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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新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导读: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科技赋能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奋力打造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县域标杆,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企业梯队培育1.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对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首次认定的企业奖励40万元,连续认定的企业奖励20万元,中断后再次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

绍兴市新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科技赋能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奋力打造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县域标杆,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企业梯队培育

1.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对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首次认定的企业奖励40万元,连续认定的企业奖励20万元,中断后再次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奖励3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奖励50万元。

2.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奖励(新增,与县工业政策一致);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试验基地分别给予200万元、40万元奖励。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上述研发机构如为多家单位共建的,根据共建单位家数按比例给予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上级专项资金,给予配套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市级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对在县政府统一规划地设立“飞地型”企业研发机构的,给予50%租金补助,每家企业享受补助期限为5年,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研发统计纳统企业的研发支出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根据3%≤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4%、4%≤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奖励研发支出的1%、2%,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研发支出增长在10%—15%之间的,减半奖励。国有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支出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二、加大重大产业技术攻关

4.开展“揭榜挂帅”技术攻关。聚焦数字经济、生命健康、大交通产业的“卡脖子技术”,持续推进创新全流程支持。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实施产业短缺技术、替代进口技术、“卡脖子”技术攻关,对揭榜、通过评审并经省级及以上立项的项目,项目通过验收后根据下拨资金的5%予以补助, 同一项目不重复补助。鼓励企业联合大院名校结合“揭榜挂帅”形式进行科技攻关,经招标或择优委托,每年设立10个高新技术攻关项目,项目完成并经专家组验收后,对承担攻关项目的企业和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每年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下同)中选择10个符合县重点鼓励拓展领域和产业提升方向的重点科研项目,项目完成并通过专家评审,对项目团队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5.支持新产品开发新品种培育。对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和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的,经验收通过,给予每项一次性3万元的补助;对通过鉴定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项奖励1万元。加大农业新品种培育,对新通过省级认定补助5万元,通过省级审定补助10万元。

6.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设立产业研究院、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对省级创新联合体给予3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优先推荐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对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再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奖励200万元;省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3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7.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推动科技创新券跨行政区域互认互通。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创新券额度;对提供服务的创新券服务载体,按照政策支持范围内上年度实际兑付总额给予20%补助,对通过“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一指办”系统提供服务的,按创新券实际兑付额再给予10%补助,鼓励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对专业服务人员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服务收入可按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

三、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8.推进新昌智造科创走廊建设。主动对接G60、杭州城西、宁波甬江三大科创走廊,按照“一轴相连,两翼齐飞,多点支撑”的空间布局,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加快推进新昌智造科创走廊建设,着力打造高能级科创平台。围绕“一个产业建一个综合体”目标,大力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对政府主导建设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运行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对综合体的运营机构和入驻机构免收房租。对非政府主导建设,并列入省级综合体名单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给予运行经费补助。

9.推进创新创业体系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市考评优秀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提高孵化服务水平类奖励同一年度获得的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深化科技大市场建设,深化科技大市场建设,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技术市场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技术市场软硬件建设、政府购买服务、中介服务机构考核奖励等。对入驻新昌科技大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年度考核优秀的分类给予1-3万元奖励,并给予最高50%的房租补助。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促成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项目完成并通过评审后,按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3%、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3万元,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四、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11.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技大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第一完成人(单位)予以全额奖励,第二、第三完成人(单位)减半奖励,其余不予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12.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对当年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按申请成本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实现发明专利清零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给予每项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每年择优评选10个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30万元补助。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完善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体系、多元化国际化纠纷解决体系,对专利权人在国内(含港澳台)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给予司法判赔金额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补助,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学院的高校,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13.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对新认定(达标)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发明专利大户)和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20万元补助。对省、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奖励。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五、推进开放合作协同创新

14.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合作。支持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加入国际科学研究、国际产业技术研发、国际标准制定等国际组织,对举办国际组织主办的高水平学术研讨活动,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定期或永久举办的,三年内可每届一次性给予经费支出30%、最高50万元补助;对承担创新类国际组织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工作组工作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经认定可分别最高一次性给予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资助。鼓励企业、院所、平台、协会、机构等举办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学术研讨和赛事等科技创新活动,县政府作为主办方(或承办方)之一,且经事先备案的,按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额度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

15.推进规上企业产学研全覆盖。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实施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项目完成并通过评审后,按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研究生分院(培养基地)每年给予不少于2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并对来分院(培养基地)就读的研究生给予每人每年15000元的奖学金。鼓励在读研究生团队(不少于3人)到企业、研究院进行产学研合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经认定后按一定标准(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给予企业、研究院补助,专项用于研究生团队的生活补贴。鼓励企业参与研究生联合培养,对当年成功创建县级“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点”的企业,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6.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高校院所等设立技术转移中心的,给予每家每年10-30万元的运行经费;设立技术转移联盟的,给予每家每年30-50万元的运行经费。支持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建设,给予每家每年30-60万元的运行经费。对落户的高校院所及其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类平台等机构(单位)作为第三方促成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项目完成并通过评审后,按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3%给予奖励,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对其转移发明专利并转化落地的,按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创建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17.加强军民协同创新。对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5%给予补助。对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5%给予补助。对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各类军民融合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营造良好创新生态

18.加大科技金融支持。设立专项风险补偿金,完善风险补偿办法,支持银行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与投贷联动业务。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获得的科技金融贷款,按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对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专利保险补偿机制,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加强科技金融,对入驻政府举办的科创平台的科技创业投融资机构,入驻当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

19.强化科技工作导向。积极开展创新型乡镇(街道)建设,提高科技工作在乡镇(街道)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科技工作在省级园区工作的考核比重不低于30%,把科技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和园区主任述职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20.健全科研诚信体系。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体系,对于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采取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收回资助经费(资金)、取消申请或参与科技活动资格等惩戒措施。

附则:规上企业如无研发经费统计支出,实行减半奖励补助。为平衡整个财政结构,对于权重较大的企业在资金兑付上,综合考虑其产值、税收、研发投入等指标,给予一次性兑现。对亩均综合评价为A、B类工业企业按照10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C类的工业企业按照8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D类的工业企业不享受,首次上规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除外;2020年开始对应参加亩均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不参加评价的,不得享受,当年新办工业企业除外。凡涉及与本意见同性质、同类型优惠政策交叉时,每个奖励事项只能适用对应的一个奖励条款,并按照最高和最优的一个条款享受,不重复享受。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和荣誉实行一票否决:⑴存在《绍兴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绍市委办发〔2016〕43号)第五条规定情形的;⑵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⑶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⑷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节能减排未达标的;⑸有严重信用(社会信用、金融信用)失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⑹发生重大逃税骗税行为的。

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县政府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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