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创新驱动 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围绕市委“1433”发展战略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创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举措,推进绿色金融改革,有效实现工业和科技专项资金的整合、资金和基金的并轨、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的联动、市本级和县(市、区)的统筹,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全面构建创新驱动生态体系,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培育“龙头”和“标杆”企业
坚持扶优扶强,精准施策,引导和鼓励优势产业加快发展,支持一批龙头和标杆企业提高竞争能力,增强发展支撑力。
1.培育龙头和标杆企业。在全市范围内按指标计算综合得分排序各确定50家重点工业企业作为龙头企业和标杆企业培育对象。对其实施的工业投资项目和工厂物联网、智能制造等两化融合项目,实际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按设备和技术投资额给予补助,补助标准高于其他企业的项目。
2.开展市政府特别奖评选活动。表彰一批促进衢州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企业(个人),评选办法另行制订。
二、培育壮大新经济新动能
围绕新兴产业换道超车,加快培育数字经济等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大力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加快传统产业升级。
3.支持数字经济等新兴产业发展。数字经济智慧产业知名企业、独角兽企业在衢设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研发机构的,符合条件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数字经济智慧产业、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电子信息(集成电路)、生命健康等发展。
4.鼓励企业数字化改造。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信息化类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作,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应用及购置工业机器人,达到标准的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
三、鼓励扩大有效投资
坚持分类导,加大对重点领域的竞争性分配力度。
5.竞争性分配财政专项资金。(1)重点项目。加大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重点产业培育提升的支持力度,每年安排3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市本级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重点产业的重点项目投入。每年从不同产业中各选取1个智能化投资项目予以重点扶持(总项目数不超过5个),每年从重点产业中选取不超过20个重大项目予以扶持。(2)一般技改项目。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市本级工业企业开展智能提升、工艺优化、产品升级等改造提升,每年选取不超过20个项目按新增设备和技术(含软件)投入额予以支持,其中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排序列入A类企业的项目补助比例上浮2个百分点。
四、推进创新生态体系建设
支持全域创新,围绕科技、人才、资本等创新要素的培育引进,突出创新链、生态圈,着力打造创新生态体系。
6.支持产业创新发展。每年安排2200万元,紧扣美丽经济幸福产业、数字经济智慧产业培育发展,围绕全市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生命健康、特种纸等产业改造提升技术需求,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开展全市农业、社会发展领域科技攻关。
7.支持创新载体建设。支持浙大衢州“两院”、东南数字经济发展研究院、市内外创新创业平台、高校一流学科建设。对高校列入省一流学科建设的学科,在建设期内给予每年每个学科不超过5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每个学科支持年限不超过3年;2019年至2023年,每年安排不少于25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支持衢州学院开展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创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对新认定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列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项目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支持;支持市级以上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特别重大创新平台引进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8.支持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创新主体使用创新券。鼓励龙头标杆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对年度研发投入200万元以上且占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的,按研发投入总额的5%给予补助,对研发投入的增量部分(与上年度比),再按增量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应用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对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个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选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企业按省奖励标准再给予1:0.5配套奖励。
9.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实施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鼓励产学研多渠道合作,支持创新主体参加科技进步奖评选、科技创新对接和展会。支持科技大市场建设和高校院所在衢州设立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对绩效优秀的科技中介机构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励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同等额度奖励。支持农业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和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保障科技特派员制度落实;对自主选育并获得国家、省农作物新品种审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10.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对入选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运用、服务、保护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支持知识产权宣传试点示范。对获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和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的专利分别每件给予最高0.8万元、4万元的奖励。采用竞争性方式对专利成果在衢州市范围内实施转化的给予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省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11.略。
12.支持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和“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评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省“隐形冠军”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小升规”创业成长之星等省级荣誉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小微企业成长之星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12万元奖励;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发放;建立衢州市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展示发布中心,帮助企业加强新产品新技术的宣传推广应用;支持政府对首台(套)、军民融合等创新产品优先采购;支持举办市级以上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并对优胜者给予奖励;对新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13.支持工业设计和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园区对新办工业设计企业入驻工业设计基地的租用房屋、设备、软件投资等达到补助标准的,按比例给予补助。支持各类特色园建设,对首次被评为省五星级、四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奖励;园区对新入驻经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内标准厂房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和“亩产效益”评价A类、B类企业,5年内可给予企业租费“三免两减半”的补助;加大“产城融合、孵化接产”支持力度,支持园区建设标准厂房、邻里中心等生产服务配套设施。
五、创新金融扶持方式
推进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坚持“创新驱动、资本撬动”两轮齐动,统筹整合政府资金和引导社会资本,放大杠杆效应,鼓励产融结合。
14.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对引进私募投资的企业,每单给予所募资金1%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非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中期票据及定向增发等,给予企业所募资金1‰最高100万元的奖励;上市公司首次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含补充流动资金)在衢州辖区内的,按募集资金在10亿元(含)以上、5-10亿元和5亿元(含)以下三档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补助。上市公司以及大型企业在资本市场再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债、可转债和可分离债)并投在衢州辖区内(含补充流动资金)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3‰的补助,每单最高500万元。对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另行增加奖励10万元。
15.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对“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在国内A股(含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以及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奖励(报送材料受理后奖励企业100万元,上市成功后奖励企业和企业的管理层各100万元;境外上市成功后一次性奖励企业200万元和企业管理层100万元);对市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衢州市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层300万元,公司市值特别巨大的,奖励金额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另行协商;对企业及其股东在挂牌上市过程中增加的支出给予适当补助;企业(含该企业在衢注册的全资子公司)报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经营效益增长的,对企业报辅导前一年的相关基数进行测算,超基数部分给予适当奖励。
16.支持科技和绿色金融服务。整合市科技创新引导基金与市种子(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继续开展科技金融合作贷款工作;鼓励引导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开展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科技担保和知识产权质押等科技金融活动;对企业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购买专利保险的,给予经费补助;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担保业务奖补力度,进一步完善绩效评价和尽职免责机制。支持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被评定为“深绿”的融资企业或项目,按照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15%给予贴息,单家(个)企业或项目贴息最高50万元;被评定为“中绿”的融资企业或项目,按照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10%给予贴息,单家(个)企业或项目贴息最高40万元;被评定为“浅绿”的融资企业或项目,按照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5%给予贴息,单家(个)企业或项目贴息最高30万元。
六、培育名企名品名家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实施工业企业“三名”培育工程,提升衢州制造影响力。
17.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含创新奖)企业(组织)奖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行政途径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乡镇、商标品牌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公示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列入省“三名”培育试点工业企业的,按照不低于省级补助标准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借助平台,推动“品字标”产品提升国内市场占有率;在政府采购、政府性投资项目中,对“品字标”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对首次获得“品字标”第三方品牌认证的,按类别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18.鼓励实施标准化战略。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浙江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秘书处的单位,经认定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主导(即第一起草单位)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含“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参与制修订上述标准的单位,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支持软件与信息服务企业加快标准化建设。
七、推进工业绿色发展
聚焦生态文明建设,坚持内外并举,点线面联动,创新服务体制,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工业生态化、高效化、数字化。
19.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完善工业项目落地决策咨询服务机制,支持引进战略性高端绿色制造项目。对获得国家、省支持的绿色制造项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家、省级绿色园区(工厂、设计产品)和绿色供应链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清洁能源等应用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深化开展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试点扩面工作,对绿色制造项目给予利率优惠支持,试行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综合责任险;完善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制度,强化工业企业相关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机制。
20.支持工业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对企业节能、节水和循环经济技改项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合同能源、合同节水管理项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家、省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或节水型企业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建设的天然气、光伏、光热、热泵等分布式能源项目和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21.优化政府服务环境。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开展工作。支持工艺美术、中医药等民族传统产业保护与发展。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创办高端论坛和借势借力“走出去”。支持重大产业、新兴产业研究,保障重大产业项目前期谋划。设立破产管理人专项资金,用于“无产可破”企业破产费用的支付。支持企业招才引智工程;支持组织企业家、高管团队到国内外名校名企进行培训、考察、交流。支持加强工业宣传,营造工业发展氛围。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对政府组织的展会在公共布展等方面给予补助。
八、附则
(一)市政府设立科技创新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大科创资金)和大科创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简称“资管会”,名单附后),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资管会负责政策修订及实施细则制订、重大资金项目和基金投资等事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资管办”)设在市政府,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大科创资金日常运行和管理及政策解释工作。大科创资金纳入年度市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对获得国家、省支持的产业、基地、项目等财政资金的,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另行制订办法。
(二)本政策除明确适用范围为市本级(不含柯城区、衢江区)的,其他均适用于全市;本政策中出现重复补助的按就高、补差原则享受一次。根据属地原则,市本级企业的奖励和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并兑现;柯城区企业的奖励和补助资金由柯城区兑现,年底按现行财政体制与市财政统一结算;各县(市)、衢江区企业的奖励和补助资金由各县(市)、衢江区承担并兑现。除规定的政策外,省部属非制造业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三)种子(天使)基金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6〕7号)、《关于印发衢州市种子(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衢财企〔2018〕23号)等政策文件按规定执行。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考虑到申报年度和项目对应年度不同,2018年度的奖补按《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绿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衢政发〔2017〕46号)文件执行,对应2019年度的奖补按本政策执行,现行其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