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我区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持续增强创新动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0号)、《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3〕10号)、《关于印发<青浦区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科委〔2021〕99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科委负责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区科委负责组织申报、审核与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适用于本区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 相关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2022-2025年在本区获得认定(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时间为准)的高新技术企业,2022-2025年从外省市引进本区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按要求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及发展年报;
(三)信用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四)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支持标准。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五条 首次认定补贴:对在本区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25万元;
第六条 重新认定补贴: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
第七条 优质高企引进补贴:对外省市迁入的,高企有效期(以高企证书有效时间为准)一年以上且符合我区“大数字、大健康、大商贸”产业方向的,可直接予以一次性补贴25万元。
第四章 补贴流程
第八条 对于符合“首次认定补贴”和“重新认定补贴”支持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采用免申即享的方式拨付补贴资金,具体流程如下:
(一)发布通知:区科委根据本办法梳理拟支持对象名单及金额,并发布补贴领取通知;
(二)确认信息:企业确认补贴金额并提供拨款账户;
(三)审核:区科委向区级职能部门和企业主管单位征求意见,形成拟补贴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决定:区科委将拟补贴名单报区产推办审批,确定最终名单;
(五)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拨付资金。
第九条 对于符合“优质高企引进补贴”支持标准和对补贴类型有异议的高新技术企业,采用企业申请的方式,对符合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拨付补贴资金,具体流程如下:
(一)发布通知:区科委根据本办法发布补贴申请通知;
(二)申请: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核:区科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向区级职能部门和企业主管单位征求意见,形成拟补贴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决定:区科委将拟补贴名单报区产推办审批,确定最终名单;
(五)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拨付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符合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扶持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张江相关政策给予认定后一次性补贴。本办法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 条本办法由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 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适用于2022年至2025年期间内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对象(包含免申即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