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补充意见)
一、第一条:更大力度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计划
(一)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规上、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及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 扶持标准
新认定的规上高新技术企业奖励40万元,新认定的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的规上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5万元。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reward.sx.gov.cn/app)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企业。
(二)政策条款:对有效期内的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 扶持对象
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2. 扶持标准
在原有“小升规”企业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10万元。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reward.sx.gov.cn/app)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企业。
(三)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5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2. 扶持标准
新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3-5万元(具体标准由属地确定)。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reward.sx.gov.cn/app)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企业。
二、第二条:完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机制
(一)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
2. 扶持标准
新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奖励50万元。
3. 提供材料
4.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reward.sx.gov.cn/app)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5.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企业。
(二)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培育的减半。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及新纳入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名单的企业。
2. 扶持标准
新认定的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奖励100万元,新纳入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名单的企业奖励50万元。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reward.sx.gov.cn/app)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企业。
三、第三条: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
(一)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2. 扶持标准
国家级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省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reward.sx.gov.cn/app)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发改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发改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企业。
(二)政策条款:对当年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 扶持标准
当年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获得的省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若省级资助资金分批补助,则奖励资金同步分批补助)。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reward.sx.gov.cn/app)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请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依托单位。
(三)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给予1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
2. 扶持标准
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奖励10万元。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reward.sx.gov.cn/app)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企业。
(四)政策条款: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
2. 扶持标准
按获得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不包括获得上级资助的重点企业研究院项目专项资金,并按照《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64号)文件精神及责任书规定的约定分期配套到位。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reward.sx.gov.cn/app)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企业。
四、第四条: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
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和国际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
2. 扶持标准
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国际联合实验室给予80万元奖励,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给予60万元奖励,国际合作基地给予20万元奖励。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reward.sx.gov.cn/app)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企业。
五、第六条:实施产业关键技术攻关
(一)政策条款:紧扣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和集群制造的技术需求,按照产业链、创新链、政策链融合要求,大力推行“揭榜挂帅”攻关模式,实施一批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为导向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2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在三区实施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区各承担50%补助经费。市财政对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最高给予5万元补助。鼓励各区、县(市)对国家级、省级项目给予一定支持,国家级、省级项目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比例资助。
操作细则:按照《绍兴市科技计划与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每年的申报指南(通知)操作。
(二)政策条款:市财政对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最高给予5万元补助。
1. 扶持对象
由科技特派员团队申请,签订合同(任务书)的市科技特派员团队项目。
2. 扶持标准
单个项目最高给予5万元资金补助。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reward.sx.gov.cn/app)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市科技局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市科技局将资金拨付到科技特派员团队派出单位。
六、第七条: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
(一)政策条款:对提供服务的创新载体,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30%补助,最高20万元;通过“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50%补助,最高50万元。
1. 扶持对象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是创新服务载体依托单位(独立法人机构);
(2)该创新服务载体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在50万元以上。
2.扶持标准
创新服务载体直接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提供服务的部分,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30%补助,最高20万元;通过“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提供服务的部分,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50%补助,最高50万元。同一家创新服务载体同一年度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
3. 提供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政策兑现系统自行下载填报);
(2)该载体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额证明材料(兑付文件、收款凭证等)。
4. 审批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绍兴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兑现系统(http://reward.sx.gov.cn/app),根据要求向属地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属地区、县(市)科技部门负责补助项目的审核、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3)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区、县(市)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请的创新服务载体。
七、第九条: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一)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在省财政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市县财政按照省补助经费的1:2给予补助。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2. 扶持标准
一事一议专题研究。
八、第十二条: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一)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给予不少于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运营单位。
2. 扶持标准
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奖励100万元,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奖励50万元,新备案的国家级星创天地奖励20万元。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reward.sx.gov.cn/app)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发改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发改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企业。
(二)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给予不少于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运营单位。
2. 扶持标准
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奖励50万元,新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奖励20万元,新备案的省级星创天地奖励10万元。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reward.sx.gov.cn/app)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发改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发改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企业。
(三)政策条款:对当年新备案的市级星创天地给予5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备案的市级星创天地运营单位。
2. 扶持标准
新备案的市级星创天地奖励5万元。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reward.sx.gov.cn/app)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企业。
九、第十三条: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政策条款: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1奖励,以上同一年度获得的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 扶持对象
获得浙江省科技厅绩效考评优秀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
2. 扶持标准
按获得的省级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金额给予1:1奖励,企业同一年度获得第十一条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reward.sx.gov.cn/app)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企业。
十、第十五条:强化科研成果激励
(一)政策条款:对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 万元、200万元奖励;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1. 扶持对象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五完成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单位。
2. 扶持标准
(1)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单位为市内的获奖项目,按照对应奖励全额奖励给第一完成单位,如有多个完成单位的,由第一完成单位按贡献大小分配;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单位非市内的获奖项目,对市内第2—5位完成单位分别按照对应奖励金额的40%、30%、20%、10%的比例给予奖励;
(2)对获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市内第一完成单位按照对应奖励金额给予全额奖励;
(3)同一项目分别获省奖、国家奖的,以最高奖励为限。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reward.sx.gov.cn/app)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企业。
(二)政策条款: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获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0万元。
1. 扶持对象
(1)专利在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或浙江省专利奖;
(2)申请人须为该专利获奖时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
2. 扶持标准
(1)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2)对新获得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reward.sx.gov.cn/app)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企业。
十一、第十六条:完善科创金融体系
(一)政策条款: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不高于基准利率(LPR)的80%给予贴息,对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 扶持对象
(1)申报企业须在当年与依法设立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签订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质押合同;
(2)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质押合同须进行质押登记。
2. 扶持标准
对当年通过知识产权(含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企业,依据贷款合同约定,按其知识产权质押金额占质押(担保)物总额比例所对应的实际放贷金额以及实际贷款使用期限计算(跨年度的可按年度分别补助或全部结息完成后,进行一次性补助)
(1)贷款利率高于同期基准贷款利率(同期LPR)的,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同期LPR)的80%给予贴息扶持;
(2)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基准贷款利率(同期LPR)的,按实际贷款利率的80%给予贴息扶持;
(3)对涉及知识产权评估费用的,按实际放款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4)对质押物中涉及政策性担保部分,不计入质押(担保)物总额。
(5)上述补助,每家企业合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 提供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政策兑现系统自行下载填报);
(2)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登记证书;
(3)涉及该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当年结息清单证明。
4. 审批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绍兴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兑现系统(http://reward.sx.gov.cn/app),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审核、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3)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企业。
(二)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获得的科技金融贷款,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 扶持标准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年度获得的科技金融贷款(由各区、县(市)自行判断),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 提供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政策兑现系统自行下载填报);
(2)企业上年度贷款合同;
(3)企业支付银行利息凭证。
4. 审批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绍兴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兑现系统(http://reward.sx.gov.cn/app),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属地科技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审核、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3)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或镇街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企业。
(三)政策条款:探索专利保险补偿机制,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1. 扶持对象
(1)已注册或登记的企业;
(2)申报企业须在上一年度与依法设立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签订专利保险合同;
(3)所涉专利保险险种须经保监部门核准备案。
2. 扶持标准
对企业投保专利保险含专利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涉外专利保险的,年度保费在5万元额度内,给予全额补助,超出部分按50%给予补助;对企业投保专利保险不含专利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涉外专利保险的,年度保费在2万元额度内,给予全额补助,超出部分按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3. 提供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政策兑现系统自行下载填报);
(2)上一年度企业参保专利保险的保单;企业参保专利保险的保险发票。
4. 审批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绍兴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兑现系统(http://reward.sx.gov.cn/app),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审核、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3)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企业。
(四)政策条款:探索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保险补偿机制,每家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1. 扶持对象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是“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登记入网的创新服务载体依托单位(独立法人机构);
(2)申报单位须在上一年度与依法设立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签订科研仪器共享保险合同,且该险种经保监部门核准备案;
(3)科研仪器共享保险合同中投保的科研仪器单台价值超过30万元,且已通过安装物联网设备接入“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
2. 扶持标准
对申报单位签订合同投保科研仪器共享保险的,按照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 提供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政策兑现系统自行下载填报);
(2)申报单位投保科研仪器共享保险的保单、发票及所投保仪器的清单、购置发票或合同;中国银保监会对该保险险种的批准(备案)文件。
4. 审批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载体通过绍兴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兑现系统(http://reward.sx.gov.cn/app),根据要求向属地区、县(市)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属地区、县(市)科技部门负责补助项目的审核、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3)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区、县(市)科技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
十二、第十七条: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
(一)政策条款:对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奖励每家不超过50万元。
1. 扶持对象
(1)申请主体须为涉及转化提升发明专利的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涉及转让的,申请主体为转让前的权利人);
(2)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涉及转化提升的发明专利专利权(申请权)未发生跨市域权属变更,且法律状态有效。
2. 扶持标准
(1)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产品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的当年新授权发明专利,按每件1万元奖励;
(2)对当年获得美、日、欧等国家海外同族专利权的有效发明专利,按每件2万元奖励;
(3)对当年维持年限新满10年的有效发明专利,按每件2万元奖励;
(4)对当年被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后经行政复审或司法审查维持全部有效的有效发明专利,按每件1万元奖励;
(5)对当年进行质押融资并实现100万元—1000万元质押金额及50万元以上债务金额(涉及多件专利质押的,按均值计算)的有效发明专利,按每件2万元奖励;
(6)对当年实现证券化融资的有效发明专利,按每件2万元奖励;
(7)对当年实现专利标准化的有效发明专利,成为国际标准的奖励2万元,成为国家标准的奖励1.5万元,成为行业标准的奖励1万元,成为省级地方标准的奖励0.5万元;
(8)对高校、科研院所转让或许可给企业,且转让(许可)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按每件1万元奖励。
(9)对高校、科研院所当年进行公开许可并已缴清授权后十年年费的有效发明专利,按每件1万元奖励。
上述条款的行为发生均指历史首次。对于同一专利在同一年度分别符合上述情形的,按上述标准叠加奖励,单件专利最高不超过2万元/件,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 提供材料
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政策兑现系统自行下载填报)。
4. 审批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绍兴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兑现系统(http://reward.sx.gov.cn/app),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审核、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3)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企业。
(二)政策条款:对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成本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1. 扶持对象
(1)申请主体须为知识产权纠纷调处的当事人(原告、被告);
(2)同一年度内,同一申请主体获得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2. 扶持标准
对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成本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3. 提供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政策兑现系统自行下载填报);
(2)仲裁机构、公证机构、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票据。
4. 审批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绍兴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兑现系统(http://reward.sx.gov.cn/app),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审核、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3)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企业。
(三)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省级以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 扶持对象
当年被认定为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省级以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的单位。
2. 扶持标准
(1)对当年新认定为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的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给予30万元奖励;
(3)对当年新认定(备案)为国家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给予20万元奖励;
(4)对当年新认定(备案)为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reward.sx.gov.cn/app)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企业。
十三、第十八条: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
(一)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 扶持对象
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省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
2. 扶持标准
(1)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3)对当年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高校给予20万元奖励。
(4)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企业以及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科研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
(5)对当年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reward.sx.gov.cn/app)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企业。
(二)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每家给予奖励50万元,对入驻集聚区内的服务机构,给予每家机构房租补助不超过20万元/年。
1. 扶持对象
(1)当年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单位;
(2)入驻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服务机构;
2. 扶持标准
(1)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给予每家50万元奖励;
(2)对入驻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服务机构,入驻前两年给予房租全额补助,第3-5年给予房租的80%补助,第6年起,给予房租的50%补助,每家机构补助不超过20万元/年;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reward.sx.gov.cn/app)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企业。
(三)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和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 扶持对象
当年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和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的单位。
2. 扶持标准
(1)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给予30万元奖励。
(3)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给予10万元奖励;
(4)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指导站给予10万元奖励;
(5)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给予5万元奖励。
3. 提供材料
通过“越快兑”系统(http://reward.sx.gov.cn/app)进行直接兑现(企业邮寄或送交发票或收据)。
4. 审批程序
(1)公示。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并确定资助金额;
(2)拨付。审核通过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