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岳西县委 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岳发〔2011〕11号)文件规定,凡在岳西投资的境内外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 财政扶持政策
1、鼓励编研工业项目。投资项目被列入县政府项目库,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可研深度的重点工业项目,由县发改委会同经信委、财政局对项目单位前期工作费用提出补助意见,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由县财政在年终给予一次性补助。
2、鼓励企业入驻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工业用地,由意向用地者提出用地预申请,土地出让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按照招拍挂制度及时组织实施。入区企业,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剔除土地出让金),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每亩投资额度确定取得土地用地总价款、实际价款、奖励金额、奖励方式,县财政及时给予奖励。对注册资金2亿元、投资额1亿美元或5亿元以上的鼓励类产业转移重大项目争取省政府用地计划指标单列。
3、鼓励开发区企业集约节约用地。落户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税收收入每亩分别不低于80万元和4万元每年。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不含土地出让金)以下的单个项目原则上不予供地,企业可通过租赁或购买厂房等方式到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返乡农民工创业园进行生产经营。鼓励在开发区内按照规划新建标准厂房出租,标准厂房用地参照入区工业企业用地提供,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书。对现有工业企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2。鼓励企业建多层厂房,对高于国家规定容积率建设厂房的,给予一定奖励。
4、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400万元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翻番计划、市场拓展、技术改造、结构调整、产品研发、节能减排等方面。
5、鼓励企业创新创优。(1)对新获得国家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万元;新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2)对新获得5A级景区(景点)、五星级宾馆(酒店),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3)对获得省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县政府予以1:1配套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产品检测中心、工程技术中心认证的企业,奖励2万元。
6、鼓励发展金融业。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0万元金融发展专项资金。(1)每年安排500万元补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2)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每家上市后备企业国内挂牌上市后,且在本县发展的给予100万元以内奖励;对在境外上市的凭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且融得的资金用于本县发展的企业也给予100万元以内奖励。(3)每年安排300万元财政资金,主要用于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吸纳县外金融机构入驻政策的兑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奖励、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创业投资扶持引导等方面。
7、鼓励农业产业化经营。(1)县财政每年设立1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用于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品研发和专业园区的规划、建设。(2)设立不少于2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技术补贴和农产品品牌建设。(3)鼓励通过土地流转进行生态规模开发,通过合法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发展经济林,从事生态旅游开发项目的优先安排,使用权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对租赁山地、耕地进行生态开发的使用权分别可为50年、30年,租赁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对规模发展油茶、毛竹、三桠、瓜蒌等特色农业项目的给予一定补助和奖励。
8、鼓励发展旅游业。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旅游发展资金400万元,主要用于旅游规划设计、营销推介、招商引资、行业培训、产品开发等方面。对企业从事旅游新产品研发的信贷资金,经旅游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查确认,给予一年的贴息支持。对创4A、5A级景区(景点)和5星级宾馆(酒店),县财政给予重点扶持,金融部门给予优先贷款安排,并纳入担保公司覆盖范围。
9、鼓励发展商贸服务业。对在县城区域内和经济开发区内新建5000—10000平方米大型超市、专业批发市场,建成后按每千平方米1万元给予奖励;新建物流中心、货运场站,仓储达6000—10000平方米,按每千平方米0.5万元给予奖励;新办一户再生资源回收公司且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
10、鼓励发展社会事业。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兴办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交通运输、农村公益事业设施的,可比照工业享受奖励和补助有关政策。
二 税收扶持政策
11、扶持新办规模工业企业。在开发区内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3年内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3年内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奖励;城市建设维护税,3年内实行先征收后由受益地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在开发区外投资新办的工业企业(小水电和矿山初级开发企业除外),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在3年内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35%,由受益地财政奖励给投资企业。
12、扶持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自营业之日起,在5年内按缴纳营业税的30%对投资方给予奖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在5年内按缴纳营业税的50%对投资方给予奖励。对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新建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的,自项目建成营业后3年内,由县政府按其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被评为省旅游商品生产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35%,由受益地财政奖励给投资企业。对纳入标准化管理的旅游接待单位,按同比口径,对其当年上缴的税收超过上年15%以上(含15%)的增量部分,按地方所得部分的40%由受益地财政给予奖励。
13、扶持新办的金融机构。对在我县新设立的金融分支机构,购买营业办公楼所缴纳的契税,全额予以奖励,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房产税按收入归属3年内由受益地财政全额予以奖励。
三 规费减免政策
14、进入开发区的工业企业,免缴县本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缴纳。
15、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新建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的,免除或返还其建设期内县内收取的行政规费;对承运县内景点旅游专线的企业和个人,允许旅游客运车辆在旅游淡季时,办理报停手续并减免报停期间相关费用。
16、对创4A、5A级景区(景点)和5星级宾馆(酒店),有线电视收视费按不高于实际安装终端数的50%收取。
四 “一事一议”政策
17、对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农业、服务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五 企业服务政策
18、实行项目行政审批“一条龙”服务制度,招商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制度。
19、实行县干、部门联系企业和选派干部到企业帮助工作制度,加强对重点企业和新兴企业的服务协调;实行县领导领衔重大招商项目(国内5000万元、境外200万美元)制度,坚持“一个项目、一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项目运行机制。
六 人力资源政策
20、鼓励行政企事业单位采取选派学习、脱产培训、挂职锻炼、帮助工作等方式培育人才。
21、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开展针对性培训,加强农民工、青年技工的技术培训,并促进就业;对认真组织农村劳动力到县内企业就业的乡镇和每年用工人数净增在50人以上的县内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七 引荐奖励政策
22、对引荐县外客商到我县投资工业企业(小水电、矿山初级开发除外)的县内外组织或个人一律奖励,所引荐项目凡达到依法登记注册,履约出资到位,项目正式运营并发挥效益的,由受益地财政按引荐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总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到位1000—3000万元按4‰奖励,3000—5000万元按6‰奖励,5000万元以上按8‰奖励。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在我县落户的组织或个人,项目正式运营且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经认定后,由县财政一次性另外奖励“名牌引荐奖”20万元、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