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以及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快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分园建设,吸引科技创新项目落户,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营造生态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根据《中新天津生态城科技创新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中新天津生态城科技创新促进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生态城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定《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至第五章第二十条政策兑现条件和执行程序。
第三条 中新天津生态城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科技主管部门”)作为《办法》的执行、监督和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实施细则,推进《办法》落实。
第四条 《办法》所涉及的各项资助、奖励、补贴的资金按照《中新天津生态城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拨付。
第五条 享受《办法》中各项资助、奖励、补贴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须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必要的审计。
第一阶段 技术研发阶段政策支持
第二章 研发设备补贴
第六条 《办法》第五条【研发设备补贴】中提到的“科技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研发设备”是指纳入单位资产管理且拥有自主所有权,直接服务于各类科技活动的仪器和设备(含配套附件及软件),不包括与基建配套的各种动力设备、机械设备、辅助设备、一般运输工具(科学考察用交通运输工具除外)及专用于生产的仪器设备。具体以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3名或以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评审确定。
第七条 申请《办法》第五条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者须为2019年1月1日之后,在生态城注册且实际办公(仅为住宅用房的除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
2.研发设备须为申请者在注册且实际办公后一年内用非财政资金购入的,且必须在生态城区域内实际使用。
第八条 《办法》第五条补贴标准如下:
1.研发设备补贴中,单件设备实际发生购置费(不含税费)须大于10万元(含);
2.按照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研发设备购置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实收资本的50%。
第九条 申请《办法》第五条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表》;
2.实际办公后一个月的生态城实际办公人员(3人及以上)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3.场地租赁合同或孵化器出具的实际办公证明;
4.科技企业相关证明材料(科技人员情况说明、专有技术或知识产权证明、研发投入证明等);
5.企业研发设备清单及其购买凭证;
6.企业实收资本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开户行账户实际入账证明);
7.研发设备补贴诚信承诺书;
8.研发设备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介绍、照片、资产归属、所有权情况、用途及使用计划等);
9.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其他证明文件。
第三章 科技创新券补贴
第十条 申请《办法》第六条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者须在生态城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者为2019年1月1日之后,获得天津市或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补贴的企业。
第十一条 《办法》第六条补贴标准如下:
对获得天津市或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补贴的企业,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补贴,享受天津市、滨海新区及生态城同一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100%。
第十二条 申请《办法》第六条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表》;
2.获批天津市、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补贴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补贴入账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证明文件。
第四章 科研平台设立及运营补贴
第十三条 《办法》第七条【科研平台设立及运营补贴】中提到的“科研院所、大型科研平台”是指国家和省级事业性质科研院所、高校所属科研院所整体迁入或来区设立的研发型分支机构,以及原事业性质现已改制为企业性质的和企业自办的研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是指生态城企业、科研机构通过共享大型科研仪器,利用公共科技资源开展研发服务等创新活动而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上项目均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原则,报生态城管委会审批。
第五章 科学技术配套补贴
第十四条 《办法》第八条【科学技术配套补贴】具体实施依据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相关科技政策或文件批示为准。
第二阶段 技术孵化阶段政策支持
第六章 生态城创新之星奖励
第十五条 申请《办法》第九条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经过生态城组织的“生态城创新之星”评选大赛,并获得“生态城创新之星”称号的优秀创新项目或企业;
2.申请者为生态城注册企业的,须有三名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在生态城实际办公(仅为住宅用房的除外),并在获奖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3.其他申请者获奖后,须在生态城注册企业后六个月内,以该企业作为主体进行申报,并有三名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在生态城实际办公(仅为住宅用房的除外);
4.因特殊情况导致过期申请的,需提交说明。
第十六条 《办法》第九条奖励标准如下:
通过“生态城创新之星”评选大赛评选出的“生态城创新之星”,根据大赛奖项设置,给予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申请《办法》第九条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表》;
2.“生态城创新之星”评选大赛获奖证明相关材料;
3.实际办公后一个月的生态城实际办公人员(3人及以上)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4.场地租赁合同或孵化器出具的实际办公证明;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证明文件。
第七章 科企认定奖励
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条【科企认定奖励】中提到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2019年1月1日之后,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首次认定并获得认证编号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十九条 申请《办法》第十条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者须在生态城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十条 《办法》第十条奖励标准如下:
1.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2.对符合条件且在生态城实际办公(仅为住宅用房的除外)的企业,在满足近两个会计年度(认定年的前两年)有至少3人实际办公的同时,根据年均销售收入增长情况给予相应创办资助: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年均销售收入增长率达到15%-25%(含15%、25%),一次性资助3万元;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年均销售收入增长率达到25%(不含25%)以上,一次性资助5万元;
3.上述两条政策不得拆分申请,如不符合创办资助申请条件,则仅兑现首次认定奖励。
第二十一条 申请《办法》第十条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表》;
2.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实际办公企业提供: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或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会计师近三年的年检登记、承诺书)复印件,企业成长性情况说明,场地租赁合同或孵化器出具的实际办公证明,以及出租方出具的发票或收据等企业实际付款凭证(未发生租赁费用的,可提供产权证明或出租方证明等),近两个会计年度生态城实际办公人员(3人及以上)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及年度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章 在孵企业员工住房租金补贴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一条【在孵企业员工住房租金补贴】中提到的 “在孵期间”是指处于生态城现有孵化器(在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孵化器)孵化阶段。
第二十三条 申请《办法》第十一条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者须在生态城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者为在生态城实际办公(仅为住宅用房的除外)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一条补贴标准如下:
1.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2019年1月1日之后在职员工于生态城内租住房屋实际发生租金5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获得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获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企业员工在生态城内租住房屋,每套每月补贴金额上限不超过1000元。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法》第十一条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表》;
2.在孵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含经测量的租用面积数)及相关付款凭证;
4.企业驻区办公相关证明文件;
5.申请补贴员工就业劳动合同;
6.补贴期内的生态城实际办公人员(3人及以上)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及年度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生态城无房产自查承诺书;
9.其他证明文件。
第九章 毕业企业办公租金补贴
第二十六条 《办法》第十二条【毕业企业办公租金补贴】中提到的“孵化器毕业”是指在生态城现有孵化器(在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孵化器)孵化并符合所在孵化器毕业条件。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法》第十二条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者须在生态城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者为在生态城实际办公(仅为住宅用房的除外)的企业。
第二十八条 《办法》第十二条补贴标准如下:
1.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毕业后三年内,申请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办公租金70%的补贴,补贴起始日为2019年1月1日;
2.三年内补贴比例:按照递减退出的原则,第一年补贴当年实际发生办公租金的70%,第二年补贴当年实际发生办公租金的50%,第三年补贴当年实际发生办公租金的30%;
3.办公租金补贴标准:人均办公人员使用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单个申请单位补贴人数不超过30人,每平米补贴金额不高于1.5元/天;
4.补贴仅针对实际发生办公用房租金的企业,不包括预付房租。
第二十九条 申请《办法》第十二条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表》;
2.所在孵化器出具的毕业证明;
3.场地租赁合同(含经测量的租用面积数)及相关付款凭证;
4.补贴期内的生态城驻区办公人员(3人及以上)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及年度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章 创业活动补贴
第三十条 《办法》第十三条【创业活动补贴】中提到的“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创新载体”是指:经在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的孵化器在孵企业、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等。
第三十一条 申请《办法》第十三条,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者须在生态城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者为在生态城实际办公(仅为住宅用房的除外)的企业、创新载体;
3.申请者需在创业活动举办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内向生态城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十三条补贴标准如下: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其所举办创业活动实际支出50%的补贴(补贴范围不包括非耗材类商品购置),单个申请者每年获得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三十三条 申请《办法》第十三条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表》;
2.活动总结报告(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与会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及活动现场照片、媒体报道取得良好成效的佐证材料等);
3.申请补贴创业活动经费发生额相应发票,以及相关的合同、审计报告等;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证明文件。
第三阶段 成果转化阶段政策支持
第十一章 科技项目资助
第三十四条 申请《办法》第十四条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者须在生态城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者及其所申报项目须符合《中新天津生态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津生发〔2018〕32号)要求;
3.申请者及其所申报项目须符合当年生态城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项目征集指南要求。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十四条资助标准如下:
1.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立项资助;
2.同一研究团队,在技术研发同一个阶段得到过其他各类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不再支持。
第三十六条 《办法》第十四条【科技项目资助】申请流程及评审规则依据《中新天津生态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项目申请时间安排及申请材料请以生态城官网实际发布项目征集指南要求为准。
第十二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第三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中提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2019年1月1日之后,通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新认定或复审或再认定并获得证书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经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局新认定并获得证书的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十八条 申请《办法》第十五条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者须在生态城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者无违规、不良记录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办法》第十五条奖励标准如下:
1. 首次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根据《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27号)文件及当年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相关文件进行相应奖励金额匹配,匹配资金不超过25万元;
2.对通过复审、再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3. 对首次获批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4.若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出台相应奖励政策,生态城可根据政策对奖励资金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十条 申请《办法》第十五条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表》;
2.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通过复审或再认定的需提供往期证书);
3.企业未来三年研发计划书;
4.有税务部门印章的上一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或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只提交封皮、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三章 成果转化补贴
第四十一条 《办法》第十六条【成果转化补贴】中提到的“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在天津市科学技术局登记备案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第四十二条 申请《办法》第十六条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者须在生态城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者已获得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18〕6号)政策补助。
第四十三条 《办法》第十六条补贴标准如下:
对获得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政策补助的企业、技术转移机构,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补贴,单个企业或机构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十四条 申请《办法》第十六条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表》;
2.获批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18〕6号)政策补助的相关证明材料,补贴入账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四章 知识产权奖励
第四十五条 《办法》第十七条【知识产权奖励】中提到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十六条 申请《办法》第十七条国内知识产权奖励、国际发明专利奖励和参与研制技术标准资助政策,需满足条件如下:
(一)申请《办法》第十七条国内知识产权奖励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国内知识产权授权奖励政策的企业须为在生态城注册并经营三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2.申请知识产权授权奖励政策的企业须为第一专利权人;
3.申请者每年可享受的该项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20%。
(二)申请《办法》第十七条国外发明专利奖励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奖励政策的企业须为在生态城注册并经营三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2.申请知识产权授权奖励政策的企业须为第一专利权人;
3.经《专利合作条约》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提交专利发明申请,进入国外阶段并被受理及获得授权的专利;
4.申请者每年可享受的该项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20%。
第四十七条 《办法》第十七条奖励标准如下:
1.对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企业,除享受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专利扶持政策外,对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的企业分别给予3000元/件、1000元/件、500元/件奖励;对获得国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的,每件给予奖励500元;
2.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提交的国外专利申请,进入国外阶段并被受理,每件奖励1万元;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每个国家每件奖励1万元,最多奖励2万元。
第四十八条 申请《办法》第十七条国内知识产权奖励、国外发明专利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表》;
2.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或带有认定企业编号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表;
3.《知识产权明细表》;
4.当年获得知识产权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5.经《专利合作条约》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需提交的国外阶段被受理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奖励政策时提供);
6.上一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或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会计师近三年的年检登记、承诺书)复印件;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阶段 技术产业化阶段政策支持
第十五章 产业升级补贴
第四十九条 《办法》第十八条【产业升级补贴】中提到的“研发设备”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
第五十条 申请《办法》第十八条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者须为在生态城注册且实际办公(仅为住宅用房的除外)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申请者上一年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第五十一条 《办法》第十八条补贴标准如下:
1.研发设备补贴中,单件设备实际发生购置费(不含税费)须大于10万元(含);
2.对生态城已落地科技企业进入产业升级、技术改造阶段购置研发类设备给予补贴,按照设备购置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产业升级补贴。
第五十二条 申请《办法》第十八条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表》;
2.场地租赁合同或相关实际办公证明材料;
3.企业研发设备清单及其购买凭证;
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5.近三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或近三年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会计师近三年的年检登记、承诺书)复印件;
6.生态城驻区办公人员(3人及以上)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及年度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7.产业升级补贴诚信承诺书;
8.研发设备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介绍、照片、资产归属、所有权情况、用途及使用计划等);
9.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六章 梯度培育奖励
第五十三条 《办法》第十九条【梯度培育奖励】中提到的“雏鹰”、“瞪羚”企业是指2019年1月1日之后,通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新认定并获得证书的天津市雏鹰企业、天津市瞪羚企业。
第五十四条 申请《办法》第十九条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者须在生态城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雏鹰企业首次认定奖励的,须至少3人在生态城实际办公(仅为住宅用房的除外)不少于1年(首次认定当年1月1日起算)或首次认定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0万元。
第五十五条 《办法》第十九条奖励标准如下:
1.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天津市雏鹰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2.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天津市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五十六条 申请《办法》第十九条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表》;
2.天津市雏鹰企业认定证书或天津市瞪羚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证明文件;
5.申请雏鹰企业首次认定奖励的同时提供(二选一):
(1)场地租赁合同或孵化器出具的实际办公证明,以及出租方出具的发票或收据等企业实际付款凭证(未发生租赁费用的,可提供产权证明或出租方证明等),生态城实际办公人员(3人及以上)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及年度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时间周期为首次认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企业首次认定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或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会计师近三年的年检登记、承诺书)复印件。
第十七章 科技贷款贴息
第五十七条 《办法》第二十条【科技贷款贴息】中提到的“科技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
第五十八条 申请《办法》第二十条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者须在生态城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者所申贷款需用于自身发展,且在各类商业银行贷款并无不良记录的科技企业;
3.申请者近三年研发总投入占销售总收入比例达5%以上;
4.申请者已按时完成还本付息。
第五十九条 《办法》第二十条补贴标准如下:
1.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其申请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核算的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其中企业首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的记录,首次获得商业银行贷款)可按企业申请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核算的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
2.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十条 申请《办法》第二十条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科技企业相关证明材料(科技人员情况说明、专有技术或知识产权证明、研发投入证明等);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近三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或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会计师近三年的年检登记、承诺书,利润表中需体现研发费用)复印件;
6.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7.与商业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8.贷款到位凭证;
9.商业银行出具的企业付息凭证;
10.申请企业首贷贴息的,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记录;
11.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申请者存在以下行为,经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并上报生态城管委会批准后停止拨付扶持资金,同时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科技扶持政策:
1.申请者存在隐瞒事实、虚构真相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政策扶持;
2.申请者未按科技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3.申请者拒绝配合相关部门检查;
4.申请者违反资金使用规定和要求。
第六十二条 按本实施细则享受扶持资金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五年内不得迁出生态城。
第六十三条 在本细则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政策调整,相关条款相应调整。
第六十四条 现有政策延续按照政策期满实行,新申请按照新政策施行。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办法同步。原《中新天津生态城科技创新促进办法实施细则》(津生发〔2019〕3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