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陇镇高新技术企业财政扶持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上海市南部科创中心建设,推动本镇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梅陇镇高新技术企业财政扶持办法(试行)》如下:
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0号)、《闵行区高新技术企业资助政策意见(试行)》(闵科委规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围绕梅陇镇“三区三轴,产城融合”重要战略布局,提高科技企业的科技创新力和产业竞争力,激发科技服务经济的助推作用,打造高新技术企业聚集高地。
第二条、资助对象
注册和纳税在梅陇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使用和管理原则
资助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高效。
第四条、组织管理
为确保资金使用科学、效益、规范,成立高新技术专项领导小组,承担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分管经济的副镇长任组长,由经发办、财政所、招商中心、市场所、科信办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科信办,主要负责编制资金年度支出预算,收集企业申报材料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资助标准
自2020年1月1日起,梅陇镇企业获得《闵行区高新技术企业资助政策意见(试行)》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所指的资助后,梅陇镇按照上级资助额60%的标准予以支持,具体如下:
(1)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资助;
(2)对外区迁入本镇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2万元资助;
(3)对有效期满后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资助。
第六条、资金要求
配套资助经费列入年度梅陇镇财政预算。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维护、科技人才奖励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操作流程
1、申报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资助材料:梅陇镇科技政策申请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获得区级资助转帐凭证。
2、申报流程
企业填写完毕申请表后,由所属村公司盖章初审确认,并由村公司将材料交至镇科信办;镇科信办审核申报材料及申报单位信用状况后,将符合条件的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交于财政所拨付。
第八条、限制条款
申报企业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梅陇镇高新技术配套资助的,经核实后收回资助,并向社会公告,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承诺获得本办法资助金额后3年内不迁离梅陇镇,若违反承诺则退回资助资金。
第九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办法作为市区政策文件的梅陇镇配套政策,如遇上级政策变化,本办法也作相应调整。本办法由梅陇镇科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