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关于支持科技创新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响应滁州创新型城市建设,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推动凤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皖政〔2022〕64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措施》(滁政〔202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加强科技企业梯度培育
1.培育科技企业新苗。对当年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给予0.5万元奖励。
2.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按照“凤创券”相关政策执行,对首次认定或外地转移新落户的高新技术企业,县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对到期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一次性给予18万元奖励;对到期放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再次认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3.推动科技企业升级发展。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独角兽企业,给予省级奖励同比例配套。
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4.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以纳入统计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依据,给予新增研发投入部分最高3%的奖补;对上年度纳统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10%的企业,给予新增研发投入部分最高5%的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以上两项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资金用于研发项目。
5.建立研发投入反向激励机制。科技创新类奖补政策兑现,以企业有无研发活动、研发机构为重要依据,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无研发活动,有研发机构年度“清零”任务未清零的,当年减半兑现,第二年完成前述目标予以补齐,第三年不予兑现奖励。
6.引导企业强化创新主体意识。对研发比重达到3%以上,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优先支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优先列入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备选企业名单和项目清单。
三、鼓励支持开展技术攻关
7.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其实际国拨到账经费的5%奖励给研发团队,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需配套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要求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其他获批的省级项目,按上级拨付项目资金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补助资金须用于企业研发项目。
8.鼓励开展应用技术研发。每年安排一定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预算,分领域实施一批县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工业、农业及社会发展等领域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及其他科技专项。
9.支持企业建设研发飞地。鼓励企业在创新资源集聚的高校院所设立“研发飞地”。认定合格后三年内,对当年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关键研发仪器设备及场地租金,给予30%的补贴,单个机构三年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10.激励争取重大科技奖项。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给予100万元、5万元奖励。
四、支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
11.鼓励建设各类研发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研究院、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主体认定同一级别的不同平台,奖励金额由相关主管部门按认定时间先后梯次减半兑现。以上创新平台参加国家、省组织的年度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主体同一级别不同平台均获得绩效奖励参照上述做法梯次减半兑现。
12.支持科技强农建设。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省、市级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及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补,用于科技活动支出。
13.扶持“一室一中心”建设。对新建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其中50%用于成果奖励,50%用于人才培养引进。根据“一室一中心”运行情况,省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50万元稳定运行经费和绩效奖补。
14.推动院士工作站建设取得实效。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20万元的启动资金,经省绩效评价为优秀和合格的,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15.引进大院大所共建创新载体。鼓励985、211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和国家级领军人才来我县设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分中心),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并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应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专题研究给予办公场所、运行经费等扶持政策。
16.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科技国际合作基地,给予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国家、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取得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省科普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认定级别晋升的,按差额追加补足。
17.推动科普示范阵地建设。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普示范单位、科技小院等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
五、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8.培育科技孵化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在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众创空间按上述认定级别和标准给予减半奖补。
19.激励孵化载体健康发展。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每孵化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奖励。每孵化毕业一家在本县征地落户的企业,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奖励。孵化器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达5家以上,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奖励。
20.营造创新创业氛围。鼓励企业或创新团队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进入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大赛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总决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市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同一项目按照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20.鼓励技术成果有效登记。在凤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照省厅反馈最终考核数据,登记方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成功登记的技术合同达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0.3万元、0.5万元;对为我县企业做技术合同登记的服务机构,根据经认定的技术合同登记总额,达10亿元、25亿元、50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0.5万、1万、2万元。企业每获得一项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给予300元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00元。
21.支持吸纳先进技术成果。企业购买县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县进行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单个企业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
22.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凤创新创业,申报省、市天使投资基金,最高给予 1000 万元支持。具体扶持政策按照《滁州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滁创新创业实施细则(暂行)》和《滁州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版)》(滁办字〔2022〕34号)执行。支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具体按照滁州市和凤阳县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六、优化科技服务水平
23.支持发展科技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予以配套奖补。相关工作获得阶段性绩效评估优秀的机构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补。对在我县注册的科技服务机构,积极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县转移转化、科技项目和科技创新主体培育申报、帮助企业向上争取科技创新资金等,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分档给予科技服务机构不超过10万元绩效奖励。具体办法由科技部门统筹制定,按年度实施。
24.加强科技联络员队伍培养。对负责落实科技统计、高企申报、科技成果登记等科技服务工作的科技联络员,每年根据任务工作量和质量按人均1200元标准安排工作经费。
25.强化科技金融赋能。实行新增科技贷款利率补贴政策,在科技型企业正常还本付息后,对超出LPR部分给予最高0.5%贷款利率补贴,单户最高不超过30万元。(天长)
26.鼓励科技创新争先评优。根据工作实际完成情况,定期评选出科技创新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优秀科技联络员等,按相关政策给予表彰及奖励。
七、严格资金审核程序
27.加强科技项目资源统筹。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提高政策支持精准度。科技部门切实发挥牵头作用,统筹受理各相关领域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备案审查。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提出科技创新类政策扶持奖补意见。统一申报年度科技创新扶持资金预算。相关实施细则由县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制定。
28.创新资金兑现形式。科技创新政策补助原则上均采取后补助形式,省、市有配套要求的从其规定。补助主要以货币形式,推动实施并不断扩充“免审即享”项目清单。视补助项目具体情况,部分财政兑现奖补资金探索以“凤创券”形式发放。具体由县科技局、财政局研究实施。
29.严肃虚假申报责任。对虚假申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严肃查处。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追回所给予的全部或部分补助,并视情节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八、附则
30.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阳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凤政〔2020〕48号)同时废止。政策执行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完善,具体由县科技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解释实施。
31.本政策条款与上级、县委县政府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或交叉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对国家、省、市出台的科技创新扶持政策,需县财政按比例分摊配套贯彻执行的,不再另行制定政策。对上级新增相关政策,按调整政策执行,本文件未明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县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