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优化企业梯队培育
(一)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对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首次认定的企业奖励40万元,连续认定的企业奖励20万元,中断后再次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奖励3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二)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当年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配套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试验基地分别给予200万元、40万元奖励。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上述研发机构如为多家单位共建的,根据共建单位家数按比例给予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20万元。对在县政府统一规划地设立“飞地型”企业研发机构的,给予50%租金补助,每家企业享受补助期限为5年,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上报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企业,且经审计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3.5%及以上的纳统企业,给予经审计较上年增量部分的12%奖励,每家企业最高500万元。有受母公司委托研发业务的外资企业,企业产生的研发费用以企业上报的研发投入为准确定奖励金额。外资企业在新设立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的,同等享受研发补助政策。对高校院所、医院研发投入比上年度增长15%以上的,且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贡献前五位的,在统筹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定向激励,优先推荐省级以上试点示范。
(四)鼓励创新方法的应用和推广。引导和支持企业将创新方法应用于企业关键技术与产品研发,加快技术难题的突破,被认定为省级示范(试点)企业的,在建设期(一般为3年)内每年补助5万元,年度考核优秀的,再奖励5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创新方法推广应用工作站的,在建设期(一般为3年)内每年补助5万元。
二、加大重大产业技术攻关
(五)推动布局技术攻关新赛道。聚焦“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数字经济、装备制造等产业的“卡脖子技术”,重点推进人形机器人部组件及加工装备等关键技术攻关,持续推进创新全流程支持。通过“揭榜挂帅”并经省级及以上立项的项目,项目验收通过后根据下拨资金的5%予以补助,项目为省地联动支持项目的,在此基础上额外补助5%,同一项目不重复补助。县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开展“专精特新”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鼓励企业联合大院名校、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等通过“揭榜挂帅”进行科技攻关,经招标或评选,每年设立10个项目,项目完成并经专家组验收通过后,对承担重大攻关项目的企业和单位给予奖补。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开展符合县重点鼓励拓展领域和产业提升方向的重点科研项目,项目完成后,经申报并通过专家评审,每年择优确定10个县级科技创新团队,对每个项目团队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六)支持新产品开发新品种培育。对通过鉴定或验收评价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项奖励1万元。加大农业新品种培育,对新通过省级认定补助5万元,通过省级审定补助10万元。
(七)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鼓励企业和高校院所共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视情给予场地建设、装修、人才引进、运营和设备投入等经费扶持。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引入核心技术且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并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引进共建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专题研究明确;对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再给予50万元奖励。对省级创新联合体每年给予3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优先推荐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奖励200万元。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在省财政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市县财政按照省补助经费的1:2给予补助。
(八)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创新券额度;对提供服务的创新载体,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30%补助,最高20万元;通过“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50%补助,最高50万元。对通过省大仪平台提供对外开放服务的大仪,所在高校、科研机构可按照不高于服务收入10%的比例,给予相关人员大仪共享服务奖励,每台大仪奖励上限2万元,每家单位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不纳入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
三、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九)推进新昌智造科创带建设。坚持一廊引领、区域联动,主动对接G60、杭州城西、宁波甬江三大科创走廊,按照“一轴相连、两翼齐飞、多点支撑”的空间布局,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加快推进新昌智造科创带建设,提升区域科创要素集聚度。大力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对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运行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对综合体的运营机构和入驻机构免收房租。
(十)推进创新创业体系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市级星创天地给予5万元奖励。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提高孵化服务水平类奖励同一年度获得的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深化科技大市场建设,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技术市场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技术市场软硬件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科技成果特派员通过科技大市场促成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按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3万元,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对新认定的市级中试基地,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四、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十二)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技大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20万元、80万元、40万元奖励。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人(单位)予以全额奖励,第二、第三完成人(单位)减半奖励,其余不予奖励。对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人(单位)予以全额奖励,其余不予奖励。被列入省、市重大科技成果的,分别给予每项50、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省知识产权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50万元、30万、10万元。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奖励10万元。
(十三)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对省、市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对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每项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鼓励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在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进行登记且获得登记证书的,按每件给予不高于500元的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件。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每年评选10个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30万元补助。对通过司法途径专利维权或应对国外专利侵权纠纷胜诉的,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成本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商业秘密司法维权结果界定为胜诉的企业,按其维权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案件最高补助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20万元。对当年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学院的高校,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省级以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开放许可的专利,按实际所缴年费予以补助。
(十四)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最高奖励或补助5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按照考核结果评价为优、良、合格分别奖励10、5、2万元。对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20万元补助。对省、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最高奖励60万元。对商业秘密进保险箱存放的企业,每家企业每年补助500元保险箱租用金,公证费用按照实际金额进行补贴。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每家给予奖励50万元,对入驻集聚区内的服务机构,给予每家机构房租补助不超过20万元/年。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和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五、推进开放合作协同创新
(十五)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合作。支持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加入国际科学研究、国际产业技术研发、国际标准制定等国际组织,对举办国际组织主办的高水平学术研讨活动,一次性给予经费支出30%、最高50万元补助,定期或永久举办的,三年内可每届一次性给予经费支出30%、最高5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院所、平台、协会、机构等举办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学术研讨和赛事等科技创新活动,事前向科技部门报告同意的,按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额度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
(十六)推进规上企业产学研全覆盖。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实施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按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研究生分院(培养基地)每年给予专项工作经费,并对来分院(培养基地)就读的研究生给予每人每年15000元的奖学金。鼓励在读研究生团队(不少于3人)到企业、研究院进行产学研合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经认定后按一定标准(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给予企业、研究院补助,专项用于研究生团队的生活补贴。
(十七)鼓励跨区域开放合作协同创新。支持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研发主体开展跨区域的合作,建立协同创新组织的,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经费支持;支持高校院所牵头成立与新昌有关的协同创新组织的,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经费支持。
(十八)加强军民协同创新。对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通过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5%给予补助。对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5%给予补助。对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各类相关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营造良好创新生态
(十九)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对知识产权质押及证券化融资的企业,按不高于基准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最高30万元。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专利保险补偿、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保险补偿机制,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二十)强化科技工作导向。积极开展创新型乡镇(街道)建设,提高科技工作在乡镇(街道)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科技工作在省级园区工作的考核比重不低于30%,把科技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和园区主任述职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二十一)健全科研诚信体系。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体系,对于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采取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收回资助经费(资金)、取消申请或参与科技活动资格等惩戒措施。
附则:规上企业如无研发经费统计支出,实行减半奖励补助。为平衡整个财政结构,对于权重较大的企业在资金兑付上,综合考虑其营业收入、研发投入等指标,给予一次性兑现。对国家级项目、省级项目的补助,按照立项年度的政策执行。凡涉及与本意见同性质、同类型优惠政策交叉时,每个奖励事项只能适用对应的一个奖励条款,并按照最高和最优的一个条款享受,不重复享受。对省市场监管局拨付的资金按照省市场监管局文件执行。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和荣誉实行一票否决:⑴存在《绍兴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绍市委办发〔2016〕43号)第五条规定情形的;⑵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⑶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⑷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节能减排未达标的;⑸有严重社会信用失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⑹发生重大逃税骗税行为的。
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