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打造立足高新、服务全市、面向未来的创新策源中心,为争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提供有力支撑,现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重大科创平台集聚
1.支持建设高端研发机构。对新引进的高端研发机构,5年内分别给予运营、购房、设备最高5000万元支持及最高9000平方米房租补助;对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的高端研发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
2.支持建设孵化众创载体。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的建设运营经费支持;对孵化众创平台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奖励。支持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给予企业或创客不超过服务总费用30%的支持。支持开展国际合作,对海外设立的孵化器,5年内最高给予2500万元建设运营经费支持。
3.支持建设企业研发机构。对新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区级工程(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建设运营经费支持,晋级补级差。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建设运营经费支持,晋级补级差。对新认定为省、市(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建设运营经费支持,晋级补级差;对企业研究院实施年度绩效评价,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提升核心技术创新能力
4.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纳入研发投入统计体系,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过200万元、同比正增长,且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的,按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增量部分最高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支持。
5.支持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突破。鼓励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对立项的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6.实施科技创新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非第一完成单位,按上述奖励标准的30%给予奖励。设立区级软科学研究项目,一般项目支持不超过15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30万元。
7.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国试点园区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服务能力。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工程,大力推进知识产权运用、转化,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机构)、个人,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大力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个人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
8.深入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开展标准创新,扎实推进资质认定。引导企业(组织)积极争创政府质量奖,对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大力推进“浙江制造品字标”、“标准创新贡献奖”等品牌培育和各类标准建设,支持企业(组织)开展品牌建设、占领标准高地,推动行业质量提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取得相关认定、认证等资质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三、培育科创企业梯队
9.支持优质初创企业。对新认定的优质初创企业,给予10万元创业支持。
10.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以及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11.培育创新示范企业。对新认定的创新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12.培育科技领军企业。对认定为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3.支持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推动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建技术创新中心、创新联合体,给予最高500万元建设运营经费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创新主体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列入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创建名单的,按市级支持标准给予1:1最高1000万元配套支持。对认定为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认定当年给予50万元支持,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14.扶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年度评价,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支持建设区域性技术交易平台,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建设运营经费支持。
15.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设立高新区天使投资基金,支持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融资。设立科技信贷风险池基金,给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融资服务风险补偿。鼓励企业通过企业创新积分系统申请贷款,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万元支持。对以知识产权质押形式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贴息补助。对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获得融资的企业,给予单个融资项目最高30万元支持。
五、加强人才引育
16.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对入选的区级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自主申报入选的市级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支持。给予人才创办企业最高2000平米场地租金补贴、最高2000万元贷款额度利息补贴。
17.支持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对用人单位新引进符合条件的急需紧缺人才,给予用人单位最高200万元支持;对通过以才引才方式引进的市区两级人才项目,给予首要引才人最高30万元奖励;对用人单位自主培养成为市人才分类目录中前四类的人才,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新进站的博士后人才,给予建站单位10万元/人经费支持;对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服务平台给予最高10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18.支持科技人才集聚。对经认定的区科技创新人才给予5万元奖励。对引进的“海外工程师”按市级支持标准给予1:1配套支持。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按市级支持标准给予1:1配套支持。对引进首次来高新区就业的软件岗位专业人才的企业给予最高6万元/人/年引进人才支持。
19.加强技能人才培育。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合作办班培养技能人才,给予最高10万元/年办班补贴;支持企业和培训机构培养高技能人才,给予最高8万元/年补贴;对企业技能人才获取荣誉,给予培育单位最高20万元、技能人才最高1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给予最高25万元奖励;对新建立的公共实训基地,给予最高20万元建设经费;加大技能竞赛支持力度,对承办技能竞赛的单位给予5万元补贴,对获奖选手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20.加强高层次人才生活保障。对市人才分类目录中前五类人才和区高层次人才项目人才提供健康体检,为人才及家庭成员提供就医“绿色通道”,对人才及人才企业给予额外健康保险。优先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幼儿和义务段教育就学,提供区内人才公寓优惠供其居住。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在指定体育场馆免费健身锻炼,在人才食堂享受折扣优惠,在指定商家享受购物优惠,入住指定酒店可享受协议价。
六、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21.提升“一区多园”发展能级。发挥高新区引领示范作用,推动人才、项目、平台等创新资源流动和开放共享,促进分园创新主体培育、创新平台建设、服务体系完善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具体政策另行制订。
七、附则
1.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原《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党工委 管委会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引领国家自创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实施细则的通知》(甬高科党〔2020〕19号)、《关于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的若干意见(修订)》(甬高科〔2020〕45号)、《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政策(试行)》(甬高科〔2016〕39号)、《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政策(试行)实施细则》(甬高科〔2016〕89号)、《关于标准创新品牌培育引领质量强区战略的若干意见》(甬高新〔2022〕6号)、《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甬高新〔2023〕9号)同步废止。
2.本政策由区科创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