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试行)
一、创新主体奖励
(一)对首次审核入库的市级科技型企业,择优给予不超过0.5万元奖励。
(二)对通过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复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15万元奖励,均分3年兑付。
二、研发投入补助
(三)按研发投入报核总额的存量部分不超过1%、增量部分不超过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四)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非企业单位研发投入,参照企业标准执行。
三、科研平台奖励
(五)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不超过80万元、30万元奖励。
(六)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奖励。
(七)新认定的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奖励。
(八)新认定的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四、成果转化奖励
(九)新认定的国家、市级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中心)或技术转移示范中心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其绩效评估奖励最高按照国家、市级绩效评估奖励的10%给予配套奖励。
(十)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的单位,每个登记的科技成果给予不超过0.05万元奖励。
(十一)完成技术合同审核登记的单位给予奖励。单个合同额度为10000万元以下的,最高按照技术交易额的0.02%给予补助;单个合同额度达10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0.0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二)支持在区高校与区内企业开展校企合作,联合实施、转化科研项目,每个项目按技术合同登记中技术交易额实际到账的8%给予在区高校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三)对接受科技成果转让的企业,按项目技术合同登记中实际支付技术所有方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现金实缴入股占注册资本金比重不低于50%的企业,引进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按评估金额(由企业自行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科技成果持有者自行转化且产业化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科技创新相关服务。同一科技成果只享受一次。
(十四)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新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给予奖励,其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十五)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新获得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给予奖励,其中:获得科技突出贡献奖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获得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企业技术创新奖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获得国际科技合作奖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十六)对获得科技部举办的国家级创新创业等大赛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的企业、团队,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七)对获得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举办的创新创业等大赛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的企业、团队,分别给予获奖企业不超过8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五、孵化平台奖励
(十八)新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九)绩效考核奖励。针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制定绩效考核方案。对绩效考核为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六、科研项目补助
(二十)以“揭榜挂帅”等方式实施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研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二十一)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补助。对牵头完成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并其成果在区转化落地的,且通过相关验收的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按上级财政资助经费的10%给予配套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七、科普基地建设
(二十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科普基地,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八、科技金融支持
(二十三)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种子投资基金等科技金融、保险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九、其他事项
(一)组织实施
1.重庆市巴南区科学技术局探索采取积分制、创新券等方式,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2.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
3.奖补资金原则上通过重庆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巴南试点平台(巴巴实企业服务云平台“科创在线”)兑付。除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公办医疗机构、科技金融机构、赛事活动举办单位、培训机构外,其余奖补对象须是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的企业。奖补不兑付个人、团队等自然人。本措施中(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涉及个人或团队的,应注册登记成为科技型企业后予以兑付。
(二)奖补原则
1.重庆市巴南区科学技术局根据当年的年初预算安排和区级经济贡献率,审核确定上一年度的奖补比例,核算具体补助金额。
2.同一事项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区级奖励或补助;享受区级奖励或补助的,不影响争取国家、市级支持。
3.对因享受本措施奖补资金产生的相关税费,不再另行给予政策支持。
4.本措施与区内其他政策相冲突的,以本措施为准。
(三)解释单位
由重庆市巴南区科学技术局、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执行时间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巴南区科学技术局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的通知》(巴南科局发〔2020〕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