,以县政府或县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予以支持。
第五章 组织实施
1.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科技局等部门组成的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具体负责县科技创新发展日常事务及奖励审核工作。
2.明确任务。县政府把研发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主要指标作为对乡镇和经济开发区创新能力的评价标准,同时加强年度督查考核,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县政府每年对科技创新先进单位及个人进行表扬。
3.完善机制。申请扶持奖励的各种资料,必须真实、齐全、准确。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等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以欺瞒哄骗、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一经核实,除追回全额资金外,同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1.本办法所述新认定、新批准、新申报、新授权等,均按年度计算,自每年1月1日起统计。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阜南县科技创新奖励和资助(补助)办法》(南政办〔2021〕9号)同时废止。
3.符合享受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有关奖励政策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4.本办法由县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