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工作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定信心,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全区民营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阜阳市委、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阜发〔2018〕2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力提升民营经济核心竞争力
1.加快创新发展。进一步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优化审批服务,在项目准入、资金申请、政策兑现等方面全力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围绕“互联网+制造”“龙头+配套”“存量+增量”“集约+循环”,开展技术改造转型升级,推动企业实施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品制造、服务型制造,“十三五”末实现全区规模以上民营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全覆盖。
2.加强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提高民营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产学研合作等奖励标准。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重新认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研发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进入市级科技型“小巨人”企业成长计划的企业,一次性奖补15万元。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对获奖项目给予奖励。
3.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以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大力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每年培育一批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打造一批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力的“单打冠军”“行业小巨人”企业。对当年新认定为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的企业,以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奖补。
4.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当年单台仪器设备购置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按照购置价格1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单台仪器设备购置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购置价格1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技改项目仪器设备、首台套装备、工业机器人(自由度≥3)按照购置价格18%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大力引导民营企业开拓市场。加大“首台套”“首批次”扶持政策落实力度,探索建设政府采购首购制度,加快建立政府绿色采购清单和操作规范。加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普及电子商务应用,鼓励中小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自建平台开展网络销售以及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合作,开拓“一带一路”国际市场。
6.加强资金保障。区财政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提供资金保障,重点用于中小民营企业加快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风险补偿、创新创业、企业家培训等。
二、切实减轻民营经济税费负担
7.进一步落实企业税收减免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国务院增值税改革措施。辅导防范涉税风险,完善财务制度,规范涉税行为,提升纳税信用等级,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企业从区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深入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加强办税窗口建设。
8.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对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要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物流、认证、检验检测、公用事业等领域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
9.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中间环节、中介组织行为,加快推进“多证合一”“多规合一”改革,实现企业相关信息的互通互认。清理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行为,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互认,实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互认评估结果。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银团贷款除外),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深化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解决民营企业“注销难”问题。
10.进一步降低用地用能成本。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实行弹性土地出让年限,支持新增工业用地以租赁方式供应。推进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未达标等“五未”土地清理活动。持续推进电力直接交易,扩大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规模。落实国家政策,降低全区一般工商业电价,进一步清理规范新增台变建设、电网改造等环节收费。
11.进一步降低用工成本。平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保持社保缴费社会平均基数稳定真实,及时落实国家降低企业社保费率政策要求,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要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对缴费人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对符合条件稳定就业的参保民营企业,可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对民营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按照规定税前列支。把技能培训送到车间、驿站,为企业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把技工院校办到园区、企业,由企业和技工院校采取校企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模式共同培养企业新型学徒。政府按照规定对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培养给予补贴。
12.解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尽快研究制定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具体方案。对于企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不全、违反规划、超用地红线等历史遗留问题,可由权利人或使用者申报,提供土地、房屋、规划等相关材料,由区政府分类上报。
三、缓解民营经济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
13.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扩大信用贷款规模,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发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根据企业需求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切实落实续贷政策,鼓励银行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配合地方政府开展“续贷过桥”资金业务,确保年周转次数12次以上。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银行发放“税融通”贷款,进一步推广政银担业务模式,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担保力度,确保对民营企业的担保额每年递增。
14.增强融资担保功能。持续补充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强化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功能,经持续补充,区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推广新型政银担业务模式,加大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力争到2020年,全区新增新型政银担业务不低于10亿元。落实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15%。
15.完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区财政出资设立初始规模为1000万元的区级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区风险补偿资金)。区财政要持续补充区风险补偿资金,简化资金使用流程,加大对银行贷款风险和担保机构代偿风险补偿力度。
16.缓解资金周转应急。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开展专项清欠行动,积极化解三角债,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对辖区内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继续予以资金支持,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我区民营和小微企业发放的无还本续贷贷款,按照单笔贷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笔贷款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银行贷款到期但出现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且银行同意续贷的民营和小微企业,向所在地“续贷过桥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期限不超过2个月的过桥资金时,按照过桥资金当期基准利率计息,对企业给予50%的贴息,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资金和贴息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1:9比例承担,区级资金从区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
17.建立科创型企业政银担合作新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库内企业和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放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根据贷款性质及实际支付利息按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30%、固定资产贷款利息50%给予企业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根据贷款性质及实际支付利息按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30%、固定资产贷款利息50%给予企业贴息。风险补偿资金和贴息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1:9比例承担,区级资金从区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
18.支持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按照上级要求,推动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向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发放500万元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
19.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持续实施民营工业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对银行贷款总额200万元以上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对银行贷款总额500万元以上且当年产值增速超过全区平均水平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当年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总额的30%给予贴息,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按照当年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贴息。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0.强化直接融资支持。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积极推动市级产业投资基金、区级产业引导基金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投资,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对在“主板上市”“新三板”“四板”“科创板”挂牌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民营企业,区财政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的民营企业,给予210万元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民营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发债融资,鼓励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发行创业投资类企业债券。对首次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1%,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70万元的补贴。
21.强化监管考核评估机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资源配置、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内部绩效考核、尽职免责等方面重点支持民营和小微金融业务,提升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开展民营和小微企业业务的积极性。
22.优化金融精准服务。建立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顾问制度,从我区及省内金融机构人员中筛选聘任若干名金融顾问,结对帮扶民营和小微企业,指导企业健全风险体系,规范财务管理,协助企业制定融资规划。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授信审批过程中合理简化抵质押物评估、公证等程序性要求,尽量减少评估、公证等附加手续收费。优化企业开户服务,开通新设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行政许可业务绿色通道,缩短开户时间。发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用,加强民菅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服务。
四、大力营造民营经济公平竞争环境
23.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采取受理点下移、全城通办、证照联办、一窗通办、网上办理、无偿代办等方式,做到服务企业全覆盖。大力推动“照后减证”,逐步实现“照后能营”。深化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落实企业办事“一网、一门、一次”措施,打造“四最”营商环境。压缩重点事项审批时限,全区实现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手续压缩至45个工作日以内。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加快“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对审批频次高、审批周期长、企业意见较为集中的许可事项,依法依规予以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或者加强准营管理。
24.减少民间资本市场准入限制。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对项目收入无法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盘活政府性存量资产。
25.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民营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资本联合、优势互补、产业协同、模式创新等参与国有企业重大投资、成果转化和资产整合项目,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获得控制权。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标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打造公平竞争环境。
五、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政策执行方式
26.注重政策沟通协调。健全民营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严格涉企政策调整程序,建立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民营企业问计求策的程序性规范,区政府部门研究制定涉企政策、规划、规章制度时,要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或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全社会特别是民营企业征集意见。对于企业反映的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勇于纠偏。
27.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区政府部门要全面梳理现有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加强宣传解读,有效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政策起草部门要定期对政策效应进行“回头看”,成效不明显的要及时清理或调整。健全完善企业问题收集、办理以及跟踪问效制度。对于企业反映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实行限时办结销号,及时跟踪督查,助力企业发展。
28.大力提高执法水平。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方向,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在各项执法活动中,应保护合法合规企业权益。去产能、去杠杆对各类所有制企业执行同样标准。在安全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不搞“一刀切”。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积极探索开展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
29.建立覆盖全区的网络化、智慧化企业服务平台。依托区政府门户网站,建立覆盖全区的网络化、智慧化企业服务平台,完善企业诊断、创业创新、投资融资、人才培训等各类服务功能,为民营企业提供找得到、看得懂、用得上的政策信息等服务。
六、全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30.健全政企沟通长效机制。开展民营企业大走访,区领导班子成员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及时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打造更有温度的服务环境。对发展潜力大、社会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建档立卡、定期走访。对重点产业、先进制造业项目,建立领导班子联系工作机制。
31.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典型,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参加劳动模范、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五一”劳动奖章和“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市百家优秀民营企业、市百名优秀民营企业家等评选。
32.营造人才引进良好环境。鼓励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全面落实住房、就医、就学、落户等政策,不断优化人才工作、生活环境,对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绿色通道参加职称评审。鼓励实施个性化人才奖补政策,引导优秀人才以兼职等形式到颍泉工作。外地户籍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小学、初中,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协调在颍泉区内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鼓励完善引才配套政策,支持企业引进和留住关键技术骨干及核心管理人员。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院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民营企业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并按规定给予补助。实施企业家培训计划,每年组织不少于30名民营企业家及新生代企业家参加培训学习,努力提升民营企业家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
33.努力完善企业服务机制。强化“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对民营企业的精准服务,常态长效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加快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覆盖全区的网络化、智慧化企业服务平台。重点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创业创新、综合金融服务、人才培训、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的普惠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管理咨询及诊断,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化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七、加强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34.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保护,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妥善处理。细化涉案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制定和落实在执纪工作中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人身和财产权益保护规定。
35.切实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合同,杜绝“新官不理旧账”。对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将政务履约、守诺服务等纳入政府机关绩效考核内容。加强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各行业领域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让严重失信企业无处遁身,为守信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强并改进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开展市场秩序整顿规范专项行动,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信息工作机制,依法打击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36.切实完善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机制。建立民营企业投诉维权中心,畅通反映诉求渠道,健全申诉维权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投诉中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支持建立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等公益性服务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法律服务。为民营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据保全等法律服务。帮助民营企业完善内控制度,组织成立专项法律服务团,为企业开展内部腐败风险防控提供专业服务。对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容错机制。
37.切实强化对民营企业的法治保障。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落实国家竞争政策,及时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和违反平等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八、强化组织保障
38.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主要领导同志亲自负责,分管领导同志具体抓到位,层层明确落实责任。区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发展考核体系。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区直有关部门要强化规划引领、政策引导和服务保障。工商联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形成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合力。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运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加强宣传和舆论保障,营造民营企业发展良好社会氛围。
39.强化督促考核。将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作为“三查三问”和巡察内容,纳入区委、区政府督查范围,对企业反映好、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对落实不力、耽误发展的,严格问责追责。完善评价体系,探索建立企业评价部门、第三方评估、民意调查等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考核,纳入区委年度综合考核和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40.区直有关单位要依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政策条款涉及的奖补资金门槛、标准、额度、操作细则,详见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颍泉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任务分解表
中共阜阳市颍泉区委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