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经济开发区关于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2021年修订)
为助力经开区企业发展,优化提升产业结构,整合区域资源,促进相关行业集聚发展,拓展区内新税源和培育经济增长点,提升经济的整体规模和质量,现结合我区实际修改完善本文件。
一、适用对象和条件
(一)注册地和税收征管关系均在经开区,且承诺自享受扶持政策之日起在经开区有效经营期不少于10年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未享受过经开区相应扶持政策。
(三)企业年度经济发展贡献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四)申请扶持政策的企业应为工业、科创、文化、商贸、类金融和建筑安装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住宿、餐饮、娱乐等企业。
(五)企业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
二、扶持政策
(一)原有企业产业扶持政策
已在经开区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的工业、科创、文化、商贸、类金融和建筑安装企业,未享受过经开区相应扶持政策,已纳入“四上”企业库的企业或承诺在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一年内成功申报为“四上”企业的,且申请享受产业扶持资金前一年度在经开区经济发展贡献额不低于200万元,可申请享受产业扶持资金。具体扶持标准为:
1.工业、科创企业
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前一年度经济发展贡献额为基数,给予其自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连续五年的扶持奖励,产业扶持资金标准同等于企业当年度经济发展贡献额超出基数的增量部分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经开区受益部分的90%。
2.文化、商贸企业
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前一年度经济发展贡献额为基数,给予其自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连续三年的扶持奖励,产业扶持资金标准同等于企业当年度经济发展贡献额超出基数的增量部分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经开区受益部分的90%。
3.类金融企业
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前一年度经济发展贡献额为基数,给予其自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连续三年的扶持奖励,产业扶持资金标准同等于企业当年度经济发展贡献额超出基数的增量部分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经开区受益部分的90%。
4.建筑安装企业
承接经开区以外的建安项目在经开区缴纳税收的,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前一年度因承建区外项目所产生的经济发展贡献额为基数,给予其自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连续三年的扶持奖励,产业扶持资金标准同等于企业当年度经济发展贡献额超出基数的增量部分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经开区受益部分的90%。
(二)新进企业产业扶持政策
1.工业、科创、商贸企业
年度经济发展贡献额不低于50万元的工业、科创、文化、商贸企业,承诺在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一年内成功申报为“四上”企业的,可以申请享受产业扶持资金,工业、科创企业扶持期限为5年,文化、商贸企业扶持期限为3年。
(1)年度经济发展贡献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申请享受的产业扶持资金标准同等于企业当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经开区受益部分的60%。
(2)年度经济发展贡献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申请享受的产业扶持资金标准同等于企业当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经开区受益部分的70%。
(3)年度经济发展贡献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申请享受的产业扶持资金标准同等于企业当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经开区受益部分的80%。
2.类金融企业
年度经济发展贡献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类金融企业可以申请享受产业扶持资金,扶持期限为3年。
(1)年度经济发展贡献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申请享受的产业扶持资金标准同等于企业当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经开区受益部分的60%。
(2)年度经济发展贡献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申请享受的产业扶持资金标准同等于企业当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经开区受益部分的70%。
(3)年度经济发展贡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申请享受的产业扶持资金标准同等于企业当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经开区受益部分的80%。
3.建筑安装企业
承接经开区以外的建安项目在经开区缴纳税收的,年度经济发展贡献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建筑安装企业可以申请享受产业扶持资金,扶持期限为3年。
(1)年度经济发展贡献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申请享受的产业扶持资金标准同等于企业当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经开区受益部分的60%。
(2)年度经济发展贡献额在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申请享受的产业扶持资金标准同等于企业当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经开区受益部分的70%。
(3)年度经济发展贡献额在600万元以上的,申请享受的产业扶持资金标准同等于企业当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经开区受益部分的80%。
(三)人才奖励
1.年度经济发展贡献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和科创企业、年度经济发展贡献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文化、商贸企业、年度经济发展贡献额在500万以上的类金融和建筑安装企业可以申请享受人才奖励。
2.年薪2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和核心技术人才(原则上每个企业为3-5人),连续3年给予人才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个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经开区受益部分。
(四)规模质量提升奖励
对首次获批为“四上企业”的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首次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经开区给予1:1的配套奖励。
(五)经济贡献奖励
对运营单幢楼宇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运营管理公司,楼宇内入驻企业产生的经济发展贡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营管理公司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晋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六)购房补贴
上述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经开区辖区内一次性购置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厂房、商铺及写字楼用于企业生产、办公自用的,申请享受产业扶持资金的期限在原有期限上增加1年。多次购置生产、办公用房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
三、政策兑现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招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签订合作协议。
(二)政策兑现由企业于协议签订后次年第一季度内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三)政策兑现由区招商局统一受理企业申请,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附则
(一)对产业带动和综合贡献特别重大的企业,在扶持政策方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二)企业在满足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可同时享受国家、省、市的其他优惠政策,但同一政策按照就高原则兑现,不重复享受(本文件规定给予配套奖励的除外)。已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执行,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三)本文件规定的企业年度经济发展贡献额包括统计数据上报、税收缴纳、就业人数;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经开区受益部分仅为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经开区实际留成部分。针对部分特殊企业,对经济发展贡献额的范围以扶持政策协议约定为准。
(四)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原《蚌埠经济开发区关于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停止执行。
(五)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做出重大调整的,可视情予以修改。
(六)本文件由蚌埠经济开发区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