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化学工业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十四五”规划》《上海市先进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持续推进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工区”)关于电子化学品专区、Innogreen 创新绿洲、绿色低碳示范园等建设,促进化工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打造精细、绿色、高技术、高效益、高附加值的高质量发展园区,加快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石化产业基地和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化工新材料产业集聚区和创新策源地。依据《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化工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涉及资金来源为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一)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以绩效为导向,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二)紧密结合化工区“十四五”发展规划,聚焦重点、综合扶持,推动重大产业项目落地,促进关键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引导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三)已获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条(支持对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化工区内生产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或非法人组织,注册地原则上应设在化工区(各类项目要求以申报指南为准);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
(三)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环保业绩优良。在申报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发生因致人死亡被依法处罚的生产安全事故。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3年内环保、财务等领域严重失信信息。
第五条(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重点产业扶持
支持突破“卡脖子”关键技术的电子化学品项目引领发展,为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提供稳定的原料供应。对应用于集成电路制造先进制程或首次实现国产化替代或首次实现本土化生产、核定投资额高于1亿元的电子化学品项目,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1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如承担国家、上海市重大战略任务,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支持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先进材料、生物医药、绿色低碳等项目。对符合化工区重点发展方向、产品技术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企业新增全新品类的产能建设项目,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1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支持其他符合化工区重点发展方向,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的高端制造项目。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重大项目经评审后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创新策源支持
1.科创载体建设
(1)支持经国家、上海市相关部门认定的产学研相结合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载体建设,对经认定的或纳入上海市政府发布的规划、若干政策等纲领性文件的科创载体,支持其经营场所场地租赁、设备购置、功能性装修等费用,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核定金额的30%,国家级创新载体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级创新载体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2)对首次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首次经市级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外资研发中心、创新型总部等,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经批准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2.科创项目
(1)支持符合化工新材料、生物医药、绿色低碳等创新导向的科创项目,符合研发国际国内领先技术、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科创项目(含中试),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重大项目经评审后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支持科创项目场地租赁、物业支出等运行费用,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核定金额的30%,期限不超过3年,每家单位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如承担国家、上海市重大任务的科创项目(含中试),支持其水、电、冷热能源、蒸汽、天然气、工业气体和三废处理等公用工程支出费用,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核定金额的30%,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中试项目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项目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3)支持新入驻园区的科创主体环评、安评、能评等费用(相关职能部门有审批要求),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委托额的50%,每家单位不超过50万元。
3.标准制定
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国家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6万元、3万元奖励;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6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4.知识产权
在化工区内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元、1000元奖励;对通过pct途径、巴黎公约条约途径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单位,获得授权后,给予一次性4万元奖励。同一件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地区或组织。
5.创新活动
支持举办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学术交流论坛、创新创业论坛、技术研讨、创新竞赛培训、重大宣传等活动,单个活动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核定活动费用的50%,每家单位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6.人才引入与培育
(1)引领性人才资助。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外国院士、两院院士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A类人才);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计划专家及相当层次人才(B类人才);上海市白玉兰人才计划、东方英才计划入选者、团队领军人才或相当层次人才(C类人才)。落地化工区的A类、B类和C类人才,按“一事一议”方式对各类人才给予短期租房、生活补贴、交通补贴等资助。A类人才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万元/月;B类人才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5万元/月;C类人才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万元/月。A类、B类人才资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C类人才累计不超过30万元。A类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且工作时间在三个月以上,B、C类人才签订工作合同且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
(2)对符合适用对象条件,在化工区内工作(入职3年以内)的人才给予租房资助。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具有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者,每人每月资助500元;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者、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者、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者,每人每月资助800元;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者、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每人每月资助1200元。人才享受租房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36个月),且不与其他区同类型人才政策重复享受。
(3)鼓励产教融合型企业创建,支持企业“上海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为方向,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在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设施设备添置、人才培养以及师资队伍建设等给予资助。对近3年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100人以上,或连续3年每年接受10人以上教师岗位实践锻炼的企业,见习期间按当年度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30万元。
(4)“青年英才”选拔培育。结合市经信工作党委、市经信委“产业菁英”人才培养专项计划,紧扣数字化转型、绿色低碳等新赛道,壮大发展动能,实施化工区“青年英才”选拔培育计划,面向企业选拔创新成果显著、经济效益明显、团队成长性好、市场认可度高的管理、技术等创新型人才,以在企业管理、科技创新、生产经营等一线岗位上创造优异成绩的带头人为选拔重点,向符合重点产业领域的人才倾斜。每位“青年英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园区每次名额不超过10个。
(三)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1.能源节约和利用项目
(1)支持能源低碳转型。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新能源发展。支持天然气清洁高效利用和分布式供能发展。对企业在厂区等范围内自建或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分散式风电、氢能发电等项目,按装机容量800元/千瓦给企业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2)支持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对实现年节能量1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按1200元/吨标准煤予以奖励,单个项目资助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3)对能源审计和节能诊断且节能效果显著的项目,按实际诊断费用的50%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减污降碳项目
鼓励企业开展低碳与零碳流程再造。支持企业实施绿色高效的交通运输。支持企业在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实施减污降碳、碳捕获、利用与封存等项目。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支持企业实施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固体废物规模化回收和资源化利用。支持企业开展绿色低碳产品认证和标识。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企业创建绿色制造体系
支持企业创建绿色制造体系,对列入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名单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奖励;列入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企业,给予每类产品不高于30万元、累计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列入市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企业名单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创建评价的,按不超过委托额的50%、单项不超过10万元进行资助。
(四)安全应急能力支持
支持企业在具备法定规范标准基础上实施安全生产、应急防范、职业危害防护和灾害防治提标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企业装置设施以本质安全提升为主的改造类项目;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应用;支持安全生产先进监测监控、控制预警和处置系统(设施)的应用;支持企业配备先进专业的化工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优先支持可共享的应急设备器材;支持企业开展化工职业危害防护工程项目提标改造。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数字园区建设
1.数字化专项
支持企业数字化赋能提升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产业发展的数字化转型项目,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智造新场景项目
支持企业推动工业软件等工业互联网产品与智能制造关键技术在智能工厂的创新应用,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工业互联网项目
支持推动产业链协同打造行业性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支持围绕园区共性管理和服务需求,打造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数字化标杆项目
对经国家、上海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或示范场景等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6.智能制造诊断
对完成智能制造诊断并形成有效报告,且提出实施项目计划的被诊断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8万元奖励。
(六)企业提质升级
1.上市企业
对成功在国内主要交易场所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北交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科创板、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2.外资利用
对符合化工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企业,上年度实际到位外资折合人民币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并纳入“上海外资信息管理系统”统计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3.高新企业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
4.“专精特新”等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上海市级“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上海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5万元奖励。
(七)用于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以及国家明确要求地方给予政策配套的项目。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扶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奖励、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七条(项目申报、评审和公示)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定年度申报指南,明确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方向等内容,印发申报通知并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要求,将材料统一报送至管委会。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管委会对上报项目开展分类评审,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其中涉及按核定投资额资助的项目委托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管委会将会商市财政局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将在管委会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八条(项目验收)
(一)验收时限和程序。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向管委会提出验收申请。对符合验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由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
(二)验收标准
1.项目核定投资完成率≥90%且验收通过的项目,全额安排扶持资金余款;
2.项目核定投资完成率70%-90%(含70%)且验收通过的项目,按照核定投资完成率安排扶持资金余款;
3.项目核定投资完成率50%-70%(含50%)且验收通过的项目,不予安排扶持资金余款;
4.项目核定完成率<50%,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予安排余款,并视情况收回或部分收回已拨付扶持资金。
第九条(资金拨付)
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项目,立项后管委会拨付核定扶持资金总额的50%,验收后按规定据实拨付余款。
事后支持项目,管委会一次性拨付核定资金给项目单位。
第十条(财务管理和监督)
(一)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对虚报、瞒报骗取扶持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扶持资金的行为,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外,还将由管委会限期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取消相关单位3年内申请发展资金的资格。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化工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扶持资金组织开展监督审计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上海化学工业区产业绿色发展专项扶持实施办法》《上海化学工业区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专项扶持实施办法》《上海化学工业区智慧园区专项支持实施办法》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