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激发科技创新潜能与活力,加快嘉定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0号)、《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沪科创办〔2019〕21号)、《嘉定区关于加快本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嘉府规〔2021〕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的有关规定,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组织认定,并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创新创业载体是指经市、区两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经济小区是指为了招商引资吸纳投资和税收提高地方和本区经济为目的政府性质的经济城、科技园区等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本区重点产业是指汽车“新四化”、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和在线新经济领域及区内其它重点发展产业。本区重点区域是指嘉定新城等区域及校地、院地合作科技园。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助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预算,由区科委负责预算编制和资助。
第二章 资助范围、标准和方式
第六条 资助范围
(一)注册和纳税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张江嘉定园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助,按照张江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不再予以支持。
(二)嘉定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经济小区等机构。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对注册在本区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和重点区域中当年认定(含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贡献度、成长性和研发投入等情况,经企业所在街镇推荐,给予认定后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资金资助,其中有效期满后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人民币资助。
(二)对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的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经济小区等机构,经综合评价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人民币奖励;综合评价为优良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八条 资助方式
资助资金采取后资助方式。
第三章 资助流程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助流程
(一)区科委每年3月份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指南。
(二)申报企业根据资助指南中的申报规定,将申报材料提交到企业注册所在街镇。
(三)各街镇根据申报企业贡献度、成长性和研发投入等情况,向区科委推荐资助对象。
(四)区科委在审核街镇推荐材料及申请企业信用状况后,对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经济小区等机构奖励流程
(一)区科委每年3月份发布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奖励申报通知。
(二)各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经济小区等机构根据上年度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情况进行申报,各街镇初审推荐奖励机构。
(三)区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四)对综合评价为优秀、优良的给予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区科委做好资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获资助企业和机构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如发现获资助企业和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区科委可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以及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的决定,并纳入科技诚信。
(一)单位有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
(二)单位有违法行为的;
(三)单位有其他诚信问题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