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大力培育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努力构建优质高效、布局优化、竞争力强的现代服务业体系,进一步加快我县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序号 | 奖补项目名称 | 条款内容 | 执行方式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责任单位 |
一、加大服务业平台建设扶持力度 | |||||
1 | 引进项目投资专项奖 | 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平台对新引进的文旅、侨贸项目(除房地产、安置房和综合体项目外),在3年期限内建成投产后,剔除土地购置相关费用,经备案和第三方审计,以实际完成投资给予奖励。5000万元至1亿元(含)按0.2%;1亿元至2亿元,超出1亿元部分按0.25%;2亿元至3亿元(含),超出2亿元部分按0.3%;3亿元以上的,超出3亿元部分按0.35%额度给予奖励。 | 数据核校 | 是 | 县发改局(服务业办) |
2 | 营收贡献奖 | 对新入驻创新发展区的其它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或平台(不含房地产,含纳统的规模以上个人独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以上和1000万以上,分别按主营业务收入1%、2%予以奖励;新入驻的零售类企业,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2%给予奖励。(补助5年) | 数据核校 | 是 | 县发改局(服务业办) |
二、推进企业提升发展 | |||||
3 | 加大龙头企业培育力度 | 企业新获得县长质量奖、县长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企业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温州市市长质量奖、温州市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在上级政府奖励基础上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获“浙江服务”品牌认证的奖励20万元,通过非认证渠道获得“品字标”使用权限、被认定为省“品字标”企业的奖励10万元。 | 资格定补 | 否 | 县发改局(服务业办,不含批零住餐业)、县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 |
4 | 支持商贸市场主体发展 | 对首次实现限下转限上且次年未下限的商贸企业市场主体依据上限月份给予奖励。按照2-3月、4-6月、7-9月、10月月度上限和10月以后上限分成5个档次,对批发类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5万元、3万元,年销售额1亿元以下企业奖励减半;零售类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8万元、15万元、12万元、10万元,住餐类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3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奖励3万元。个体户奖励减半。 | 资格定补 | 否 | 县经信局(批零住餐业) |
5 | 鼓励服务业企业上规 | 首次实现规下转规上服务业市场主体(不含批零住餐),次年未下规的在第三年给予奖励10万元;自上规后营业收入连续实现增长的,在第五年增加奖补10万元。上年10月份以后注册,当年月度上规企业次年给予奖励10万元。 | 资格定补 | 否 | 县发改局(服务业,不含批零住餐业) |
6 | 推动企业提档升级 | 限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的,根据当年销售额(以万元为单位向下取整)每千万元奖励1万元;限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呈正增长的,根据当年销售额(以万元为单位向下取整)每百万元奖励1万元;网络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1000万以上的,根据当年销售额(以万元为单位向下取整)按每100万元奖励2万元;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达500万元以上且增长10%以上的,根据当年营业额奖励1%。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含纳统的规模以上个人独资企业)按照营业收入、类增加值同比增速的50%计算综合增速,综合增速达到15%、30%、45%的,次年按营业收入增量的5‰、10‰、15‰和类增加值增量的5%、10%、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家。规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以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按照营业收入指标执行相应奖励。(上年度月度上规企业参照在库企业方案,奖励金额减1/2;按上年增速核算的,上年增速不得为负增长。创新发展区营收贡献奖和本条款不能重复享受,可选择就高奖励。) | 数据核校 | 是 | 县经信局<批零住餐业>、县发改局<服务业,不含批零住餐业> |
7 | 支持制造企业服务化发展 | 鼓励制造业企业将企业贸易业务从主业中分离出来,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并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业统计的,销售额超过1亿元,按销售额的0.5%、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 | 数据核校 | 是 | 县经信局 |
8 | 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建设 | (1)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浙江制造”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地方技术性规范的单位,每项给予50万元、2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主导制定的标准评定为“浙江标准”,每项给予10万元的补助;主导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地方技术性规范分别奖励25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参与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10万元、2万元、3万元。参与省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且在起草单位中排名前5(排名不包含科研院所、技术机构)奖励1万元。(参与制修订的各类标准其主要起草单位不应为文成县企业)。(2)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为主承担单位分别给予 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的补助;参与且获表彰的单位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补助。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给予 50 万元的补助。获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重大奖、优秀奖、组织奖,为主承担单位分别给予10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补助。获温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及提名奖的,为主承担单位分别给予50 万元、20 万元的补助。本条款涉及上级财政有配套奖补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3)新成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温州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员的,分别给予其所在单位10万元、7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4)为主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项目验收的单位,优秀等级每项给予 30 万元的补助,良好或合格等级给予 20 万元的补助;为主承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项目验收的单位,优秀等级每项给予 15 万元的补助,良好或合格等级给予 10 万元的补助。为主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项目验收的单位,优秀等级每项给予10万元的补助,良好或合格等级给予7万元的补助。(5)对通过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验收的单位,给予20 万元补助;对获批标准国际化培育基地、标准国际化试点(示范)单位的组织,给予10万元的补助。 | 资格定补 | 否 | 县市场监管局 |
9 | 鼓励企业创牌争优 | 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五钻级、四钻级、三钻级”的餐饮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旅游休闲服务商标获得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凭注册文件按1.5万元/件给予奖励(同一件商标获多国注册的仅补一次)。检验检测机构获得市级遴选检测检验质量赶超项目,在上级政府奖励基础上再奖励10万元。 | 数据核校 | 否 | 县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 |
10 | 支持企业参加展会活动 | 县内企业参加市级部门统一组织或县级部门备案认可的国内外各类重要展会,根据企业的实际参展摊位费,每个摊位最高补助0.5万元(市内)、0.8万元(市外省内)、1.2万元(省外)、2万元(台湾、香港以及境外),同一企业同一展会最多补助3个摊位;企业对2个以上展位进行特装的,可按特装费用的20%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展会不超过6万元给予奖补。(农林企业参照《关于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 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条款执行) | 数据核校 | 否 | 县委宣传部、县经信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发改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
11 | 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 对认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1.具有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与实际经营场地必须一致。2.企业经营场地建设符合两个建设管理规范要求:再生资源回收种类应收尽收,拥有面积不少于2000m²的分拣中心,且场地使用证明达2年以上),对其新建的回收网点,经验收合格的按实际投资额50%给予补助,每个网点不超过2万元,另给予每个网点每年运营费用补助2000元,连续补助3年;对其新购置的废旧物品运输车辆,按实际购置额的50%给予补助,每辆最高补助10万元。对新建的占地面积4000m²以上,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经验收合格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按其新投入设施设备总额(不含土地款)的40%给予运营主体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 数据核校 | 否 | 县经信局 |
12 | 激活初创企业活力 | 对新设企业(提交《文成县小微服务企业免费代理记账服务申请表》的企业)提供首年免费基础代理记账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每家给予补助500元;“个转企”满1年的每户补助0.5万元(含三年免费基础代理记账费用)。 | 数据核校 | 否 | 县市场监管局 |
13 | 提升企业品牌质量 | 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国家级、省级商标品牌基地(单位)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否 | 县市场监管局 |
14 | PCT奖励 | 对民营企业通过PCT途径申请发明专利的,县财政每件最高补助0.5万元。 | 资格定补 | 否 | 县市场监管局 |
15 | 专利导航试点补助 | 对新设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每家补助30万元;对每个专利导航试点项目给予项目实施单位20万元补助。 | 资格定补 | 是 | 县市场监管局 |
16 | 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 | 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园区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县市场监管局 |
17 | 专利奖奖励 | 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奖励;新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获省专利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30万元奖励。专利权人需为法人企业。 | 资格定补 | 否 | 县市场监管局 |
18 | 知识产权联盟奖励 | 实体运营公司注册地在文成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40万元一次性补助。 | 资格定补 | 否 | 县市场监管局 |
19 | 发明专利授权奖励 | 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且授权地在文成的企业,县财政每件给予1.2万元补助。 | 资格定补 | 否 | 县市场监管局 |
20 | 专利保险、保费补贴 | 企业购买的专利保险类产品,给予年度保费总额50%补助,单项补助不超过10万元。 | 数据核较 | 否 | 县市场监管局 |
三、加速发展网络经济 | |||||
21 | 积极培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 对县城主城区范围内年网络零售额500万元(农产品年网络零售额200万元)(查看平台后台数据,下同)以上的电商企业、年营业额20万元以上的网络服务企业,给予办公场所每月10元/m²和仓储场所每月5元/m²租金补贴;对县城主城区范围外(含“电商飞地”)年网络零售额200万元(农产品年网络零售额1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年营业额10万元以上的网络服务企业,给予办公场所每月5元/m²和仓储场所每月2元/m²租金补贴;补贴办公(仓储)面积标准按年网络零售额(营业额)每1万元补贴办公场所面积1m²(最多200m²)、补贴仓储场所面积5m²执行,每家企业办公和仓储面积合计最多800m²。(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租赁金额,不得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电商飞地”指在文成县域外成立的电子商务园区、直播基地等集聚区,集聚区内包含注册在文成县域内,办公、运营在县域外的电商经营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体)。 | 数据核校 | 是 | 县经信局 |
22 | 电子商务园区(直播基地)运营管理奖励 | 对电子商务园区(含“电商飞地”)的运营企业每年给予运营管理奖励,需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2、年网络销售额2亿元以上;3、入驻企业10家以上;每年给予运营企业奖励20万元。次年起,园区年度网络零售额同比增幅在10% (含)以上且20%以下的,按前款奖励金额进行奖励;园区年度网络零售额增幅达到20%(含)以上的,按前款奖励金额的1.1倍予以奖励;年度网络零售额同比增幅在10%以内的,不再进行奖励。对电子商务直播基地的运营企业每年给予运营管理奖励,需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1.建筑面积达到500 平方米以上;2. 入驻直播企业(网店)3家以上;3.年度直播带货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4.公共配套使用面积占总面积8%以上,配套设施完善;5.能实现统一运营管理,有专职人员管理运营,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各类创业服务,给予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运营企业每年5万元的管理费用补贴,在此基础上,按照年网络零售额每增加1000万元补贴5万元的标准执行,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数据核校 | 是 | 县经信局 |
23 | 支持本地达人号培育 | 支持助力文成宣传推广、产业发展的短视频、网络直播达人号培育,在文成县县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粉丝数达到1万、5万、10万、50万、100万、 200万、500万、1000万及以上的,分别给予达人号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0.5万元、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粉丝数按当年度12月份取数。粉丝数次年每新增5万人,奖励1万元,依此类推,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三农短视频、网络直播达人号培育奖励提高10个百分点。 | 数据核校 | 否 | 县经信局 |
24 | 实施快递补助 | 在县域内电商企业网络销售2万件(农产品网络销售1万件)以上的给予每个快递单1元补助,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单个企业年网络零售额1亿元以上的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数据核校 | 是 | 县经信局 |
25 | 支持网店平台推广费补助 |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含“电商飞地”)利用电商平台拓展市场,年网络零售额200万元(含2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年运营推广费按其实际运营推广投入金额给予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网络零售额500万元(含5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年运营推广费按其实际运营推广投入金额给予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网络零售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年运营推广费按其实际运营推广投入金额给予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数据核校 | 是 | 县经信局 |
26 | 绿色直播间典型培树 | 鼓励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积极申报“绿色直播间”建设,要求实际运营主体为注册在我县的主体具体包括商家、服务机构(MCN 机构)、主播等,符合“绿色直播间”评价要求并通过市场监管局组织的专家评定的给予每家3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县市场监管局 |
四、培育发展文化产业 | |||||
27 | 鼓励文成题材剧本创作 | 对在文成取景拍摄影视作品的影视企业,按照剧组主要演职人员(不含群众演员)实际人数(凭住宿登记)和拍摄天数给予每人每日食宿补30元(房间30间以上、拍摄10日以上的剧组),每个剧组最高补助20万元。以文成为背景题材,有三分之二的拍摄周期在文成县内取景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影视作品,给予作品编剧相应的奖励:电影、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奖励30万元,在省级知名卫视、国内院线上线首播的奖励25万元;网络大电影、网络剧在全国知名视频平台首播,半年内有效点击量累计1000万以上的,奖励10万元;影视剧本获夏衍电影文学奖、国内A类影视节最佳编剧奖的,奖励50万元。 | 数据核校 | 否 | 县委宣传部 |
28 | 鼓励发展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基地 | 被评为国家、省、市、县级非遗基地(非遗体验基地、非遗传承教学基地、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非遗百家坊、非遗工坊、传统工艺工作站),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 资格定补 | 否 | 县文广旅体局 |
对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新建,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经验收的民办博物馆、乡村博物馆、非遗馆,按陈列展览面积给予200元/m²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乡村博物馆不超过15万元)。对租房新办的民办博物馆、乡村博物馆、非遗馆,按陈列展览面积给予100元/m²的房租和装修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乡村博物馆不超过7.5万元)。经验收的民办博物馆、乡村博物馆、非遗馆,运营一年以上,能正常开放的,重视消防与库房建设的,经评审认定,按陈列展览面积给予50元/m²/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乡村博物馆不超过5万元)。 | 数据核校 | 否 | |||
29 | 鼓励特色小剧场建设 | 鼓励城市特色小剧场、曲艺小词场建设,对当年度演出达到 30 场的新建城市特色小剧场、曲艺小词场等,给予场地改造费 30%、最高 15 万元的补助;在省级以上历史文化街区、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和4A级以上景区内的新建城市特色小剧场、曲艺小词场等,给予场地改造费 50%、最高 20 万元的补助 | 数据核校 | 否 | 县委宣传部 |
五、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 |||||
30 | 提升体育产业品牌 | 新认定的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运动休闲特色小镇、省级运动休闲小镇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新认定的全国水上(海上)国民休闲运动中心、全国水上运动俱乐部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航空飞行营地、航空运动俱乐部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运动休闲基地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8万元,新认定的市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评为重点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学校和俱乐部,在四年有效周期内每年按照国家、省、市三个等级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15万元;35万元、25万元、1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创建评估成功的3A、4A、5A级体育社会组织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5万元。 | 资格定补 | 否 | 县文广旅体局 |
六、大力发展健康养老服务业 | |||||
31 | 扶持健康养生产业发展 |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含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基本建设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项目完工验收后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正常营业后,单个医疗机构由县财政每年安排不超过50万奖励补助。实施医疗质量考核奖励,根据年度门诊人次4元,住院床日8元计算补助金额,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鼓励参加社会保险,给予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30%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实施医用设备购置补助,采购单件价位在3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按实际价格不超过20%的比例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 数据核校 | 否 | 县卫健局 |
32 | 养老机构建设补助 | 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床位150张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且运营满一年,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以自有房产(房屋产权应在机构名下)、租赁房产(原房产未作为养老机构使用且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分别给予合计每张床位10000元、5000元的建设补助;对于机构内认定为护理型床位的,补助金额每张床位分别增加2000元、1000元;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新增床位享受同等待遇。以上两项补助不重复享受、就高执行。 | 数据核校 | 否 | 县民政局 |
33 |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 | 对取得《养老机构许可登记证书》或办理备案并依法登记的民办(包括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办理综合责任险的,给予平均保费三分之二的补助。 | 数据核校 | 否 | 县民政局 |
七、鼓励发展物流业 | |||||
34 | 支持物流企业品牌培育 | 新认定的国家2A、3A、4A和5A级物流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15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 | 资格定补 | 是 | 县发改局 |
35 | 支持重点物流项目建设 | 对列入省市县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总投资在2000万以上、以第三方物流为主的新建重点基地型物流企业、仓储配送型物流企业、在文成设立分支机构的国内物流企业,项目正常运营6个月后,按项目总投资额2%给予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报县政府审批。承担县级以上物流一体化改革项目,租用场地建设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并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场地年租金80%补助,不超过50万元,期限暂定三年。 | 数据核校 | 是 | 县发改局 |
36 | 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 | 引导物流企业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对接。对物流企业近3年投入5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投入需占总投入的20%以上)的物流信息平台或信息系统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对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0万元。 | 数据核校 | 是 | 县发改局 |
37 | 支持物流设施装备提升 | 对物流企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采购自动识别和标识装备、电子数据交换设备、可视化设备、移动物流信息服务设备、物流信息系统安全设备、立体仓库设备,以及全球定位、地理信息、道路交通信息通讯、智能交通等系统应用设备,且一年内设备投入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设备和增值税发票金额的10%补助,不超过80万元。 | 数据核校 | 是 | 县发改局 |
八、提升发展商贸服务业 | |||||
38 | 支持非独立法人企业转设独立法人企业 | 对在文成由非独立法人转独立法人且正常经营的企业,年度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60万元、120万元、220万元、600万元奖励。 | 数据核校 | 是 | 县经信局 |
39 | 首发首秀补助 | 国内外一线知名品牌企业或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苔湖商圈、二新商圈或全县4A级以上景区等文成地标,开展大型新品发布会等首发首秀系列活动,并形成正向传播效应的,按照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总费用的40%,给予品牌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 | 数据核校 | 否 | 县经信局 |
40 | 支持招引品牌首店 | 国内外一线知名品牌企业(指入围世界品牌500强企业)签订3年(含)以上租赁协议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首店、浙江首店、文成首店,对实施招商的企业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国内知名品牌企业(指入围中国品牌500强企业或中华老字号)签订3年(含)以上租赁协议或自持物业开设浙江首店、文成首店,对实施招商的企业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浙江老字号按50%额度奖励。上述政策中,对独立法人性质品牌首店按相应政策额度的150%予以奖励。 | 资格定补 | 否 | 县经信局 |
41 | 支持新零售发展 | 对纳统零售企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项目,按实际投入的30%、最高50万元给予奖励。线上年网络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的纳统零售企业,新开设线下体验门店的按每个门店给予企业5万元,最高20万元补助。 | 数据核校 | 否 | 县经信局 |
42 | 支持培育潮店网红店 | 在县城苔湖商圈等重点商圈、特色商业街区内设立消费客流引流作用明显的潮店网红店,年客单量达到20万单且符合限上商贸企业标准,给予10万元奖励。前述潮店网红店开票销售额年增长30%、50%、80%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引进潮店网红店的企业主体,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 数据核校 | 否 | 县经信局 |
43 | 支持消费集聚升级 | 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区实现统一结算且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给予运营管理企业每年奖励15万元。 | 数据核校 | 否 | 县经信局 |
44 | 支持农贸市场提档升级 | 每年安排25万元作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绩效考核奖励经费(农贸市场专业托管经费另行安排)。商品市场“五化”改造通过验收的,奖励20万元;创建省放心农贸市场给予奖励15万元;新认定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分别奖励20万元、16万元、12万元、8万元,经复评延续确认的分别按照上述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同时符合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和省放心农贸市场补助的,可择高补助。购买果蔬菜皮就地处理设备农贸市场补助6万元,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农贸市场奖励1万元。新建成食品安全智慧快检室并接入监管平台的奖励2万元。农贸市场新建、改造项目,按项目投入的60%补助(提升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核价标准,新建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500元核价标准)。奖补资金用于本市场的日常维护管理支出。 | 数据核校 | 否 | 县市场监管局 |
九、支持人力资源业发展 | |||||
45 | 社保补贴 | (1)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家政服务企业中实行员工制管理的在岗家政服务人员10人以上(即本企业缴纳社保且持有家政服务码10人以上,代发工资人数不计),按实际聘用的员工制家政人员人数给予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之和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2)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实际聘用人数给予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之和,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享受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是指脱贫家庭成员、城乡低保特困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持证残疾人、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大龄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人员、被征地农民(失海失涂退渔人员)等人员中的生活困难人员。(3)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低收入家庭成员从事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脱贫家庭成员、城乡低保特困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持证残疾人、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大龄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人员、被征地农民(失海失涂退渔人员)等人员中的生活困难人员。除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外,对于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20万元以上的或家庭拥有非营运车辆的人员,不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4)女职工产假期间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2022年6月7日起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为其落实我省产假政策(一孩158天,二孩、三孩各188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 | 数据核校 | 否 | 县人社局(就创中心) |
46 | 鼓励创业补贴 | (1)一次性创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初次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1年以上,给予个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2)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初次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给予个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3)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1年以上,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创办者每年2000元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每年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最高2万,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4)场地租金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已享受政府场租补贴的创业园区或企业除外)的,按个人实际租金20%、最高1万元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 数据核校 | 否 | 县人社局(就创中心) |
47 | 优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 (1)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类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活动按照实际费用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2)用工监测补贴。企业开展的政府部门组织的用工监测给予经办人员每月1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3)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励。被评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奖励。(4)创业大赛奖补。对人力社保部门参与举办的“奇思妙想浙江行”等各类创业大赛,给予承办单位最高20万元补助;对获得市级以上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金(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县(市、区)级奖金为市级标准的50%。(5)创业讲坛补助。对开展创业讲坛活动的承办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级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运营主体),按照每参加一人补贴200元的标准给予承办单位每场最高5000元的补助。 | 数据核校 | 否 | 县人社局(就创中心) |
48 | 帮扶重点群体就业补助 | (1)重点群体就业帮扶服务补贴。企业参与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重点群体(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帮扶服务,每帮扶一名重点群体人员,给予1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推荐重点群体就业并实现稳定就业的,再给予提供服务的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成功介绍一名重点群体人员实现稳定就业3个月(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3个月)以上的,给予机构30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贴。(2)临时生活补助。毕业2年内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与培训生活费不能同时享受,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3)再就业援助基地补助。经认定的再就业援助基地,每年按照每安置1名就业困难人员补贴3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最高15万元补助。 | 数据核校 | 否 | 县人社局(就创中心) |
49 |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就业和提供爱心岗位吸纳对口帮扶地区脱贫人员的单位和企业,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爱心岗位补贴);全日制公益性岗补贴标准按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 50%执行(用人单位实际发放金额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发放金额给予补贴)。上述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社保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之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 数据核校 | 否 | 县人社局(就创中心) |
50 |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 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别给予个人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 | 数据核校 | 否 | 县人社局(就创中心) |
51 | 见习补贴 | 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见习基地,接收毕业2年以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为其缴纳人身安全类保险费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其中市级见习基地补贴比例为70%,国家级和省级基地留用率达到50%的可提高至80%;人身安全类保险费(含工伤保险)补助最高不超过每人50元标准。被评为市级见习基地的,给予2万元的补助,被评为省级、国家级的,分别再追加补助2万元。 | 数据核校 | 否 | 县人社局(就创中心) |
十.服务业企业上市和金融发展扶持政策 | |||||
52 | 境内上市奖励 | (1)主板、科创板上市分阶段奖励2100万元:拟上市企业与券商、会所、律所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后,奖励100万元;通过辅导验收后,奖励300万元;向证监会报送IPO材料并被受理后,奖励800万元;发审会过会同意注册后,奖励600万元;IPO成功后,奖励300万元。(2)创业板上市分阶段奖励1800万元:拟上市企业与券商、会所、律所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后,奖励100万元;通过辅导验收后,奖励300万元;向证监会报送IPO材料并被受理后,奖励800万元;发审会过会同意注册后,奖励300万元;IPO成功后,奖励300万元。(3)北交所上市分阶段奖励1000万元:通过辅导验收后,奖励300万元;向证监会报送IPO材料并被受理后,奖励300万元;发审会过会同意注册后,奖励200万元;IPO成功后,奖励200万元。(4)本政策期内,对在上交所、深交所和北交所上市的第一家企业,分别另行奖励500万元,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的第二、第三家企业,分别另行奖励300万元。 | 资格定补 | 否 |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53 | 香港上市奖励 | (1)香港主板上市分阶段奖励1000万元:拟上市企业与券商、会所、律所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后,奖励100万元;企业递表并被受理后,奖励400万元;香港联交所同意注册后,奖励400万元;IPO成功后,奖励100万元。(2)香港创业板上市分阶段奖励800万元:拟上市企业与券商、会所、律所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后,奖励100万元;企业递表并被受理后,奖励300万元;香港联交所同意注册后,奖励300万元;IPO成功后,奖励100万元。(3)境外上市企业须以境内经营实体的有限公司作为主体申报。对于境外上市后再申报A股上市成功的,视同新申请上市企业享受境内上市奖励,但需扣减原境外上市奖励金额。 | 资格定补 | 否 |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54 | 上市报告期内营收增速奖励 | 拟上市企业在提交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受理所申报的报告期内,开票销售额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增长20%以上、增长30%以上的分别奖励4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确定。 | 数据核校 | 否 |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55 | 上市公司融资奖励 | (1)首发融资奖励:上市公司首发融资3亿元以内且融资额60%以上投资文成的,给予100万元奖励;首发融资3亿元(含)以上且融资额60%以上投资文成的,增加部分给予1%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2)上市公司再融资,其融资额60%以上用于文成的,按投资文成金额的0.2%给予奖励。 | 数据核校 | 否 |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56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奖励 | 上市公司对外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 数据核校 | 否 |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57 | 政府与企业共担上市风险基金 | 县政府初步统筹安排2000万元的上市风险共担基金,今后视拟上市企业数量的增加再增加额度,对列入重点辅导的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增加的费用给予垫付,具体申报参照《文成县企业上市风险共担基金操作指引(试行)》(文金融办发(2018〕56 号)执行。 | 数据核校 | 否 |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58 | 上市公司迁入文成奖励 | 对于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文成,且符合产业导向的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并视同县内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待遇。 | 资格定补 | 否 |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59 | 企业股改制改造奖励 | 对净资产500万元以上、实际经营年限在1年以上的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奖励10万元;规上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奖励30万元;拟上市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奖励50万元。 | 资格定补 | 否 |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60 | 新三板挂牌奖励 | (1)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分阶段奖励200万元,与券商、会所、律所签订新三板挂牌服务协议后,奖励30万元;挂牌成功后,奖励170万元。(2)企业由基础层转板至创新层的,创新层挂牌成功后,奖励100万元。(3)企业直接在创新层挂牌的,分阶段奖励300万元。与券商、会所、律所签订新三板挂牌服务协议后,奖励30万元;挂牌成功后,奖励270万元。(4)对本政策期内,前三家新三板挂牌企业,每家另行奖励50万元。 | 资格定补 | 否 |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61 | 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 | 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成功挂牌的,奖励30万元;在省股权交易中心科创助力板成功挂牌的,奖励30万元;在省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成功挂牌的,奖励2万元。 | 资格定补 | 否 |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62 | 挂牌企业融资奖励 | 企业在新三板、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三年内,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直接融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且融资额60%以上投资文成的,按投资文成金额的0.2%给予奖励,单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 数据核校 | 否 |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63 | 上市公司招才引智奖励 | 对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工作满3年(含上市前)的董事会秘书给予5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否 |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64 | 上市公司投资奖励 | 上市公司投资县内企业3000万元以上,县内企业成功上市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对出资上市公司奖励100万元。 | 数据核校 | 否 |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65 | 基金管理机构投资奖励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文成的实体企业或项目(不含房地产、股票、金融类),且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额度按投资金额的5‰、最高100万元确定。 | 数据核校 | 否 |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66 | 金融业绩考核奖励 | 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提升金融服务和金融业绩考核奖励。金融业绩考核,重点考核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支持实体经济、企业挂牌上市等情况。 | 数据核校 | 否 |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67 |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补贴 | 保险机构当年度为注册地在文成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户等提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收取客户年化保险费率不超过1.2%的业务,可享受当年度发生的保险金额0.5%的保费补贴。县域保险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前需到文成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进行报备。 | 数据核校 | 否 |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十一、支持创新创造 | |||||
68 | 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 | 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创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经认定(备案)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已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实行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组织的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给予表彰,并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奖励。 | 资格定补 | 否 | 县科技局 |
69 | 科技创新载体绩效贡献奖励 | 对获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40万元奖励;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每家奖励30万元,省级企业研究院每家奖励20万元,省高企研发中心每家奖励15万元、市级研发机构每家奖励10万元;每年对重点实验室评价优秀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经备案的市级技术转移转化机构评价优秀的,给予50万元奖励 | 审查遴选 | 否 | 县科技局 |
70 | 科技企业奖励 | 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为省高成长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 资格定补 | 否 | 县科技局 |
71 | 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奖励 | 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10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否 | 县科技局 |
72 | 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补助 |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纳入省、市科技系统“揭榜挂帅”平台并立项的县级以上揭榜签约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累计不超过25%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 资格定补 | 否 | 县科技局 |
73 | 科学技术奖励 | 对获国家科技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最高奖励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最高奖励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 | 资格定补 | 否 | 县科技局 |
74 | 引才育才基地奖励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引才育才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县科技局 |
75 | 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奖励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合作载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县科技局 |
76 | 新型研发机构奖励 | 鼓励引进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企业或创新团队在文成布点或合作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新认定为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非财政支持的研发经费的20%、10%补贴。获得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之后,按上年绩效评价结果给予补助,评价结果为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非财政支持的研发经费的20%、10%补贴,不合格不予补贴,最高300万元。 | 资格定补 | 是 | 县科技局 |
77 | 企业研发机构奖励 | 新认定或备案的省级企业重点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 资格定补 | 是 | 县科技局 |
78 | 重点实验室奖励 | 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 资格定补 | 否 | 县科技局 |
79 | 技术转移转化机构补助 | 对国内“双一流”高校、世界排名前200名的国(境)内外高水平院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百强企业等机构在文成县共建并新设立独立法人性质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在设立首年每家给予20万元补助。 | 资格定补 | 否 | 县科技局 |
80 | 技术转移转化奖励 | 每年遴选一批通过技术交易并在文实现产业化、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奖励,每项最高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 | 数据核校 | 否 | 县科技局 |
81 | 国际民间科技创新服务联盟建设补助 | 支持国际民间科技创新服务联盟建设试点,对联盟试点牵头运营单位每年给予50万元补助。 | 资格定补 | 否 | 县科技局 |
82 | 中试基地建设补助 | 对市级以上备案的中试基地、概念验证中心采取后补助的方式,按上个年度中试等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200万元予以支持,单个中试基地、概念验证中心三年累计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 数据核校 | 否 | 县科技局 |
83 | 省级创新联合体补助 | 对认定为省级创新联合体、市级创新联合体分别给予牵头单位20万元、10万元补助,并推荐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 | 资格定补 | 是 | 县科技局 |
84 | 科技计划项目 | 采取无偿拨款等小额资助方式扶持科技型初创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发展。给予重大项目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5-20万元(不含20万元);一般项目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补助。 | 审查遴选 | 否 | 县科技局 |
85 | 推广应用创新券 | 我县企业和创业者可以通过云服务平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可以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创新券使用额,每个单位全年低于1万元的服务可全额抵用,超过1万元部分抵用50%,单项服务补助不超过3万元。 | 数据核校 | 否 | 县科技局 |
以下为废止条款 | |||||
序号 | 奖补项目名称 | 废止条款内容 | 责任单位 | ||
1 | 加强典型示范培育 | 对获得国家、省、市荣誉的电商经营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的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示范基地(园区、楼宇、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 县经信局 | ||
2 | 支持本地化第三方平台建设推广费补助 | 本地化第三方平台经营主体年网络零售额20万元以上的,单个电商经营主体运营推广费1万元以下的,按其实际运营推广投入金额补贴;1万元以上的,给予70%的补贴,不超过5万元。 | 县经信局 | ||
3 | 支持创新电商营销模式 | 在县域注册基地运营主体,建立网红直播运营基地,满足经营面积1000m2以上、直播间5个以上、年网络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等三个条件的,给予运营主体每年5万元的管理费用补贴。在此基础上,按照年网络零售额每增加1亿元补贴5万元的标准执行,不超过50万元 | 县经信局 | ||
4 |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专业村 | 经省商务厅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村,给予村集体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发展电子商务。 | 县经信局 | ||
5 | 加快重点文化企业培育 | 首次获评、提名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重点文化企业、创新型数字文化企业、成长型文化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重点文化企业和成长型文化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认定为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奖励在同一级别有重叠的就高奖励不重复,园区运营主体不单一的不予奖励。) | 县委宣传部 | ||
6 | 扶持影视企业发展 | 对入驻本县的影视企业,按开票销售额的2%给予扶持。年度开票额5000万元以上的影视平台企业或规上影视企业,给予每年最多100m2办公场所租金补贴,连续补助3年。在县城主城区范围内的按每月16元/m2给予补贴,在县城主城区范围外的按每月10元/m2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租金金额,享受政策期间不得转租、出租或改变用途,否则退还已取得的补贴;本条款与县人才政策有关场地租金补贴采取就高奖励,不可重复享受) | 县文广旅体局 | ||
7 | 鼓励涉文精品创作 | 对在我县申报且我县企业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电影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等国家级奖项的,奖励100万元,提名奖奖励30万元;获省“五个一工程”奖、凤凰奖、牡丹奖等省级奖项的,奖励20万元;获得市“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10万元。出品的电视连续剧在央视和省级知名卫视黄金时段(18:00-23:00)首播的,每集奖励5万元;电影在全国院线上映,放映所属权限区域内的首映年度票房超过3000万元、6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80万元、140万元、200万元;在全国知名视频平台播出并在其类别年度排名前10的电影类、电视剧类、网剧类、网络大电影类作品,每部奖励50万元;纪录片在央视九套首播的,每集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 | 县文广旅体局 | ||
8 | 扶持重大影视产业项目 | 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自持部分3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3%奖励,自持部分3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5%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剧组拍摄的食宿补助,实行杀青申报、随时受理,拍摄完成奖励50%、播出后奖励50%;注册企业优惠期内享受的财政扶持,实行半年一奖、先缴后奖;对其它内容的奖励补助,实行企业申报、一年一次。 | 县文广旅体局 | ||
9 | 促进广告业创新发展 | 广告企业原创广告作品,新获得经认定的官方省级广告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获得戛纳、纽约、伦敦等国际广告奖项的,奖励20万元。同一广告作品在不同层级比赛获奖的,就高奖励。 | 县文广旅体局 | ||
10 | 实施养老床位补助 | 对我县依法登记、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资质条件、床位数达到10张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数予以床位补助。对用房自建的,给予3000元/张补助;对租期3年以上的租用房,按500元/张/年的标准,连续补助3年。对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自建房的另外给予1000元/张补助,租用房的另外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张。公办养老机构的公建民营项目不纳入上述补助范围。 | 县民政局 | ||
11 | 实行照料中心扶持 | 对于服务功能健全、运行正常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达到3星级以上,每年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运行补助;对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根据“老年灶”运行情况、服务老人人数和服务质量,每年给予2-4万元的运行补助。 | 县民政局 | ||
12 | 支持物流设施装备提升 | 对物流企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采购自动识别和标识装备、电子数据交换设备、可视化设备、移动物流信息服务设备、物流信息系统安全设备、立体仓库设备,以及全球定位、地理信息、道路交通信息通讯、智能交通等系统应用设备,且一年内设备投入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设备和增值税发票金额的10%补助,不超过80万元。 | 县发改局 | ||
13 | 支持“客货邮”项目建设 | (1)建设补助资金:企业建设的全域智能化快递包裹分拣流水线,格口在110个以上,能满足我县“客货邮融合”体系快递分拣需求的,按智能化分拣流水线建设费用的50%补助,最高60万元;对新建的镇(乡)“客货邮融合”综合服务站、村级综合服务点,按要求标准配置和建设的,经验收后,分别给予补助2万元、1万元(其中我县主要旅游路线上的标准化示范综合服务点、具备收寄功能的农村综合服务点每个补助2万元)。(2)运营补助资金:含有收寄功能的镇(乡)“客货邮融合”综合服务站及村级“客货邮融合”综合服务点,运营补助资金为9000元/年;仅有派件功能的“客货邮融合”综合服务站点,运营补助资金为7000元/年,对承担“客货邮融合”管理服务功能的文成县快递业服务中心给予运营补助40万元/年。县邮管局每年牵头开展站点运营情况评估。有权对实际效率低,运营不规范的乡镇配送点和村级综合服务站撤销运营资格,更换站点和运营人员。(3)运输补助资金:对承担乡镇建成区外行政村的快递运送任务的全域公交运营企业,给予每年50万元的补助。 | 县邮政管理局 | ||
14 | 扶持商贸项目建设 | 在文成县域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不含土地成本),按招商合同约定业态的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营业的次年,按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商贸流通企业对现有商业网点设施进行扩建、改造的项目,投资额达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营业的次年,分别补助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特色商业街,分别给予日常管理机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 县经信局 |
附 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6年 11 月 30 日的奖补对象。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为在文成县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市场经营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体。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项目)、总部经济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行政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奖补对象(农贸市场奖补不受该条款限制),本政策正文另有规定除外。“支持人力资源业发展”政策条款涉及申报主体不受“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 C、D类限制。
2.资金安排。本政策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原则上适用统一的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系统(惠企政策“直通车”)办理,除条款中已经明确资金承担方式外,其他均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每年度申报期为1-10月份,每个项目具体申报时间以职能部门通知为准。批零住餐业上限奖励申报期为次年1-10月,服务业(不含批零住餐)上规奖励申报期,为申报上规年始第三年1-10月、第五年1-10月。体育产业和养老服务业部分奖励由财政资金和体彩(福彩)资金组合安排。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奖项(认定)已享受上级政策扶持的,县级仅对不足部分予以补足。本政策与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享受营收贡献奖、提档升级奖的企业或平台,享受影视企业销售额奖补的企业或平台,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其他确需扶持的项目,经县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4.名词解释。总量控制是指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限,地方综合贡献度参照县财政部门口径。“以上”均包含本数。规(限)上、行业类别、同企业、非同企业、主营业务、类增加值口径,均参照统计部门口径。影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指影视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投资,包括基础设施及建筑工程费(含摄影棚)及影视特效、后期制作、动漫制作等设备,不包括土地、二次装修、相关税费等;“自持部分”是指企业取得房产权属证、设备购置取得合法凭证的部分。“省级知名卫视”、“全国知名视频平台”界定参照温州市惠企相关文件规定。
5.执行效力。本政策自2023年12月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11月30日。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相关县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