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认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认定工作,激励市场主体积极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构建“引育一批、申报一批、认定一批”的工作格局,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和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9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企业创新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8号)精神,决定设立梁平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认定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为区政府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区科技局管理、执行,区财政局进行监督。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对注册纳税在梁平区境内的独立法人科技型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申报补助和首次认定后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补助和复审通过后补助,对梁平以外地区整体迁入注册纳税在我区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的企业以及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后补助。
第四条 实施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补助
1.知识产权(专利)补助条件与标准。为满足企业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每三年一次的复审条件要求,且申报(或复审)高新技术企业自评价分值不低于70分的企业,其并购(受让)属于高新技术领域、并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有效发明专利1件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人民币2万元;并购(受让)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每件一次性补助人民币1300元,最多不超过7件。同一家企业此补助只能获得一次。
申请补助企业需如实填报附表1及相关附件材料至区市场监管局审核后,提请相关部门综合评审同意后予以补助。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通过复审)事前预资助条件与标准。申报(或复审)高新技术企业自评价分值不低于70分的企业,依据《中介服务收费参考标准》(附表2)支付给具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符合企业实际和申报(或复审)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费用,分别预资助企业50%;支付给中介(服务)机构指导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或复审)和编制相关申请资料的费用,预资助企业30%。同一家企业此资助只能获得一次。
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具有资质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条件。
申请补助企业需如实填报附表3及相关附件材料至区科技局审核后,提请相关部门综合评审同意后予以预资助。
第五条 梁平以外地区整体迁入注册纳税在梁平区且迁入时已满足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自评价分值高于70分的企业,给予迁入流程办理费用一次性后补助1万元。
企业申请补助时需如实填报附表4及相关附件材料至区科技局,经相关部门综合评审同意后及时办理。
第六条 对首次获批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复审的后补助。对首次获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后补助人民币30万元;对每次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后补助人民币10万元。若得到过本办法第四条第2款费用预资助的,则作对应额度的扣减。
企业如实填报附表5及相关附件材料至区科技局,经核查核对后及时予以后补助。
第七条 梁平区以外地区整体迁入注册纳税在我区且高新技术企业变更手续经备案认可的有效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后补助人民币30万元。
企业申请补助时需如实填报附表6及相关附件材料至区科技局,经相关部门综合评审同意后及时办理。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自评价分值(附表7)由编制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申请书》的中介(服务)机构据实提供。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及预资助的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且加盖企业公章。对申请获得并购(受让)知识产权(专利)补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通过复审)事前预资助、梁平以外地区满足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整体迁入注册纳税在梁平区的企业获得专项资金补助,需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招商投资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联合会审,作出会审决定意见。
第十条 享受了本办法中的补助和后补助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区政府出台的同种补助和奖扶政策。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持续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相关工作,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高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按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专利年费,真实、准确地填报年报并按期主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确保专利不失效和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推进企业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对获得专项资金而当年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将组织相关单位对其进行研判。其中,对通过进一步培育有望获批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需持续不间断开展申报认定相关工作直至获批认定;对确实无法纳入八大高新领域或已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企业可不再开展申报认定工作,所获得的专项资金也可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将依法依规追回资金;同时,将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