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推动双创升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通知》(财建〔2018〕408号)文件精神,规范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1号),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旨在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和龙头企业等的科技创新资源优势,提升载体市场化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快形成“科技+孵化”的产学研用协同发展机制,吸引科技人才创办企业,引导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
第四条 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原则,可灵活采取补助、奖励、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不得用于开发区内道路、住房、楼堂馆所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不得用于本级财政平衡预算,一般不注入资金池。其中奖励资金须用于企业持续创新或载体服务提升。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五条 资金使用主要围绕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提升特色载体市场化专业化服务水平,提高创新创业资源融通效率和质量,促进中小企业专业化高质量发展等环节展开。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双创载体能级提升:重点支持特色载体链接院校科技资源、引进或新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升现有平台服务能级、提高孵化服务及专业服务质量、探索新型孵化模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等。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支持特色载体吸引掌握核心科技成果的科研人才创办企业,支持特色载体内企业运用院校科技成果开展中试和试制、联合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建产业应用技术平台等。
(三)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重点支持特色载体内企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实施研究开发活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企业规模升级、获得认证认可等。
(四)营造提升双创氛围:重点支持园区依托各特色载体搭建面向中小企业的创新资源共享平台、开展有一定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活动、完善园区创新创业生态等。
第三章 支持内容、方式和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具体支持以下事项:
(一)支持双创载体能级提升
1.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经认定项目,采取分阶段拨付方式,按照项目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创新创业载体依托高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等建设研发、中试、检测、评估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经认定项目,采取分阶段拨付方式,按照项目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鼓励创新创业载体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投融资、人力资源、财务代理、法律咨询、技能培训等深度孵化服务,举办大赛、路演、论坛等创业活动,对经认定的活动和服务,采取事后一次性补贴方式,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4.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协同创新,围绕企业技术难题开展联合攻关,突破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对经认定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采取事后一次性补贴方式,按照研发投入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鼓励企业运用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进行中试、试制、试运行,对经认定的项目,采取分阶段拨付方式,按照项目投入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运用自有科技成果创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经认定的项目,采取分阶段拨付方式,按照项目投入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
7.对新认定(含重新认定)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25万元的事后一次性支持。
8.鼓励企业开展有利于高新技术领域科技进步的自主研发活动,对经认定的项目,采取分阶段拨付方式,按照研发投入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鼓励企业申请专利,采取事后一次性补贴方式,对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代理费分别按照每件4000元、1000元和500元的额度给予支持。
10.鼓励企业积极使用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科技创新资源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采取事后一次性补贴方式,按照实际发生研发服务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对孵化毕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事后一次性支持。对创新创业载体每孵化毕业1家企业,给予5万元的事后一次性支持。
12.对首次获得机构投资者股权投资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事后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后续获得的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按照每次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事后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营造提升双创氛围
13.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搭建面向中小企业开放的科技金融服务、成果需求对接、创新资源共享等“云”平台,提高园区整体创新创业服务和资源融通质量,对经认定项目,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4.鼓励在园区内举办有较大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活动和专题培训,对经认定项目,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支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15.支持围绕园区特色载体建设开展软科学课题研究,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6.用于本次专项资金的审计、评估和监管等费用。
17.对其他经打造特色载体推动双创升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事项予以支持。
第四章 管理模式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由上海宝山城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实施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工作,负责接受相关单位的项目申请,对符合专项资金要求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经园区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支持。上海市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作为全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
第八条 专项资金纳入上海宝山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资金使用计划管理,与项目单位签订立项合同之后,由上海宝山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合同内规定方式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在项目实施期内,上海宝山城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定期报送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须追缴拨付资金,并纳入企业失信行为记录,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宝山城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至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专项工作验收结束终止。
上海宝山城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