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创新立区”战略,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创新型企业培育
第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规模小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2亿元(含)以及2亿元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对资格期满当年内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外省市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区的,按照首次通过认定给予奖励。
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的企业,由区级财政在入库次年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各开发区)
第二条领军企业培育
对认定的科技领军(培育)企业重大创新项目给予市级拨款相应匹配。(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各开发区)
第三条对“卡脖子”技术攻关补贴
对参与国家和天津市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项目,并成功揭榜的独立法人单位,按项目获中央和天津市财政支持资金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各开发区)
二、创新型载体建设
第四条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推动新区研发机构打造为“四不像”、“四位一体”新型研发机构,推动新型研发机构探索实行“理事会(领导小组)+新型研发机构+运营公司”模式或其他新型组织模式,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全员竞聘、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人才激励机制,按照“年度+日常”模式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估,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由各开发区强化属地支持,按照“一院一策”方式,研究制定包括房产收益、企业孵化、招商引资、人员引育等方面的专项优惠政策。(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各开发区)
第五条支持研发中心建设
支持研发中心提升创新能力,积极申报国家级研发机构。支持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升级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对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专项资金补贴。
支持技术创新中心提升研发创新能力,鼓励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搭建检测实验室、购买研发仪器设备、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对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安排项目总投资15%的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最高250万元,连续支持3年。(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各开发区)
第六条支持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院所来滨发展
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整建制搬迁入新区,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项目总投资15%的资金支持,最高1500万元。
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在新区投资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独资或绝对控股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项目总投资15%的资金支持,最高900万元;参股、不绝对控股的,给予项目总投资15%的资金支持,最高300万元。
事业性质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在新区单独设立分支研究机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项目总投资15%的资金支持,最高900万元。(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各开发区)
三、双创载体发展
第七条鼓励双创载体培育优秀企业
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5年内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评价入库天津市瞪羚企业,每认定或评价入库一家给予所在孵化载体1万元一次性辅导奖励。
入驻双创载体孵化的企业,当年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天津市雏鹰企业达20家至39家的,给予所在双创载体5万元奖励;当年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天津市雏鹰企业达40家至49家的,给予所在双创载体10万元奖励;当年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天津市雏鹰企业达50家及以上的,给予所在双创载体15万元奖励。同一双创载体当年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30万元。对于同一在孵企业的同一事项不予重复奖励。(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各开发区)
第八条支持双创载体申报国家和市级资质
对上年度首次通过国家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首次获得国家级备案的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各开发区)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九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建设
已获得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拥有2名以上技术合同登记持证人员)挖掘技术合同并在新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按照服务情况分为ABC三类,服务年技术合同成交额100亿元以上(含)为A类机构;服务年技术合同成交额5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以下为B类机构;服务年技术合同成交额15亿元以上(含)50亿元以下为C类机构。对A类机构奖励30万元,对B类机构奖励20万元,对C类机构奖励10万元。(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各开发区)
第十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
将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支持范围,支持重点科技型企业和滨城人才服务证“白金卡”“金卡”持卡人创办的企业培育技术转移类人才,对参加国家认可的技术转移类人才培训,完成结业,并取得资格认定证书的技术转移类人才给予最高5000元补助。对技术经纪人挖掘滨海新区企业技术需求信息,开展需求对接服务,促成成果交易或转化给予每项500元补助。对开展技术转移活动、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经纪人,最高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给技术经纪人所在企业最高5万元。(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各开发区)
五、科技金融支撑
第十一条支持科技企业并购重组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以上市、融资为目的,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做大做强。鼓励新区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合并(兼并)等方式,取得区外非关联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以资产评估价格作为依据,根据实际并购重组对价给予1%的补贴。在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地区经济贡献的情况下,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
其中,股权并购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 50%以上股权(不含 50%)或相对控股被并购企业、拥有被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资产并购及合并(兼并)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100%资产所有权。(实施主体:各开发区)
第十二条支持企业上市
支持企业挂牌。对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且完成挂牌1年内通过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平台取得融资的企业,在融资款项成功到账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创新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分别给予100-120万元补助。
支持企业上市。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及其他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支持引入上市公司。对迁址至新区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新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助。(实施主体:区金融局、各开发区)
第十三条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融资发展
直接融资奖励。股权融资奖励: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成功引入专业股权投资机构500万元(含)以上股权融资的,给予股权融资额2%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新区注册的投资机构,以基金形式投资未上市科技型企业的,按照实际到账投资额的1%给予投资机构奖励,每年每家投资机构最高奖励金额100万元。定向增发奖励:对通过定向增发成功获得500万元(含)以上直接融资的企业,给予融资总额0.5%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
间接融资奖励。贷款贴息:对于成功获得一年期及以下短期贷款的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给予贷款总额1%的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担保补贴:对通过合法成立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取得融资的企业,每年给予担保放款额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担保补贴。融资租赁、保理补贴:对于通过融资租赁、保理方式融资成功的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给予当年融资总额1%的补贴,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实施主体:各开发区)
六、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支持地理标志产品培育
备案后并在项目周期内获批地理标志产品,给予每个补助对象最高30万元补助。备案后并在项目周期内获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给予每个补助对象最高30万元补助;同一品种产品及其衍生出的相似品种系列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不重复补助。(实施主体: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各开发区)
第十五条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开展创新创业•专利技术转化
由滨海新区人才办备案、滨海新区产业(人才)联盟成员单位推荐,项目周期内在滨海新区成功转化高校院所专利技术的高层次产业人才,给予突出贡献人才每人10万元奖励、优秀人才每人3万元奖励。本项奖励只针对首次获得奖励资格的个人。(实施主体: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各开发区)
第十六条支持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
在项目周期内由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公开遴选的证券发行牵头机构内至少发行1单证券化产品,给予牵头机构每单产品最高200万元奖励。项目周期内参与由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遴选的牵头机构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获得融资的企业,对实际发生的担保费、评估费、保险费按照合计的50%进行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实施主体: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各开发区)
第十七条支持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备案后并在项目实施期内通过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质押获得融资的企业,按质押融资基准贷款利息的50%予以财政贴息补助,同一企业当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万元。
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补助。(实施主体: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各开发区)
七、公共服务平台等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科技创新券
向区内符合条件的支持单位发放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分为流通券、高企券和补助券,流通券支持购买检验检测、临床试验等科技服务,高企券支持购买高企认定服务,补助券支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挖掘技术需求、开展技术对接。支持单位每年领取流通券额度上限为20万元,高企券额度上限为3万元,申领补助券额度上限为10万元。(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各开发区)
八、科技创新人才引育
第十九条支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给予高层次人才团队不超过上年度研发投入5%的奖励,最高100万元。(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各开发区)
第二十条青年创新人才培育
给予青年创新人才入选者每人10万元培养经费支出,培养期为两年。(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各开发区)
第二十一条高端人才奖励政策
在重点产业领域,对在新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根据个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每人每年20-150万元奖励,由各开发区承担。如已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实施主体:各开发区)
九、重点产业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细胞产业支持政策
对开展临床试验并在新区转化的I类创新药物予以奖励,对获得Ⅰ、Ⅱ、Ⅲ期临床试验批件的新药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奖励,获得药品注册申请受理书后,给予5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对开展临床试验并在新区转化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每个医疗器械最多不超过1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注册在新区并投入运营的细胞领域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后,按照其上年度为新区企业(与本企业无投资关系)服务的实际情况予以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于第三方细胞制品质控中心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提升临床研究水平,支持临床研究型医院建设,探索赋予新型临床研究型医院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绩效分配等自主权。(实施主体: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
十、附则
第二十三条 措施中,第十一、十三、二十一、二十二条由相关开发区参照统一标准制定细则并执行;第二条按市级政策落实;其它措施由实施主体中区本级部门统一制定细则,各开发区按照细则组织执行、各街镇由区本级部门统一组织执行。特色产业政策由相关开发区各自制定支持政策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开发区有效期内政策继续执行到期。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中,原则上各街镇的资金兑现由区财政按9:1比例担负、各开发区的资金兑现由所属开发区自行担负。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由区科技局、区金融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政策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市、新区相关政策调整,措施及对应细则适时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