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一、完善科技型企业梯队培育机制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规上、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3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及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 扶持标准
新认定的规上高新技术企业奖励40万元,新认定的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的规上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5万元。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二)政策条款:对有效期内的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当年新纳入国家统计局网上直报规上企业的,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再奖励10万元。
1. 扶持对象
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2. 扶持标准
在原有“小升规”企业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10万元。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三)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5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2. 扶持标准
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3—5万元(具体标准由属地确定)。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二、健全龙头企业创新引领机制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同时支持申报省级重点研发项目。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
2. 扶持标准
新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奖励50万元。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reward.sx.gov.cn)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二)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
2. 扶持标准
新认定的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奖励100万元。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三、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2. 扶持标准
国家级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省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发改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发改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二)政策条款: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 扶持标准
当年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获得的省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若省级资助资金分批补助,则奖励资金同步分批补助)。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三)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和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和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
2. 扶持标准
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奖励10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奖励4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主办企业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奖励10万元。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四、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和国际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
2. 扶持标准
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国际联合实验室给予80万元奖励,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给予60万元奖励,国际合作基地给予20万元奖励。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研发统计纳统企业的研发支出比上年增长15%以上且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的,按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给予分档奖励,每家企业最高500万元;研发支出增长在10%—15%之间的,减半奖励。外资企业在绍设立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的,同等享受研发补助政策。
1. 扶持对象
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上企业认定以统计局提供名单为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以税务部门提供名单为准)。已享受省级研发后补助资金的,不重复奖励。外资企业参照执行。
2. 扶持标准
(1)3%≤实际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4%,且10%<实际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5%的,奖励研发投入的3%,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2)3%≤实际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4%,且实际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5%,奖励研发投入的6%,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4%≤实际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且10%<实际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5%的,奖励研发投入的4%,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4)4%≤实际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且实际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5%,奖励研发投入的8%,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实际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且10%<实际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5%的,奖励研发投入的5%,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6)实际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且实际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5%,奖励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 申请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越快兑”系统自行下载填报);
(2)上年度研发投入证明材料。
4. 审批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审核、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3)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二)政策条款:对高校院所、医院研发投入比上年度增长15%以上的,且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贡献前五位的,在统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定向激励。
操作细则:按照《绍兴市科技计划与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通知)操作。
六、实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按项目研发投入的2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对在三区实施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区各承担50%补助经费。
操作细则:按照《绍兴市科技计划与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通知)操作。
(二)政策条款:市财政对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最高给予5万元补助。
1. 扶持对象
任期内签订年度工作任务书(或合同)的市科技特派员团队。
2. 扶持标准
每个团队最高给予5万元资金补助。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市科技局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市科技局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七、深化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改革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创新券额度。
操作细则:按《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绍市科〔2018〕27号)执行。
(二)政策条款: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提供服务的,按照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30%补助,最高20万元。通过“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提供服务的,按照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50%补助,最高50万元。
1. 扶持对象
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创新载体。
2. 扶持标准
创新载体直接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提供服务的部分,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30%补助,最高20万元;通过“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提供服务的部分,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50%补助,最高50万元。同一家创新载体同一年度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
3. 提供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越快兑”系统自行下载填报);
(2)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额证明材料(兑付文件、收款凭证等)。
4. 审批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补助项目的审核、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3)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三)政策条款:推广“无感直兑”经验,对大仪入网数高、开放共享量大的载体,设立不高于10万元的资金池,直接支持企业通过省大仪平台兑现政策。
1. 扶持对象
通过“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提供检验检测服务,且大型科研仪器(单台价值30万元以上)入网数高、开放共享量大的创新载体。
2.扶持标准
经评审确定的创新载体每家先期发放不高于10万元的“无感直兑”兑现资金。
3. 提供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越快兑”系统自行下载填报);
(2)上年度大型科研仪器入网数、开放共享量等证明材料。
4. 审批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补助项目的审核、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3)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4)监管。每年度末属地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无感直兑”资金兑现情况进行审计,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的资金退回“资金池”,结余资金继续留存“资金池”滚动使用。
八、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引入核心技术且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并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
操作细则:由属地政府与引进载体一事一议确定,具体参照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二)政策条款:对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再给予不少于5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根据《绍兴市产业研究院绩效评价办法》绩效评价优秀的市内产业研究院。
2. 扶持标准
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奖励50万元。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九、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在省财政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市县财政按照省补助经费的1:2给予补助。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2. 扶持标准
一事一议专题研究。
十、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奖励200万元。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2. 扶持标准
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200万元奖励。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二)政策条款:省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30%予以奖励,最高300万元。
1. 扶持对象
当年省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2. 扶持标准
按省奖补资金的30%予以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十一、推动创新联合体建设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省级创新联合体每年给予3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支持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
1. 扶持对象
列入省级创新联合体的牵头单位。
2. 扶持标准
每年给予30万元的资金扶持,扶持期限与联合体项目实施期限一致。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二)政策条款:对市考评优秀的综合体,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市考核评价优秀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
2. 扶持标准
给予每家50万元奖励。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十二、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运营单位。
2. 扶持标准
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奖励100万元,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奖励50万元,新备案的国家级星创天地奖励20万元。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发改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发改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二)政策条款: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运营单位。
2. 扶持标准
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奖励50万元,新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奖励20万元,新备案的省级星创天地奖励10万元。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发改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发改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三)政策条款:对新认定市级星创天地给予5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市级星创天地运营单位。
2. 扶持标准
新认定的市级星创天地奖励5万元。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十三、提高孵化服务水平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5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
2. 扶持标准
(1)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奖励;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单位5万元奖励。企业同一年度获得第十三条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新培育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申报时需入驻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视为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
3. 提供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越快兑”系统自行下载填报);
(2)新认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清单;
(3)该企业入驻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入驻合同与认定当年的房租发票(免房租的可由水电费发票代替)。
4. 审批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审核、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3)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二)政策条款: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1奖励,对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获得省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当年获得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2. 扶持标准
按获得省级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金额给予1:1奖励,获得市级绩效考评优秀的孵化器奖励30万元,市级绩效考评优秀的众创空间奖励5万元。企业同一年度获得第十三条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十四、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20%给予奖励,对其中通过技术市场竞价(拍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奖励,每项最高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 扶持对象
高校院所与企业达成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的项目。
2. 扶持标准
(1)对我市高校院所与市内企业合作实施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且研发经费归属我市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对我市高校院所与市外企业合作实施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按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的10%给予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单位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2)对通过技术市场竞价(拍卖)成交的项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奖励,每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
(3)对其他形式达成的项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奖励,每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
3. 提供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越快兑”系统自行下载填报);
(2)竞价(拍卖)成交确认书;
(3)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经管理部门认定登记);
(4)技术合同发票,支付凭证。
4. 审批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审核、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3)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二)政策条款:加强科技大市场建设,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的平台、机构,工作考核达标的,每家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并根据绩效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操作细则:根据所在地科技部门《科技大市场管理办法》、《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操作。
(三)政策条款: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通过科技大市场促成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分别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5%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10万元。
1. 扶持对象
(1)已注册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及各科技大市场的入驻机构;
(2)依法取得资格证书的技术经纪人。
2. 扶持标准
(1)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通过科技大市场促成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技术经纪人通过科技大市场促成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 提供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越快兑”系统自行下载填报);
(2)技术需求经所在地科技大市场备案记录;
(3)三方技术合同或技术中介委托协议(经省级机构认定登记);
(4)技术合同发票、技术交易支付及收款凭证。
4. 审批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审核、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3)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四)政策条款: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对经认定的市级中试基地,给予一次性不少于5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
2. 扶持标准
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十五、强化科研成果激励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 万元、200万元奖励;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五完成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单位。
2. 扶持标准
(1)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单位为市内的获奖项目,按照对应奖励全额奖励给第一完成单位,如有多个市内完成单位的,由第一完成单位按贡献大小分配;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单位非市内的获奖项目,对市内第2—5位完成单位分别按照对应奖励金额的40%、30%、20%、10%的比例给予奖励;
(2)对获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市内第一完成单位按照对应奖励金额给予全额奖励;
(3)同一项目分别获省奖、国家奖的,以最高奖励为限。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二)政策条款: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省知识产权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30万、1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1)在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或浙江省知识产权奖;
(2)申请人须为该知识产权获奖时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
2. 扶持标准
(1)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2)对新获得省知识产权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30万、10万元奖励;
(3)此扶持项为获奖主体在获得上级政府奖励的基础上追加配套奖励。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三)政策条款:对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实施商标品牌培育、运用和管理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
2. 扶持标准
对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等区域性品牌的行业协会或相关牵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3. 提供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越快兑”系统自行下载填报);
(2)企业(协会)相关主体证明(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等);
(3)商标注册证明;
(4)认定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审批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审核、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3)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十六、完善多层次金融资本支持创新机制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知识产权质押及证券化融资的企业,按不高于基准利率(LPR)的80%给予贴息,对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2‰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
1. 扶持对象
(1)申报企业须在当年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知识产权(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知识产权)质押合同,以及通过知识产权(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进行融资;
(2)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须进行质押登记,其中数据知识产权须进行公共存证。
2. 扶持标准
对当年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或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进行融资的企业,依据贷款合同或相关约定,按其知识产权质押金额占质押及其它担保总额比例所对应的实际放贷金额以及实际贷款使用期限计算(跨年度的可按年度分别补助或全部结息完成后,进行一次性补助),或作为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的标的实际融资及使用期限计算。
(1)对以发明专利权进行质押的贷款,或者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进行融资的,利率(融资成本)高于同期LPR的,按同期LPR的80%给予贴息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利率(融资成本)低于同期LPR的,按实际贷款利率(融资成本)的80%给予贴息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以其它知识产权进行质押的贷款,利率高于同期同期LPR的,按同期LPR的40%给予贴息扶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利率低于同期LPR的,按实际贷款利率的40%给予贴息扶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对涉及知识产权评估费用的,按实际放款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4)同时进行政策性担保的知识产权质押,按上述标准予以贴息扶持;
(5)上述补助,每家企业当年合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 提供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越快兑”系统自行下载填报);
(2)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登记证书,或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相关凭证。涉及评估的,提供相关评估凭证;
(3)涉及该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当年结息清单证明,及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成本支出凭证。
4. 审批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审核、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3)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二)政策条款: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补偿机制,每家单位最高给予10万元补助。
1. 扶持对象
(1)企业与依法设立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签订成果转化保险合同;
(2)所涉成果转化保险险种须经保监部门核准备案。
2. 扶持标准
对企业投保的成果转化保险,按照实际支付保费的8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 申请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越快兑”系统自行下载填报);
(2)企业参保成果转化保险的保单;企业参保成果转化保险的发票。
4. 审批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审核、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3)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三)政策条款:探索专利保险补偿机制,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1. 扶持对象
(1)已注册或登记的企业;
(2)申报企业须在上一年度与保险机构签订专利保险合同。
2. 扶持标准
对企业购买专利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涉外专利保险的,年度保费在5万元额度内,给予全额补助,超出部分按50%给予补助;对企业其它专利保险的,年度保费在2万元额度内,给予全额补助,超出部分按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3. 提供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越快兑”系统自行下载填报);
(2)专利保险的保单及专利保险保费支付凭证。
4. 审批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审核、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3)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四)政策条款:探索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保险补偿机制,每家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1. 扶持对象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是“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登记入网的创新服务载体依托单位(独立法人机构);
(2)申报单位须在上一年度与依法设立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签订科研仪器共享保险合同,且该险种经保监部门核准备案;
(3)科研仪器共享保险合同中投保的科研仪器单台价值超过30万元,且已通过安装物联网设备接入“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
2. 扶持标准
对开展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且签订仪器设备保险合同的单位,按照保费的50%给予补助,同一年度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3. 提供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越快兑”系统自行下载填报);
(2)申报单位投保科研仪器共享保险的保单、发票及所投保仪器的清单、购置发票或合同;中国银保监会对该保险险种的批准(备案)文件。
4. 审批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属地区、县(市)科技部门负责补助项目的审核、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3)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区、县(市)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十七、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每家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1)申请主体须为涉及转化提升发明专利的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涉及转让的,申请主体为转让前的权利人);
(2)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涉及转化提升的发明专利专利权(申请权)未发生跨市域权属变更,且法律状态有效。
2. 扶持标准
(1)对新授权发明专利,2年内通过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进行备案的,每件奖励1万元;
(2)对当年获得美、日、欧等国家海外同族专利权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
(3)对当年被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后经行政复审或司法审查维持全部有效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
(4)对当年进行质押融资并实现500万元—8000万元质押金额(涉及多件专利质押的,按均值计算)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每件发明专利权利期内只能申请一次奖励;
(5)对当年实现专利标准化的有效发明专利,纳入国际标准的奖励2万元,纳入国家标准的奖励1.5万元,纳入行业标准的奖励1万元,纳入省级地方标准的奖励0.5万元;
(6)对高校、科研院所转让或许可给企业,且转让(许可)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
对于同一专利在同一年度分别符合上述情形的,按上述标准叠加奖励,单件专利最高不超过2万元/件,每家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 提供材料
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越快兑”系统自行下载填报)。
4. 审批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审核、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3)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二)政策条款:对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开放许可的专利,按实际所缴年费予以补助。
1. 扶持对象
申请主体须为涉及免费开放许可专利的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
2. 扶持标准
对授权以来,实际缴纳的年费予以全额补助。
3. 提供材料
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越快兑”系统自行下载填报)。
4. 审批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审核、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3)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三)政策条款:对通过司法途径专利维权或应对国外专利侵权纠纷胜诉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1. 扶持对象
(1)申报企业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且为诉讼案件原告(企业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的除外);
(2)同一年度内,同一家企业获得各类专利诉讼维权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 扶持标准
对企业在国内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给予司法判赔金额的20%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资助,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 提供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越快兑”系统自行下载填报);
(2)法院终审判决书(国外案件需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及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3)维权代理费用(调查取证费、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相关单据(国外案件中的相关外文单据需提供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4. 审批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审核、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3)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四)政策条款:对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成本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1. 扶持对象
(1)申请主体须为知识产权纠纷调处的当事人(原告、被告);
(2)同一年度内,同一申请主体获得资助总额不超过2
万元。
5. 扶持标准
对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成本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6. 提供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越快兑”系统自行下载填报);
(2)仲裁机构、公证机构、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票据。
7. 审批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审核、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3)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五)政策条款:对当年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学院的高校,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1. 扶持对象
对当年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并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文件及专职授课老师的高校。
2. 持标准
(1)对当年新开设24学时(1.5学分)以上知识产权课程,并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文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日历、专业教材等)及专职授课老师的高校,给予20万元的补助;
(2)对当年经教育部门批准,新开设知识产权专业的高校,给予50万元的补助;
(3)对已开设知识产权专业,并在当年新成立知识产权学院的高校,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
3. 提供材料
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越快兑”系统自行下载填报)。
8. 审批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审核、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3)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六)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省级以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 扶持对象
当年被认定为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省级以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的单位。
2. 扶持标准
(1)对当年新认定为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的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给予30万元奖励;
(3)对当年新认定(备案)为国家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给予20万元奖励;
(4)对当年新认定(备案)为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十八、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 扶持对象
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省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
2. 扶持标准
(1)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3)对当年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33251-2016”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高校给予20万元奖励;
(4)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企业以及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科研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
(5)对当年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二)政策条款: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和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通过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绩效评价的企业和相应的服务机构。
2. 扶持标准
对当年通过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绩效评价的企业,合格的,给予2万元奖励;良好的,给予5万元奖励;优秀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相应服务机构给予1万元的奖励。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三)政策条款:对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每家20万元补助。
1. 扶持对象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注册或登记知识产权联盟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合作组织(发起单位)
2. 扶持标准
对新成立并在当年获得省级知识产权联盟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每家20万元补助。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四)政策条款:对省、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给予不超过6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1)申报单位须为的市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专利代理机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
(2)所涉专利导航、预警项目须经省、市市场监管部门立项,并通过验收。
2. 扶持标准
(1)对经省市场监管部门立项,并通过验收的专利导航、预警项目,给予60万元奖励;
(2)对经市市场监管部门立项,并通过验收的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给予60万元奖励;
(3)对经市市场监管部门立项,并通过验收的专利预警项目和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一期、二期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
对于同时列入市级、省级项目的,不叠加奖励。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五)政策条款: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给予2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1)于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取得专利代理师(人)执业证;
(2)在专利代理机构连续工作满2年;
(3)通过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当年专利代理人执业考核,并考核合格;
2. 扶持标准
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给予2万元奖励。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六)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每家给予奖励50万元,对入驻集聚区内的服务机构,给予每家机构房租补助不超过20万元/年。
1. 扶持对象
(1)当年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单位;
(2)入驻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服务机构。
2. 扶持标准
(1)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给予每家50万元奖励;
(2)对入驻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服务机构,入驻前两年给予房租全额补助,第3-5年给予房租的80%补助,第6年起,给予房租的50%补助,每家机构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七)政策条款: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1. 扶持对象
已注册或登记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含外地服务机构在绍兴市注册或登记的分支机构)。
2. 扶持标准
(1)对总部设在绍兴且运行满3年,拥有30名以上(含
30名,以社保缴纳为准)专利代理师或律师,当年代理专利诉讼、无效、复审等业务并成功案例10项以上(含10项)的专利代理机构,予以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2)对拥有30名以上(含30名)专利代理师或律师,当年代理专利诉讼、无效、复审等业务并成功案例10项以上(含10项)的专利代理机构在绍兴设立有资质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且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以社保缴纳为准)专利代理师或律师并运行满1年的,予以一次性20万元奖励;
(3)对总部设在绍兴且运行满3年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予以一次性50万元奖励;
(4)对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绍兴设立有资质的分支机构且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以社保缴纳为准)专利代理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或律师并运行满1年的,予以一次性10万元奖励;
(5)对我市专利代理机构经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部门依据《专利代理信用评价规范》(TZPAA001-2021)评价,在当年获评A++级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评A+级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评A级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同一服务机构在同一年度分别符合上述情形的,按上述标准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家。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八)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和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和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的单位。
2. 扶持标准
(1)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指导站、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给予5万元奖励;
(3)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给予5万元奖励;
(4)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指导站、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给予2万元奖励;
(5)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给予
50万元奖励;
(6)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给予30
万元奖励;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s://reward.sx.gov.cn)进行直
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十九、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建设
(一)政策条款:对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 扶持对象和标准
(1)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含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或民办事业单位;
(2)直接承担军方或军工单位(军队各级机关部门及所属部队单位,武警部队,军工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单位>、国防科研机构,军事院校,“国防七校”等)的国防科研项目或科研采购一体化项目,包括单独承担和联合承担;
(3)项目整体或阶段性研发完成,当年通过军方或军工单位验收,认定已实现整体或阶段性研发目标;
(4)项目研发投入与研发目标的关联性需经专家组评审,由所在地发改部门牵头或委托第三方组织;
(5)项目研发投入需独立核算且经第三方专项审计不低于100万元(包含全资子公司参与项目研发的投入,不含各级财政资金投资部分);
(6)国防科研项目或研发采购一体化项目的标的,包括武器、武器系统、军用装备、电子信息系统、军事技术器材及配套产品。
2. 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军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2)补助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发改部门提供);
(3)承担国防科研项目的证明材料,如军方或军工单位的任务书、“两厂四方”协议、技术研发合同等;
(4)项目通过整体或阶段性验收的证明材料(可视情要求提供申请验收时的相关资料);
(5)专家组对研发投入和研发目标关联性的评审意见;
(6)第三方关于项目研发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7)属于军方或军工单位的证明材料;
(8)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3. 审批程序:视项目涉密情况,由所在地发改部门或由其委托具备保密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补助项目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补助项目核定意见和补助额建议意见,报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同意,下达扶持资金。所在地发改部门在补助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国防动员办备案。
(二)政策条款:对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 扶持对象和标准
(1)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含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或民办事业单位;
(2)通过技术交易获得国防科研成果(经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等权威部门认定的国防专利);
(3)利用该项国防科研成果生产产品并有实际销售或经首台(套)认定;
(4)按获取国防科研成果时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进行补助。
2. 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2)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发改部门提供);
(3)技术交易合同复印件;
(4)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金额凭证(发票等);
(5)取得国防专利的证明材料(国防专利证书等);
(6)国防科研成果与产业化产品的关联性证明;
(7)产业化产品销售证明(订单合同、销售发票等)或首台(套)证明;
(8)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 审批程序:视项目涉密情况,由所在地发改部门或由其委托具备保密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补助项目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补助项目核定意见和补助额建议意见,报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同意,下达扶持资金。所在地发改部门在补助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国防动员办备案。
(三)政策条款:对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各类军民融合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 扶持对象和标准
(1)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含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或民办事业单位;
(2)军工单位通过资金、设备、技术等方式参与建设,包括市内外各类主体联合军工单位建设或由军工单位单独建设(军工单位主要指军工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单位>、国防科研机构,军事院校,“国防七校”,以及承担国防科研项目的研发团队等);
(3)建成的各类军民融合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主要从事国防军工相关技术、产品的研发试验;
(4)投入使用是指已实体化运作并正常开展研发试验;
(5)实际建设投入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以及研发试验准备过程中产生的投入(如设备租赁、人才引进、技术受让等),含国家财政拨付资金,需经第三方专项审计。不与承担国防科研项目的研发投入补助同时享受。
2. 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发改部门提供);
(3)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相关证明(协议等);
(4)参与建设主体为军工单位的相关证明;
(5)实体化运作的证明资料(缴纳社保清单等);
(6)开展国防军工相关技术、产品研发试验的证明(军方任务书、军工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等);
(7)实际建设投入的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
(8)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3. 审批程序:视项目涉密情况,由所在地发改部门或由其委托具备保密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补助项目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补助项目核定意见和补助额建议意见,报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同意,下达扶持资金。所在地发改部门在补助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国防动员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