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创新创优,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实现全县工业经济转型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扶优扶强,培育规模经济
1.实行重点企业贡献奖。以开展“重工业、强企业、增实力”二十强企业竞赛活动为平台,以企业当年的入库税收、利润总额、销售收入为竞赛内容,获得前4位为县突出贡献工业企业,5-20位为县重点工业企业。其法人代表,由县政府分别授予功勋企业家、明星企业家称号。
竞赛活动获得一等奖的4名,分别奖励法人代表30万元;二等奖的6名,分别奖励法人代表20万元;三等奖的10名,分别奖励法人代表10万元;以上企业当年入库税收未超过上年的,授予荣誉称号但不给予奖励资金。评分细则按三县委办〔2012〕15号文件执行。
2.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企业入库税收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及1000万元倍数的年份,按照当年入库税收的1%给予奖励。
3.鼓励成长型小企业规模化经营。对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并进入统计局统计直报网络系统的企业,奖励5万元;获得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奖励5万元。
4.设立县转型升级产业发展基金。对重大新兴产业项目,由转型升级产业发展基金予以扶持,实行“一事一议”。
二、抓工业有效投入,增强发展后劲
5.鼓励企业提升装备水平。按《三门县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企业技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三政办发〔2008〕117号)文件执行。
6.鼓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益、集约用地。引导企业提高土地亩产入库税收贡献,对全年亩均入库税收贡献排名前10名的“218”工程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除外)规划控制指标上下限幅度一律按以下规定执行,且不再另行调整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上限可分别放宽到1.8、50%、50米,绿地率下限可放宽到10%,2016年1月1日前竞得的土地在缴纳异地绿化费后绿地率下限也可放宽到10%,放宽停车泊位指标,具体由主管部门审批时确定。鼓励企业实施“零土地”技改,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文件执行。鼓励相邻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联合成片集中改造,按《关于贯彻落实浙政办发〔2013〕105号文件精神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台政办发〔2013〕141号)文件执行。
7.推进“机器换人”深化技术改造。符合“机器换人”条件的设备,在当年技改补助率基础上增加4个百分点给予补助;新上项目同时实施机联网、物联网、厂联网的,在“机器换人”补助率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2、4个百分点进行补助;在原有设备基础上进行纯机联网、物联网、厂联网改造的,在“机器换人”补助率的基础上分别提高2、4、8个百分点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机器换人”认定标准由县经信局在省、市、县三级“机器换人”专家库随机抽取5位以上专家出具认定意见。
8.鼓励发展装备制造业。对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重大(重点)工业项目及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验收后,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对列入省级技术改造“双千工程”项目奖励5万元。
9.鼓励外来投资。按《关于进一步推进招商选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三政发〔2014〕69号)文件执行。
10.积极盘活工业资产。
(1)允许土地分割转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产业转型升级。分割后形成的每宗工业用地必须满足原规划控制要求和分割后转让宗地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达到三分之一以上或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通过债务清偿执行法院裁定除外),允许进行分割转让,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补充条款。
(2)实行有偿退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确定有偿退地范围和对象。经批准后,对满足规划控制要求的非闲置土地,其未建成投产部分用地由政府收储,按照土地评估价格计算退地价格。
(3)优化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全面落实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等有关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优惠政策。县内外投资者对县内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且重组后企业注册登记地及税收交纳仍在本县,或县内投资者兼并重组县外企业并将企业总部(或区域独立法人总部)和税收迁转到本县,被兼并重组企业存续的,以被兼并重组企业重组完成前三年的利润平均数为基数(如亏损的,基数为零),按超过基数税后利润的10%给予奖励,期限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企业吸收合并的,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或工商变更登记)后,按重组所涉资产增值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4)实施“退二进三”政策,提高我县城区土地利用效能。具体按《关于推进工业用地“退二进三”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政发〔2014〕62号)文件执行。
三、加快推进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1.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根据《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浙财外金字〔2009〕52号),设立三门县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县财政资金与省级专项扶持资金按1:1比例给予配套,但单户金融机构补偿金额不超过50万元。设立总额为8000万元的三门县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用于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风险,具体按三政发〔2011〕71号文件执行。
12.为鼓励担保机构为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根据《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办法》(浙财外金字〔2009〕31号),设立三门县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县财政资金与省级专项扶持资金按1:1比例给予配套;对国有政策性担保公司,并按其年度担保余额的1.5%给予风险补偿。
13.培育和发展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县内新成立的工业设计、科技研发、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四大领域的工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和实行主辅分离发展服务业的工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自取得营业收入第二年起三年内,按照当年入库税收县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县内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设计机构,正常开展业务的,每家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及列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50万元、20万元。
14.建立企业家培训与专家学者交流平台。每年在县人才经费中安排150万元资金用于我县企业家及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综合素质提升活动,以及县政府组织参加的市内外展会。
15.引导产业集群发展。获得国家级、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区域名牌、高技术产业化基地、产业集群示范基地等)的行业,分别奖励该行业协会或组织者单位20万元、10万元。对新组建的工业性行业协会一次性补助10万元。鼓励行业协会服务企业,对行业协会开展活动服务企业,推动行业良性发展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每年奖励10万元。
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16.推进企业“两化融合”发展。对企业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软件投入至少占50%),投资额3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投资额80(含)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两化融合或信息化应用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经省级新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自主知识产权登记并投入实际销售的软件产品,奖励3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软件产品,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最高限奖1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信息服务业或电子信息产业重点项目,分别奖励30万、10万元。
17.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产品检测中心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18.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认定为省创新型示范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对列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19.加快实施技术创新项目。对列入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技术创新基金(资金)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工业专项补助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列入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及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技术创新项目)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级认定的国内、省内重大装备国产化首台(套)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20.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或省级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相关工作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产品标准主导起草单位和参与起草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新获得AAA及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或AA及以上测量管理体系证书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省工信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省技术标准研究创新基地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获得省级标准化试点(块状)项目的,奖励10万元。
2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国家级、省级验收(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每项分别按5万元、3万元奖励;对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的,按企业实际合同支付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项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五、促进企业机制创新
22.鼓励企业上市。按照《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政发〔2011〕32号)和〔2011〕5号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2〕51号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及上市工作补充意见(三政办发〔2015〕73号)有关规定执行。
23.鼓励管理创新。推广精益生产管理模式,对企业与专业咨询机构签订合同并有效开展精益生产管理、5S管理、卓越绩效管理等工作,按当年发生咨询费总额的30%比例给予奖励,但单项奖励不超过10万元。通过ISO/TS16949质量管理体系和OHSM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分别奖励3万元。
24.大力实施名牌战略。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奖励50万元;当年获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省知名商号、“浙江制造”品牌、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
25.推进政府质量奖工作。县政府质量奖按照《三门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三政发〔2014〕47号)执行。获得省级质量管理创新项目、省级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的,奖励5万元。
六、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
26.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参加县统一组织的境内外重点展会的摊位费给予全额补助,对企业自行组织的境外展摊位费给予70%的补助,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展会不超过2个摊位。对参加广交会(限自购摊位),每个摊位补助1万元,同一企业每届补助上限3个摊位。对广交会品牌展位首次申报成功的企业当年奖励8万元,续报成功的当年奖励3万元;对“两创”展位申报成功的企业当年奖励1万元。
27.加快进出口商品结构调整。对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出口同比增幅超全县平均值5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按每300万美元奖励3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设备和技术的企业进行奖励,进口先进设备按进口额7%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200万元。进口先进技术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万元。
28.加强出口品牌和认证建设。对外经贸企业境外注册商标的注册费用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外经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准入要求的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和出口产品认证的检验费用(不包括复审)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外经贸企业境外专利的申请费用给予50%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出口名牌、浙江出口名牌称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29.积极应对国际贸易壁垒。支持企业和中介组织积极建立“对外贸易预警机制示范点”,对评为省级的每个示范点,当年度奖励5万元。对企业参加商务部、商务厅、国家(省)各进出口商会、协会统一组织的对进口国的进出口公平贸易案件应诉及复审过程中的费用,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0.防范出口收汇风险。对上一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包括300万美元)以下以及当年新增的出口企业(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及以下),通过县商务部门统一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实行全额补助,由县商务局统一支付保费。企业自行参保的,按当期保费实际支出的4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资源开发、工程承包等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当年保费实际支出的25%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1.鼓励外贸企业信息化建设。对企业采用具有外贸业务单证管理、客户供应商管理、产品管理等功能的外贸业务流程管理软件,给予建设费用50%的补助,上限3万元。对外贸运行监测点的建设单位,经评估考核合格的给予5万元的资助。
32.鼓励企业开展服务贸易和对外投资。凡注册成为服务外包企业,且当年服务外包出口达50万美元以上,奖励3万元。出口100万美元以上,奖励5万元。经商务部门批准设立境外机构的企业当年资助开办费3万元;对在境外开展资源开发、海外并购、境外工程承包(不包括分包)等的境外投资项目,运转正常的,按当年累计投资额(工程承包执行额)的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3.推进海关通关便利化。为推动属地报关,支持我县外贸“三代”产业发展,给予在三门设点常驻的报关企业属地报关每票补贴50元,转关运输每个标箱补贴80元(补贴范围为报关企业代理的三门本地企业的属地报关及转关运输业务)。
七、加快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
34.推进生态型工业建设。对开展清洁生产的企业,经审核并验收合格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奖励,但单项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通过ISO14000环保认证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绿色企业的,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环境友好型企业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能源计量示范单位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节水型企业的,奖励5万元。
35.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坚持“整治非法,淘汰落后,规范提升”方针,制定淘汰落后产能行动计划,采取能耗、环保、安全等综合手段严格实施关停、转产、改造。
⑴对政府强制性关停或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引起的关停,若污染场地已得到修复,原厂区土地和建筑物在转让给其他企业过程中产生的县得部分税收,或原厂区土地依法通过政府收储,企业获得收储资金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等县得部分税收,全额奖励给转让方企业,用于解决企业职工安置等问题。
⑵对企业在国家规定时限内主动淘汰国家限制类、禁止类及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新上资源节约、固废综合利用、生态环保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技改项目,经组织评审,按实际投资额给予5%的专项补助,但单项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36.大力推进企业循环经济发展。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示范项目、重点工业污染治理工程、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及再制造产业发展能力建设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37.建立能源奖励制度。对完成节能降耗下降指标的规上企业、限额以上三产服务业的能管员,按节约每吨标准煤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八、鼓励和培育总部经济
38.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本意见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县办理税务登记并汇缴企业所得税且县外分支机构汇缴额不低于20%的企业。
我县以外注册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在我县设立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区域性总部、职能性总部和生产基地的,经县政府认定视同总部企业,享受本政策。
奖励政策:按总部企业县外分支机构汇缴税款县得部分的80%给予奖励。
39.在县内设立独立法人机构、整个业务流转环节发生在县外、且当年入库税收超过200万元的企业,经县政府认定视同总部企业。
奖励政策:按总部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仅限于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含)的,按县得部分的70%给予奖励;金额1500万元至3000万元(含)的部分,按县得部分的80%给予奖励;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部分,按县得部分的90%给予奖励。
九、附则
40.本意见所指税收入库是指企业当年县内实际入库税收,不包括当年未调入国库的免抵数、往年欠缴税收、稽查立案办理入库税收和海关关税。企业享受优惠、贴息及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上缴税收的县得部分。企业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及发生其它较大负面影响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本意见涉及的奖励和优惠政策,一律不得享受。
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企业同一事项所涉及多项优惠的,按最高优惠的一项执行。
41.本意见中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补助资金必须用于技改或扩大再生产,并纳入相关的财务科目,否则予以收回。企业迁出本县的,其在历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享受优惠政策而获得的有关奖励、补助部分,予以收回。本意见第1条企业法人代表所获得的奖励资金,不包含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该税款由支付单位缴纳。
42.本意见涉及到的各项政策每年度兑现一次。奖励金额按企业当年县内实际入库税收予以核定;若企业当年县内实际入库税收高于汇算清缴税收金额,以汇算清缴为准,奖励金额差额部分在该企业下一年度政策兑现奖励金额中按实扣回。考核工作由县委办、县府办牵头,会同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商务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对企业和个人上报的书面依据进行审查,并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兑现。
43.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涉税优惠政策设立过渡期。此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