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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导读:一、更大力度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计划。对新认定的规上、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有效期内的规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再奖励10万元;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D类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3—5万元;对首次小升规且研发投入占比达到3%的,奖励3—5万元.....

绍兴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一、更大力度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计划。对新认定的规上、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有效期内的规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再奖励10万元;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D类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3—5万元;对首次小升规且研发投入占比达到3%的,奖励3—5万元。

二、完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机制。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奖励50万元,同时优先支持申报省级重点研发项目。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奖励100万元,培育的减半奖励。

三、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和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

四、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和国际合作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和20万元。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对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研发统计纳统企业的研发支出比上年增长15%以上且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的,按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给予分档奖励,每家企业最高500万元;研发支出增长在10%—15%之间的,减半奖励。国有企业当年研发支出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六、实施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紧扣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和集群制造的技术需求,按照产业链、创新链、政策链融合要求,大力推行“揭榜挂帅”攻关模式,实施一批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为导向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2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对在三区实施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区各承担50%补助经费。市财政对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最高给予5万元补助。鼓励各区、县(市)对国家级、省级项目给予一定支持,国家级、省级项目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比例资助。

七、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创新券额度。对提供服务的创新载体,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30%补助,最高20万元;通过“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50%补助,最高50万元。鼓励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对相关服务人员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服务收入可按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

八、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引入核心技术且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并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引进共建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专题研究明确;对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再给予不少于50万元奖励;对市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产业研究院,在次年安排财政扶持资金时适当降低。

九、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在省财政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市县财政按照省补助经费的1:2给予补助。

十、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基础研究型、头部企业引领型、总部企业攻关型和创新平台服务型等多元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奖励200万元;省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30%予以奖励,最高300万元。

十一、推动创新联合体建设。鼓励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组建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联合体,对省级创新联合体每年给予3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优先推荐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加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绩效评价,对市考评优秀的综合体,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

十二、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市级星创天地奖励5万元。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同等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十三、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运营单位2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1奖励,对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奖励30万元、5万元。以上同一年度获得的支持经费总额,最高100万元。

十四、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奖励,对其中通过技术市场竞价(拍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奖励,每项最高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加强科技大市场建设,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的平台、机构,符合条件的,每家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并根据绩效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通过科技大市场促成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分别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5%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10万元。

十五、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对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00万元、300 万元、200万元;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获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落实技术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完善科创金融体系。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全面落实“浙科贷”专属融资服务政策,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不高于基准利率(LPR)的80%给予贴息,对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2‰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获得的科技金融贷款,按不高于LPR的50%给予贴息扶持,最高10万元;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专利保险、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保险补偿机制,每家单位最高给予10万元补助。

十七、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对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每家最高奖励50万元。对通过司法途径专利维权或应对国外专利侵权纠纷胜诉的,最高给予补助100万元。对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成本给予补贴,最高2万元。对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学院的高校,最高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省级以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最高奖励50万元。

十八、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最高奖励5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补助20万元。对省、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最高奖励60万元。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每家奖励50万元,对入驻集聚区内的服务机构,给予房租补助,每家最高20万元/年。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和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最高奖励50万元。

十九、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建设。对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5%给予补助。对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5%给予补助。对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各类军民融合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补助。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最高500万元。

二十、营造创新创业最美环境。进一步推广新昌全面创新改革经验,发布创新指数,对市县两级创新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完善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财政科技投入增幅“双下降”,或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全社会R&D经费支出增幅“双低于”全省平均的区、县(市),在科技进步考核时“一票否优”。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二十一、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自然人、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各区、县(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项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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