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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台州市路桥区关于推进“科技新长征”的若干政策意见

       导读:台州市路桥区关于推进“科技新长征”的若干政策意见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启“科技新长征”,唱响“创新论英雄”,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我区裂变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制定如下政策意见。一、加大科技创新财政支持力度1.对经专家评审列入区级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重大专项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但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对完成技术成果登记的区级科技计划项目,额外给予3万元奖励。支持科技.....

台州市路桥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台州市路桥区关于推进“科技新长征”的若干政策意见

台州市路桥区关于推进“科技新长征”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启“科技新长征”,唱响“创新论英雄”,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我区裂变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科技创新财政支持力度

1.对经专家评审列入区级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重大专项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但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对完成技术成果登记的区级科技计划项目,额外给予3万元奖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科技服务,每家每年最高可申领5万元。

2.对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和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或者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承担国家级、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和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作为除高校院所外排名第一且总排名不超过第三的完成单位,项目通过验收并完成技术成果登记,按项目实际拨款总额的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为国家级10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10万元,每个单位年度最高奖励额度为15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研发费用开支和研发团队奖励。

3.对规模以上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等购置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1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300万元。

4.对获得国家、省、市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奖励,国家级一、二等奖分别奖励250万元、200万元,省级一、二等奖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市级一、二等奖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给予重奖。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

5.对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和增幅达到一定要求的规模以上企业,经国家相关部门最终审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事后奖励。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高于200万元(含)、不足2000万元的,按支出额的1%给予奖励;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高于2000万元(含)、不足5000万元的,对其中2000万元给予20万元奖励,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0.5%给予奖励;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高于5000万元(含)、不足1亿元的,对其中5000万元给予35万元奖励,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0.3%给予奖励;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高于1亿元(含)的,对其中1亿元给予50万元奖励,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0.1%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研发费用和研发项目财务统计管理费用开支,以及相关研发人员、财务统计人员奖励。

三、实施科技企业梯度培育计划

6.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7.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30%用于相关研发人员、财务统计人员奖励。

8.对入选的省技术创新能力百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创新示范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四、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9.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的依托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的依托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依托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依托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的依托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依托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依托企业,按省政府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10.对承担省级、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任务的依托单位,给予创建经费补助,验收合格后,被命名为浙江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浙江省产业创新服务示范综合体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11.支持承担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支持承担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各类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支持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建设任务,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承担国家实验室建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足额经费支持。

12.对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浙江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海外知名研究机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在路桥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或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启动资金补助,3年后根据产业发展前景,再给予最高5000万元补助。

五、不断壮大高新技术产业

13.大力推进科技招商,引进一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落户路桥,依据技术先进性、投资规模等因素,经评审认定后,以拨款资助、股权投资、债权投入等形式,按照优秀、优良、良好、合格等级,分别给予最高8000万元、6000万元、4000万元、2000万元的相应支持额度,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给予最高1亿元的支持额度,支持资金按约定比例分批划拨到企业。

六、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14.对新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新领军团队,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研发补助。

15.对新引进的市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其成果在路桥实施产业化且成效明显,经评估后分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三个层次,按投资额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资助;对国际一流团队或顶尖人才领衔的重大项目,经评估后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对新入选省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在首个资助期内按省级财政投入额度给予1∶1配套资助。

16.对新入选国家、省科技部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即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国家级和省级“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按国家、省资助额度1∶1给予配套支持。

17.对评为浙江省“科技新浙商”“科技小巨人”的创新创业人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评为台州市“双创之星”的创新创业人才,奖励20万元。

七、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

18.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对引进国内外高校院所以及在我区设立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的企业,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门认定,给予实际技术交易额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向企业输出技术成果的我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实际技术交易额5%的补助,单个平台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技术成果向我区企业转化的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和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实际技术交易额1.5%的补助,单个机构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9.高校院所、有关专业机构在我区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可免费入驻区科创中心,资助额度在与区政府或区科技局签订的协议中予以明确,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实际资助额度按考核得分确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的技术转移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

八、鼓励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

20.对新引进的孵化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含星创天地)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对认定后又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优当年再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认定后又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优秀众创空间的,评优当年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

21.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于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3年内将其孵育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将其培育成在新三板挂牌、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50万元奖励。培育的企业搬离路桥区的不计入绩效奖励。

22.对通过评估和备案的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前3年生产经营场地租金或工位费补助,年度最高补助额度分别为5万元、5000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已给予免租金优惠的,前3年租金优惠额转为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奖励。

23.设立种子资金,对入驻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

24.探索与海外孵化器、异地孵化器的合作机制,按其每年度向路桥输出毕业企业、创新创业人才数量等因素,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5.从海外孵化器、异地孵化器引进的优秀创业项目,依据技术先进性、外部支撑性、市场转化性等因素,经评审认定后,以拨款资助、股权投资、债权投入等形式,按照优秀、优良、良好、合格等级,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的相应支持额度,支持资金按约定比例分批划拨到企业。

九、加强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保护

26.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事业单位和户籍居民,给予每件3万元奖励(仅奖励第一专利权人)。对获得国家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金奖奖励50万元,优秀奖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金奖奖励10万元,优秀奖奖励5万元。

27.对参与省级(含)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的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辅导,建立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体系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辅导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实施优秀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奖励;对参与复审的企业给予减半奖励。奖励资金30%用于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28.企业在专利权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实侵权指控时,开展维权行动并获得成功的,根据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每件案件给予最高3万元的维权费资助,同一专利的维权只资助一次,且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十、放大科技金融杠杆效应

29.对科技型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而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给予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8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科技贷款贴息一年只能申报一次,且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贴息优惠政策,贴息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科技贷款实际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

30.推进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成功贷款,给予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80%的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专利评估费50%的评估补助,贴息与专利评估费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实际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专利权质押贷款出现坏账,按照不超过审定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坏账本金损失的50%给予承办银行补偿,每笔贷款损失补偿不超过500万元。企业通过“贷款+保险”形式获得专利权质押融资,在前述补助总额内,再给予最高不超过保险费50%的补助,其他补助标准不变。“贷款+保险”形式的专利权质押融资出现坏账,区财政风险补偿比例和总额仍按前述标准执行,银行与保险机构按自行商定的风险分担比例承担补偿资金。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区委区政府《关于大力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路区委发〔2016〕68号)同时废止。同一项目获得区里其他政策奖励和补助的,不得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同一项目可以适用本意见多个条款时,一律从高或从优享受。我区以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冲突时,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优惠政策兑现所需资金从区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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