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以国 家创新型县(市)为引领,推进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加快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培育科技企业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 对象 | 奖补(扶持) 方式 | 奖补额度 |
1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
企业 |
定补类 | 首次认定 20 万元;重新认定通过 10 万元。 |
工业企业 |
核校类 | 不列为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 C 类 及以下企业(除一票否决情形之 外)。 | ||
工业企业 |
核校类 | 优先将新增工业用地用于培育高新 技术企业的投资项目,对符合条件 的,供地竞拍起始价按不低于工业 基准地价的 90%执行。优惠的 10%部 分按工业供地项目履约规定执行。 | ||
2 |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 | 企业 | 定补类 | 新认定备案 2 万元。 |
3 |
规下样本企业的研发投入 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 5%以 上(含)扶持政策 | 科技统计年 报在统规下 样本企业(工 业企业) |
核校类 |
不列为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 C 类 及以下企业(除一票否决情形之 外)。 |
4 |
认定为省科技领军企业奖励 |
企业 |
定补类 |
给予 50 万元奖励。 |
5 | 新认定的省科技小巨人企 业奖励 |
企业 |
定补类 |
给予 30 万元奖励。 |
二、鼓励研发投入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 对象 | 奖补(扶持) 方式 | 奖补额度 |
6 |
企业研发后补助 | 科技统计年报 在统单位(工 业企业、服务 类企业、建筑 类企业) |
核校类 | 设置企业研发后补助专项资金 2500 万元,按照单个企业科技统计 年报研发费用申报额、按一定比例 进行补助。(详见实施细则) |
7 | 新认定省级企业研究院奖励 | 企业 | 定补类 | 60 万元。 |
8 | 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研发中心奖励 | 企业 | 定补类 | 20 万元。 |
9 | 新认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 奖励 | 企业 | 定补类 | 100 万元。 |
10 | 新认定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 究院奖励 | 企业 | 定补类 | 按省财政补助资金 1:1 予以配套。 |
11 | 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奖励 | 高校、科研院 所、机构、企业 | 定补类 | 国家级 800 万元;省级 300 万元。 |
三、实施科技项目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 对象 | 奖补(扶持) 方式 | 奖补额度 | |
12 |
瑞 安 市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奖励 |
重大项目 |
企业 |
核校类 | 对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并符合国 内领先水平、拥有发明专利、项目 研发总投入120万元以上等要求的 重大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总投入 25%以内的经费补助,最高补助金 额不超过 200 万元。 |
一般项目(工业) |
工业企业 |
核校类 | 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 25%,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 ||
一般项目(农业) | 农业企业、农 业专业合作社 |
核校类 | 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 5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 ||
一般项目(社会发 展) |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 办非企业单位 |
核校类 | 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 10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30 万 元。 |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 对象 | 奖补(扶持) 方式 | 奖补额度 | |
生命健康专项 |
医院 |
核校类 | 围绕国内外重大生命健康问题开 展的系统深入、具有鲜明首创性特 征和引领效应,旨在通过解决技术 瓶颈背后的核心科学问题的基础 和临床转化研究、拥有自主知识产 权、项目研发总投入 120 万元以上 等要求的重大项目,给予项目研发 总投入 25%以内的经费补助,最高 补助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 ||
碳达峰碳中和专 项(工业) |
工业企业 |
核校类 | 给予项目研发总投入 30%以内的经 费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 ||
13 |
列入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专 项计划补助 |
企业 |
定补类 | 按照上级拨付经费的 25%给予配套 支持(已列入瑞安市科技计划项目 的根据就高不就低原则),上级有 补助规定的按上级要求执行。 | |
14 |
列入温州市级科研项目、专项 计划补助 |
企业 |
定补类 | 上级规定由瑞安本级财政承担的 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项 目经费总投入的 25%,最高 200 万 元(已列入瑞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的 根据就高不就低原则)。项目验收 后一次性予以补助。 |
四、奖励科技进步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 对象 | 奖补(扶持) 方式 | 奖补额度 |
15 |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 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 奖 |
第一完成单位 |
定补类 |
一等奖 300 万元;二等奖 200 万元。 |
16 | 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 明、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
第一完成单位 |
定补类 | 一等奖 80 万元;二等奖 50 万元; 三等奖 30 万元。 |
17 | 获得省科技大奖 | 团队、个人 | 定补类 | 100 万元。 |
五、促进成果转化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 对象 | 奖补(扶持) 方式 | 奖补额度 |
18 | 列入温州市级以上的网上 技术市场产业化项目补助 |
企业 |
核校类 | 按上级拨付经费 1:1 给予配套支 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
六、扶持创新创业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 对象 | 奖补(扶持) 方式 | 奖补额度 |
19 | 新认定(备案)科技企业孵 化器奖励 |
运营单位 |
定补类 | 国家级 500 万元;省级 250 万元; 温州市级 30 万元。 |
20 | 温州及以上年度考核优秀 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 |
运营单位 |
定补类 |
10 万元。 |
21 | 新认定(备案)众创空间(星 创天地)奖励 |
运营单位 |
定补类 | 国家级 50 万元;省级 30 万元;温 州市级 20 万元。 |
22 | 温州市级及以上年度考核 优秀的众创空间奖励 |
运营单位 |
定补类 |
5 万元。 |
23 |
科技创新券奖补 |
企业 |
定补类 |
同一年度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 家申领额度最高为 10 万元,其他企 业申领额度最高为 5 万元。企业使 用科技创新券,开展检验检测、科 技查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 认定)专项审计服务等研发活动, 给予全额抵用,单笔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开展合作研发、委托开发、 研发设计等其他研发活动,最高可 抵用 50%的技术服务费。 |
七、支持产学研合作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 对象 | 奖补(扶持) 方式 | 奖补额度 |
24 |
瑞安市新型产学研合作项目 补助 |
企业 |
核校类 | 以企业履行技术合同时给予高校 院所的实际支付金额的 30%给予 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 超过 50 万元。通过遴选方式分配 年度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财政 专项支持资金。 |
25 | 引进或共建的公共科创服务 平台补助 |
平台、共建方 |
核校类 | 根据其规模、定位和发挥公共服 务作用的情况,每年给予最高不 超过 500 万元运行经费补助。 |
26 | 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 作交流补助 | 大专院校、科 研院所 |
核校类 | 结合瑞安产业特色开展定期合作 交流活动,按合作内容每年给予 不超过 30 万元补助。 |
八、引育创新人才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 对象 | 奖补(扶持) 方式 | 奖补额度 |
27 | 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团队、 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团队补助 | 企业(单位) | 定补类 | 给予 500 万元团队建设补助。 |
28 |
入选温州市高水平创新团队 补助 |
企业 |
核校类 | 分Ⅰ类、Ⅱ类、Ⅲ类给予 500-1000 万元、200-500 万元(不含)、 30-200 万元(不含)团队建设资 助,额度根据实际投入需要确定, 其中 50%经费可用于团队成员绩 效奖励。 |
29 | 入选温州市海外工程师奖励 | 企业 | 定补类 | 按每人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民营 企业引才奖励。 |
30 | 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奖励 | 企业 | 定补类 | 按每人 30 万元的标准给予民营 企业引才奖励。 |
31 | 入选温州市级海外智力项目 奖励 | 企业 | 定补类 | 5 万元。 |
32 | 入选浙江省海外智力项目奖励 | 企业 | 核校类 | 按照上级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
33 | 入选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奖励 | 企业 | 定补类 | 按照上级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
九、深化科技金融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 对象 | 奖补(扶持) 方式 | 奖补额度 |
34 |
天使投资基金项目补助 | 种子期、初创 期科技型企业 |
核校类 | 对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原则上 不超过 500 万元,且不超过被投 资企业总股本的 30%。 |
十、赋能乡村振兴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 对象 | 奖补(扶持) 方式 | 奖补额度 |
35 | 新育成的品种(系)通过国 家级品种审定、获国家植物 新品种保护权,或通过畜禽 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 遗传资源鉴定的第一育成单 位奖励 |
农业企业、专 业合作社 |
定补类 |
50 万元。 |
36 | 通过省级品种审定(认定) 或确定为省内种植业主导品 种的第一育成单位奖励 |
农业企业、专 业合作社 |
定补类 |
30 万元。 |
附 则
1.本政策奖补项目的申报兑现流程按《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瑞政发〔2023〕4 号)执行。
2.加强科技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市科技局要发挥好 对全市科技创新工作的规划引领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全市科技 项目安排和管理的顶层设计。科技管理经费按年度科技总经费的 3.5%比例提取使用,主要用于规划制定和战略研究、课题立项和 预算评审评估、招标和监理、监督检查和验收、财务审计、绩效 考评、科技宣传、科技法律咨询、科技合作交流以及根据科技计
划管理需要而开展的相关专项工作等支付的费用。
3.本政策自 2024 年 4 月 2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政策施行之日的奖补对象,参照 本政策规定执行。相关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牵头制定,并承担政 策实施具体工作。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 以本政策为准。按原扶持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 行过程中的(包括有连续年限未兑现完毕),按原政策执行。本 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
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