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进一步加快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锚定“二次创业”奋斗目标,做大做强生态工业平台,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振企业发展信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招大引强(牵头单位:经济商务局)
1.加大对新项目的奖励。①新供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 1 亿元以上且购置新设备(含国外二手设备,下同)审定投资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亩均效益达到一定标准的,分次分档给予基础设施建设奖励。②新供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且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或者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达到 3000 万元以上的租赁厂房的新项目,经县政府审定,按照合同约定建设的分五年给予补助。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投资且经达产验收后,自投产之年起第一年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按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的 10%(600 万元为上限)给予补助;建成投产第二、三、四、五年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分年度再给予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20%、20%、20%、30%的补助,补助金额与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相匹配。③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新供地项目或租赁厂房的新项目,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且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例达到 40%及以上的,给予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 8%的补助。
2.培植链主型企业发展壮大。围绕高端汽车零部件、综合交通、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茶产业、大健康行业细分领域,建立以链主型企业为核心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产业技术联盟)培育库。鼓励链主型企业开展“链对点招引”,每招引一个产业链关联项目(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予以明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 1 亿元(含)-3 亿元、3 亿元(含)-5亿元、5 亿元以上且投入生产的,分别给予负责招引的链主型企业 30 万元、50 万元、80 万元奖励。
3.鼓励引进大项目。对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引进世界 500 强、国内制造业 500 强、中国名企业 500 强、国内上市公司、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利用外资 2000 万美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2 亿元以上的项目、事关松阳长远发展的优质项目,可结合实际以及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扶持、补助政策。
4.支持创建洁净车间。对新建的洁净车间进行分档补助,其中百级洁净车间给予每平方米 1800 元补助;千级洁净车间给予每平方米 1200 元补助;万级洁净车间给予每平方米 800 元补助;十万级洁净车间给予每平方米 500 元补助。洁净车间面积、洁净层级以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为准。
二、鼓励技术改造(牵头单位:经济商务局)
5.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升级。企业达产验收后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已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且通过专家组验收的予以奖励。对项目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且纳入统计项目库的按审定投资额的 10%给予奖励;对项目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且纳入统计项目库的按审定投资额的 1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
6.鼓励企业“空间换地”。企业达产验收后,在存量工业用地上经依法批准实施的加层或翻建、改建、扩建等扩大生产用房的技术改造项目,重新取得不动产权证并投入生产,新增的第一、二层生产性用房按不动产权证的建筑面积给予 60 元/平方米奖励;新增的第三层及以上生产性用房按不动产权证的建筑面积给予 80 元/平方米奖励。对新取得工业用地的企业,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第三层及以上生产性用房按不动产权证的建筑面积给予 80 元/平方米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7.鼓励企业技术创新。①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5 万元奖励。②首次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给予 10 万元奖励。③通过国家认定(包括列入国家科技部重点新产品计划)或省级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分别给予 10 万元和 5 万元奖励,同系列不同型号只奖励一次。④被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在上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奖励。⑤首次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的企业奖励 20 万元。同一系列奖励按进档补差额执行。
三、支持扶优育强(牵头单位:经济商务局、发改局)
8.鼓励盘活提升厂房利用绩效。经依法依规开展的厂房租赁新项目,企业上规纳统后次年起三年内,对年产值达到 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的新租赁项目,按年度给予租金全额补助,每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且补助金额与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相匹配。
9.培育规下样本企业。支持规下工业样本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正常报数的规模以下工业样本企业,给予每家每年 0.5万元的基础奖励;规下工业样本企业年营业收入实现同比增长 15%以上(含)的,在基础奖励上再给予每家每年 0.3 万元的奖励。
10.鼓励企业早上规。新办工业企业按约定建设期完成建设并投产,投产 3 个月内上规,给予 50 万元奖励;6 个月内上规,给予 40 万元奖励;9 个月内上规,给予 20 万元奖励;12 个月内上规,给予 15 万元奖励。首次“小升规”企业奖励 8 万元。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在本条政策奖励标准上再提高20%。
11.鼓励企业早上台阶。制造业企业年产值首次达到 1 亿元、3 亿元、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30 亿元以上且与地方综合贡献相匹配的,分别给予企业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奖励;企业产值降档再升档的,同一档次奖励不予重复享受。奖励按进档补差额执行。
12.开展“亩均效益领跑者”激励。首次获得省级分领域分行业“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市级生态工业“亩均效益”领跑者前二十强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13.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新取得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每项 10 万元奖励;取齐“军工四证”的企业再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首次获得国家、省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 80 万元、30 万元奖励。
14.鼓励企业争先创优。①首次评定为国家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等荣誉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4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②首次评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等荣誉的分别给予 150 万元、100万元、20 万元奖励。③首次评定为浙江省五星级企业的给予 30万元奖励。④首次达到省评价指标体系三星、四星、五星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运营单位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奖励;运营机构申报创成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优秀运营机构)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同一系列奖励按进档补差额执行。
15.鼓励兼并重组。县内企业之间以及县外企业以股权收购、合并等重组形式做大做强的企业,以在兼并重组过程中各方因产权交易或股权变更、股权转让等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在重组完成后,以企业兼并重组前三年地方综合贡献平均数为基数,达不到三年的以实际年数计算平均数(县内企业兼并重组的以各企业合计数作为基数)且综合贡献达到当年度全县规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按照重组企业当年新增的地方综合贡献,自完成兼并重组并投产之年起,在 3 年内按照年度超基数部分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牵头单位:经济商务局)
16.支持建设绿色制造体系。①首次列入国家、省、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 40 万元、20 万元、10万元奖励。②首次列入国家、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奖励。③首次列入国家、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目录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④首次列入国家、省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⑤首次认定为省、市级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 6 万元、4 万元奖励;获得省节水型标杆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⑥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同一系列奖励按进档补差额执行。
五、支持企业上市(牵头单位: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
17.力推企业股改、挂牌、上市。非股份制企业(经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认定),完成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含“丽水生态
经济板”)挂牌奖励 3 万元;股份制企业(经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认定),完成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含“丽水生态经济板”)挂牌奖励 30 万元。
(1)支持拟上市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结合其地方综合贡献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和上市过会前,因内部资产重组或转让、资产评估增值、资产盘盈所增利润以及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资本公积等而增加的专项地方综合贡献,给予一定奖励。拟上市企业从完成股改当年或次年起三年内(企业自主二选一),按照其地方综合贡献增长情况给予一定奖励。与其他工业政策就高且不重复享受。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拟上市企业(经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认定),给予 100 万元奖励。
(2)对成功在境内 A 股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企业分段奖励 1500 万元。上市奖励资金根据上市进程分段奖励(以下第①点的奖励因各种原因上市审批环节中撤回或被退回的,企业应在撤回或退回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奖励资金的 50%退回县财政):
①企业申报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通过后,奖励 200 万元;
②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企业 1300 万元奖励。
(3)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基础层的企业(含来松经营发展的新三板企业),给予企业奖励 100 万元。新三板基础层企业成功晋级“创新层”后,再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成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企业 700 万元基础奖励。上市奖励资金根据上市进程分段奖励(以下第①条的奖励因各种原因上市审批环节中撤回或被退回的,企业应在撤回或退回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奖励资金的 50%退回县财政):
①企业申报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通过后,奖励 200 万元;
②企业在北交所成功上市后,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500万元。
(4)对全县前三家企业完成上市的额外分别给予 200 万元、1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5)境内优质上市公司(含县内企业借“壳”上市企业)向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申报的,给予企业高管及推荐人总计 1000 万元奖励(由企业自主确定各受奖个体奖金);境外优质上市公司向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申报的,给予企业高管及推荐人总计 500 万元奖励(由企业自主确定各受奖个体奖金)。
(6)企业成功上市后次年起三年内,企业净利润连续三年增速达到 10%以上,给予企业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 400 万元,奖励金额具体是由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根据企业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最多不超过 10 人)的地方综合贡献情况认定与测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7)我县上市公司首发上市的限售股减持或解禁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奖励。
18.鼓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IPO 和再融资募集资金在松阳县域内用于工业项目的土建及新增设备固定资产投资部分(以中介机构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为准),给予 1%的一次性奖励。
六、推动科技创新(牵头单位:科技局)
19.加大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力度。对新认定为省科技小巨人、科技领军企业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100 万元。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 40 万元,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 20 万元;来松阳生产经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视同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20.支持企业建立创新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60 万元、30 万元;企业建成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8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
21.加快培育科技孵化平台。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15万元;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22.加快建设创新联合体和成果转化加速器。支持企业联合高校院所、行业上下游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获批市级创新联合体的单位可申报 150 万元以内补助的科技攻关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补助。鼓励从事技术转移的机构,将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整合开展成果转化工作。对获批市级成果转化加速器的牵头单位,根据市里绩效考核结果(分为 A、B、C 三个档次),分别奖励 80 万元、50 万元、30万元。
23.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研发项目资金,用于支持实施科技攻关计划。国家级、省级重点研发项目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配套奖励。对于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保费支出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 8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 2 万元。有技术输出的企业,当年技术输出额达到 500 万元(含)以上的(且经科技部门技术合同登记),给予年输出技术额 1‰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企业发明专利授权后 3 年内实现产业化且涉及产品主营业务收入累计达到 5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5 万元补助。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科技创新券资金,具体按《松阳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24.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对新通过国家(包括列入国家科技部重点新产品计划)、省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且经过专业机构鉴定合格的,分别给予每项 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4%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给予奖励数量不超过 3 项,其他企业每年度给予奖励数量不超过 2 项。同产品不同型号只奖励一次,已享受县经济商务部门新产品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
25.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达到 50 万元(含)以上的,按年度实际支出 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超过要求部分且超出额达到 50 万元(含)以上的,按年度研发投入超出要求部分的 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50万元。
26.支持校(院所)地开展合作。企业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并开展实质性合作的,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的 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10万元。
七、鼓励品质建设(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27.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对参与标准制订、实施品牌创建、知识产权运用、企业管理水平提升、培育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八、优化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经济商务局、经开区管委会、教育局)
28.金融支持生态工业。对本政策第 1 条、第 5 条,符合上述条件的金融机构发放的项目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部分给予企业贴息支持。①针对政策第 1 条中新项目的贷款,以银行第一笔放款时间为准,第一年内的贷款,期满后可申请 100BP 贴息,第二年内的贷款,期满后可申请50BP 贴息,单个项目贷款年内贴息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贴息不超过 2 年。②针对政策第 5 条中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以银行第一笔放款时间为准,第一年内的贷款,期满后可申请 100BP贴息,单个技术改造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贴息 1 年。贴息时间与金额,须申请企业和贷款银行数据双向精准匹配后予以确认。
29.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由党政部门组织的国内外高等院校企业家研修班(学制 6 个月以上),在取得学习结业证书后,给予每人学费 70%补助,每人补助不超过 3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限额 5 人次;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由党政部门组织或推荐确认的 EMBA、总裁班等研究生教育或高校高层次人才培训学习,在取得学历学位或结业证书的,给予每人学费 50%补助,且最高不超过 5 万元(每人只能享受政策一次)。
30.稳定企业人才队伍。对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 5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董事(股东)、总经理,规上工业企业的董事(股东)、总经理,年产值超过 4 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高管(每年每家限 2 名),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引进的在职精英人才、紧缺人才,其子女到我县就学的,按本县县城户籍人员同等待遇由县教育局安排到县城学校就读。
31.开展企业评优评先。①设立“县长特别奖”,在科技创新、扩大投资、经济发展等方面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企业,通过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给予企业经营者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具体的评奖办法另行制定。②设立“制造业税收十强企业”奖,依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实际入库税收评选,授予企业“制造业税收十强企业”称号。③设立“制造业二十强企业”奖,依据制造业企业当年税收总额、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总产值 4 项指标综合,授予企业“制造业二十强企业”荣誉称号。④设立“十大科技创新企业”奖,根据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情况,对我县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 A 类、B 类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年度研发投入增幅及增量等科技创新指标,授予企业“十大科技创新企业”荣誉称号。⑤设立“十大优秀企业经营人才”奖,以制造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指标为主要参考依据,对排名前十位的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授予“十大优秀企业经营人才”称号,并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符合产业政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的工业制造业企业及为我县主导产业配套的服务型生产企业。
(二)本政策坚持绩效优先原则。对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 D 类、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税收违法的企业,不予兑现当年奖补资金。对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 C 类、当年研发投入为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低于 60%的企业,按本政策奖励标准的 60%兑现(“加大对新项目的奖励”和“加大对租赁项目的奖励”条款除外)。采矿业和为我县主导产业配套的企业只享受本政策“鼓励企业早上规”、“鼓励企业早上台阶”和“鼓励技术改造”的相关奖励;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相关企业只享受本政策“鼓励企业早上规”和“鼓励企业早上台阶”的相关奖励。
(三)本政策所称“以上”“超过”“上限”均包含本数,涉及兑现投入和投资类金额均以不含税计价。
(四)本政策中涉及的项目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实行进档补差额奖励。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名单由县应急管理局提供,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名单由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提供,发生重大税收违法的企业名单由县税务局提供,当年研发投入为零的企业名单由县科技局提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低于 60%的企业名单由县人力社保局提供。
(六)本政策自 2023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2023 年度的奖补按本政策执行,现行其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企业已享受原政策而未到期的按原政策执行到期为止。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照就高原则,不同时享受,已享受上级各类优惠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明确注明同时享受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由对应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并承担政策实施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