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
2.从事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以及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另行颁布)。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3.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性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5.企业的技术和产品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或达到国际上近十年内先进技术水平。
6.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的出口创汇的先进技术产品。
7.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8.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9.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10.具有企业章程和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11.具有相应的研制、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二、必备材料
1、 填写《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 填写《200 年度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单位情况简表》;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企业章程、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5、 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
6、 获奖证书复印件(包括投产5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各种奖状及企业管理的各类获奖证书等);
7、 通过各类体系认证的,需提交复印件。
8、 获得"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单位,附证书复印件;
9、 申请认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1) 企业基本情况(人员结构、企业规模、主要产品等);
2) 高新技术产品的介绍(指产品的技术水平及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比较、产品的销售、市场占有和出口创汇等情况);
3) 生产装备及管理现状(包括有哪些先进的仪器设备,是否已建立CAD,CAM,CAT等体系,质保体系及企管体系等);
4) 科研开发经费的投入(包括在研项目及在开发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及产业化前景的预测);
5) 企业的发展情况与打算(包括近期发展情况和今后发展方向、打算,以及外向型发展的打算等)。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科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通知(沪科合[2001]第015号)2001年7月2日
四、办理程序
1、企业申请认定程序
(1)企业于每年1-5月份向卢湾区科委提出申请、填写有关报表,准备有关申报材料;
(2)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盖章后于5月10日前报卢湾区科委(无直接主管单位的,可直接报卢湾区科委);
(3)卢湾区科委审核、盖章后,一式三份报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办公室;
(4)审核及现场考查。市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根据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和条件,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材料审核及现场考查;
(5)审批。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审批,并颁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铜牌,在"上海科技"网站上公告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名录。
五、承办部门
承 办 人:卢湾区科委 王 强
联系电话:61313638
监督电话:卢湾区科委办公室61313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