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高水平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更大力度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计划
对当年新认定的规上、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30 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有效期内的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 3 万元奖励;对首次小升规的规下企业,按研发投入占比情况给予分档奖励,对占比为 3%≤占比<5%、5%及以上,分别给予3 万元、5 万元奖励。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D类企业。
二、完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机制
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 万元奖励,同时优先支持申报省级重点研发项目;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培育的减半。
三、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500 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当年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 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和市级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 40 万元、20 万元和10 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不包括获得上级资助的重点企业研究院项目专项资金)给予1:1 配套资助。
四、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和国际合作基地和省级,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 万元和 20 万元奖励。对新建成的省级外国专家工作站,给予一次性 12 万元资助。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对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对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支出且研发支出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按研发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情况给予奖励,对 3%≤占比<4%、4%≤占比<5%、5%及以上,分别奖励研发投入的 6%、8%、10%,每家企业最高均不超过500万元;研发支出增长在 10%—15%之间的,减半奖励。国有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六、实施产业关键技术攻关。
紧扣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和集群制造的技术需求,按照产业链、创新链、政策链融合要求,大力推行“揭榜挂帅”攻关模式,实施一批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为导向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 2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由市、区各承担 50%补助经费。
七、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
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10 万元创新券额度。对提供服务的创新载体,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30%补助,最高20万元;通过“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 50%补助,最高50 万元。鼓励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对相关服务人员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服务收入可按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
八、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
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引入核心技术且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并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对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给予 50 万元奖励。
九、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在省财政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市县财政按照省补助经费的 1:2 给予补助。对越城区内企业经批准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 万元、50万元。
十、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支持基础研究型、头部企业引领型、总部企业攻关型和创新平台服务型等多元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 200 万元奖励;省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 30%予以奖励支持,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十一、推动创新联合体、综合体建设。
鼓励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组建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联合体。对省级创新联合体每年给予 30 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对已列入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在市级绩效考评中为优秀的,给予综合体运营单位 50 万元的奖励。
十二、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市级星创天地给予 5 万元奖励。
十三、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在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期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按每家5 万元、2万元的标准奖励孵化载体;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 1:1 奖励。以上同一年度获得的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十四、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
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且通过技术市场竞价(拍卖)成交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奖励,每项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 万元。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的平台、机构,符合条件的,每家每年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并根据绩效给予最高10 万元奖励。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通过科技大市场促成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分别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5%给予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 万元、10 万元。
十五、强化科研成果激励。
对以第一完成单位(个人)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研发团队(个人)500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第二完成单位(个人)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300 万元、100 万元、60 万元、20 万元奖励;第二完成单位(个人)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 万元;获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奖励 50 万元、10 万元。落实技术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完善科创金融体系。
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全面落实“浙科贷”专属融资服务政策,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不高于基准利率(LPR)的80%给予贴息,对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的 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获得的银行贷款,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LPR)的 50%给予贴息扶持,最高不超过10 万元;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专利保险、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保险补偿机制,每家单位给予不超过10 万元补助。
十七、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
对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奖励每家不超过 50 万元。对通过司法途径专利维权或应对国外专利侵权纠纷胜诉的,给予补助不超过100 万元。对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成本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2 万元。对当年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学院的高校,给予奖励不超过50 万元。对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省级以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给予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十八、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给予奖励不超过50 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 万元奖励。对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补助20 万元。对省、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给予奖励不超过 60 万元。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给予奖励 2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每家给予奖励 50 万元,对入驻集聚区内的服务机构,给予每家机构房租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年。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和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给予奖励不超过50 万元。
十九、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建设。
对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5%给予补助。对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5%给予补助。对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各类军民融合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二十、加强技术标准及检测检验服务
当年在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浙江)绍兴园区设立总部、实际有效运行并营利的机构,按检验检测设备投资额的 15%、最高 1000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主导制定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标准并成为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标准并除去科研院所及行业协会等单位,本单位在企业类别中排名第一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25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被认定为“标准领跑者”的一次性给予10 万元奖励。当年设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工作组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40 万元、25 万元、15 万元奖励。
二十一、积极培育医疗器械产业
对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首次注册且获得相应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产品(不含列入国家局《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生化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除外),依据产品类别,三类医疗器械每个产品给予 100 万奖励,二类医疗器械每个产品给予50万奖励。对进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或优先审评程序的,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通过FDA(美国)、CE(欧盟)、PMDA(日本)认证的产品且属于国内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管理目录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80 万元、50 万元、50万元奖励;通过 FDA(美国)、CE(欧盟)、PMDA(日本)认证的产品且属于国内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管理目录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注册认证奖励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十七、其他事项
1.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与国家、省、市各类政策性扶持(奖励、补助、资助)资金不重复享受,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扶持(奖励、补助、资助)政策的,从高不重复;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以上奖励数均以人民币计。
2.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 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在政策执行期限内属于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对象的主体,不予享受政策。规上企业当年度研发经费为零的,不予享受第一、二、三、五、八、九、十、十五条等政策。3.在依法实施监察、审计、财政检查、税务检查时,查实企业存在违规套取财政扶持(奖励、补助、资助)资金、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收回财政扶持(奖励、补助、资助)资金,取消其当年的财政奖励资格。
4.本意见执行期限为 2022 年1 月1 日至2024 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完善。此前相关扶持(奖励、补助、资助)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