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经济强镇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创新发展,切实增强我镇工贸经济在新状态下的新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出台以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提高亩产绩效,加快推进有效投入
1.鼓励企业提高亩均绩效。对通过实施“空间换地”和低效用地“二次开发”提高亩均产出,销售达5000万元以上、增长速度不低于全镇平均水平且亩均绩效考评列前五位的企业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2.鼓励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对低效利用建设用地或经营困难企业,通过“腾笼换鸟”、兼并重组或依法资产处置等途径引进新投资者,实现不动产转让,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且当年度销售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已享受市兼并重组政策的除外)
二、推动企业做强做大,培育规模实力企业
3.鼓励企业上市。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新挂牌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于完成股份制改造进入辅导期准备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鼓励企业上规模上台阶。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增规模以上企业的每家奖励1万元。对实施“个转企”转为公司制企业的,每家给予0.2万元的奖励。
5.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年销售收入列前10位,且增幅在全镇平均以上的工业企业,排名1-5名的给予每家8万元的奖励,6-10名的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纳税总额列前10位的工业企业,排名第1名的给予8万元的奖励,排名2-3名的给予7万元的奖励,排名4-6名的给予6万元的奖励,排名7-10名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以上二类奖励就高不重复享受)。
6.鼓励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对企业自费参加由镇政府组织的各类国内外展会的,给予每个标准展位0.8万元补助。自行参展企业每家奖励0.3万元。在境外投资设立生产性、贸易性和研发性企业的,对中方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开展服务外包的企业,按离岸执行额每50万美元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职工人数100(含)——200人社保五险参保率达90%及以上单位当年给予2.5万元奖励;职工人数200人及以上社保五险参保率达90%及以上单位当年给予5万元奖励。
三、鼓励智能制造、科技创新,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8.鼓励企业建设智能工厂、智能(数字)车间,实施机器换人、“5G+智能制造”。对智能工厂、智能(数字)车间等智能制造及智能化(数字化)改造示范项目、“机器换人”项目、“5G+智能制造”应用示范项目,均按照项目(设备)投入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开展“5G+智能制造”应用试点示范的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企业在数字化软件上的投入,按实际完成新增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上述项目均需立项(备案)。
9.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新建立余姚市级、宁波市级、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企业被认定为宁波市科技型企业的奖励3万元,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5万元。对省、国家千人计划专家落户创业的企业,前三年初创期分别给予每年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建立宁波市级、省级企业研究院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8万元的奖励,对建立博士后或院士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10.促进企业科技成果交易转化,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当年科技成果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按实际支付金额的4%补贴(需提前备案),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11.鼓励实施品牌、专利、标准三大战略。对获得宁波级(知名商标、名牌产品、出口名牌等)、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知名商号、出口名牌产品、浙江制造精品、浙江餐饮名店等)、国家级(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重合同守信用单位、中华餐饮名店等)的工贸企业分别奖1万元、3万元、5万元;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每只奖励0.5万元(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起草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对当年完成主持起草并颁布实施的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参与起草的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2万元。
12.鼓励产业提升发展。对企业当年度取得国内国际认证的,国内认证每个给予0.5万补助,国际认证每个给予1万元补助,单家企业总额不超过3万元。
四、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培育壮大商贸企业
13.鼓励商贸服务企业规模发展。商品流通企业开票营业额达到1亿元、2亿元、5亿以上的,每家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含)以上的其他商贸服务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8万元;对当年新纳入统计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限上个体规范上报报表满1年,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生产企业新开设的贸易公司纳入限上统计后再奖励1万元。以上企业同比增幅均需在20%以上。商贸平台每培育一家符合我镇产业导向的服务业限上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14.鼓励加大商贸服务业投资力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投资新建和扩建商贸服务企业,实际投资额(固定资产)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商贸服务项目,开业后给予项目投资额1%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15.支持金融保险业服务地方经济。对总部设在泗门的金融保险公司,鼓励对外增设机构,扩张业务,每增设一家机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在本镇注册的金融机构,月平均贷款余额超1亿元且服务本地中小企业资金占比达到85%以上的,银行给予月平均余额0.1%的奖励,小额贷款公司给予月平均余额0.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保险公司年计税保险费收入达到1.3亿元的,给予经营场地租赁费全额补助,对年计税保费超过1.3亿元的部分给予年保费额0.4%的奖励。
五、鼓励电商换市,积极发展电子商务
16.扶持电子商务示范点建设。鼓励电商集聚平台基础投入,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集聚平台引进电商企业,每引进1家,按租赁经营性办公用房面积给予租赁费每年2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给平台企业(第1年全额享受,最高每家不超过2万元;第2年享受减半。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租赁仓储物流用房面积给予一次性租赁费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给平台企业(最高每家不超过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7.鼓励拓展销售渠道。工业企业在天猫、京东等境内外著名第三方平台新注册开设官方网店,销售额达到实体企业销售总额的30%以上的,每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规上工业企业当年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以上年电子商务销售额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按5‰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就高不重复享受)。限上商贸企业当年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以上年电子商务销售额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按5‰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对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农业经营主体,完成本镇农业产品销售的,当年网上销售额达50万元(含)-100万元的,奖励1万元,100万元(含)-300万元的,奖励2万元,3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励4万元,5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6万元。上述奖励申请均需凭网上交易(销售)第三方支付证明。
六、其他
18.对“一企一策”引进企业和引进的税源型企业,奖励额度不计入本政策财政预算,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19.企业实际有研发费支出但未单独建账的不享受本政策;绩效评估C类企业减半享受该政策,D类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20.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违建处罚、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税、侵权、欺骗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21.本政策由发展服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会同镇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政策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