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关键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蚌埠市产业扶持政策清单实施细则(科技局部分)>的通知》(蚌科〔202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五河县发展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大力培育创新主体
1、对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积极挖潜,持续充实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梯队成长机制,切实做到“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认定一批”。对当年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首次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当年、次年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奖励。如入库企业次年没有达到高企申报条件的,取消其未享受的入库奖补资金。(县级政策)
2、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企业,市县给予合计25万元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在库企业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中符合孵化条件的入驻企业市发放20万元“科技创新券”,用于补助企业或团队按规定购买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所需要的的科技服务。(对整体搬迁至我县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奖励。如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出现高企资质取消、搬迁等问题,将取消其未享受的高企奖补资金。)(市级政策)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研发团队。(省级政策)
3、对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且当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县级政策)
4、每年安排1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培训,创新型企业家培训,走访高校和科研院所、拜访高端科技创新人才,举办政产学研对接活动以及科技联络员奖励。(县级政策)
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5、支持企业承担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推荐申报并立项的省级、市级科技项目,企业研发投入应分别不低于项目总投入的60%、70%。申报单位为规上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2%;其他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5%。(省、市级政策)
6、支持企业自建或与高校院所共建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对新获批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市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级政策)。对新获批的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县级政策)
7、鼓励企业租用科技仪器设备。对租用纳入省、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市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市级政策)
三、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8、对纳入研发费用投入统计的单位,首次纳入统计且经核定后,研发经费投入超过3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8万元;研发投入连续两年增长的(纳入统计两年,第二年实现增长的),按照核定后较上年度新增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奖励资金原则上40%用于奖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其余用于单位研发;奖励资金不足5万元的全部奖励给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县级政策)
四、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9、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单独或联合企业在我县创办符合五河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型研发机构,获得省级认定,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省级政策)
10、对获认定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300万元奖励。(省级政策)
11、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特派员工作站、特派员创新创业基地,依据绩效择优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用于创业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县级政策)
12、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照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创客数以及孵化毕业的企业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结合税收贡献度和运营成本,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省级政策)
13、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依据资源数量、共享服务等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200万元奖励。(省级政策)
五、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
14、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省依据绩效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省级政策)
15、对企业购买非关联单位科技成果在我县转化,技术合同成交及年度实际支付额(依据发票)50万元及以上的,市按其年度实际支付额给予20%的补助。(市级政策)
16、对1个完整年度内在“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的合同,在2个兑现年度内累计执行额达到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团队10万元。(市级政策)
17、对经备案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含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备案的市外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我县实现转化,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奖补,单个合同最高奖励50万元。(市级政策)
18、对省内高校院所在我县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省级政策)
19、对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县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上年度实际支付额(依据开据的发票和付款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省级政策)
六、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20、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省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省级政策)
对我县企业参加“创响中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地方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县级政策)
21、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鼓励对科技人员在我县注册企业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对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创业团队的,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给予同等资金额支持,对达到预期目标的,按市奖励同等比例给予奖励。(县级政策)
七、附则
22、此前发布的有关科技创新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对于推荐申请省、市级政策支持的,如省、市级政策有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23、2022年1月1日以后兑现奖补政策的项目,按本政策执行。《五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河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五政〔2018〕31号)同步废止。
24、本政策涉及企业的奖励补助支出,对市级出台及省要求地方配套涉企政策,市与县按照3:7比例分担。
25、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生产经营中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偷税欠税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被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当年度不享受政策。
26、本政策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