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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云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

       导读:中共云和县委办公室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2021年12月15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进一步营造更优质的科技创新环境,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升企业、产业、区域创新能力,支撑县域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打造全国山区共同富裕样板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

丽水市云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云和县委办公室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1年12月15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进一步营造更优质的科技创新环境,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升企业、产业、区域创新能力,支撑县域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打造全国山区共同富裕样板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 号)《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绿色发展的二十六条意见》(丽委办中共云和县委办公室文件发〔2019〕52 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科技创新主体培育

1.对首次认定、连续认定、中断后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4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5 万元补助,中断后再次申报的不予补助。

2.对新认定为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对列入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

3.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20 万元补助。

二、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4.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80 万元、30 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10 万元补助。

5.对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科技创新载体毕业并产业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补助,给予运营商5万元补助;对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科技创新载体在孵或毕业1年内纳入规上工业企业的,每纳统一家企业,给予运营商一次性5万元补助。

6.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补助,并自动列入创新券地方载体。

7.将政府主导建设的创新服务综合体运维和“木玩创意设计大赛”活动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强化科技科研能力提升

8.对在云和实施的国家、省级科技专项项目完成后,进行政策补助(省科技特派员项目、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除外),项目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国家专项资助额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补助,省级专项资助额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补助。

9.对上年度研发投入达到 50 万元(含)的企业,给予研发投入 6%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 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研发投入增量部分再给予 8%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增量部分排名前三的额外给予5万元补助。

10.省级立项的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取得成果登记证书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给予补助数量不超过5项。

四、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11.对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按上级实发奖金给予 50%的配套补助。

12.对企业吸纳先进科技成果并转化的,按其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 万元。当年技术输出额超过 100 万元的,给予年输出技术交易额的5%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13.对参加科技部门组织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并获省级以上奖励的,按上级实发奖金给予等额配套补助;进入省级半决赛的,给予一次性 5 万元补助。

五、鼓励创业创新人才集聚

14.对引进“海外工程师”的企业给予薪酬资助,企业引进的在研发、设计、技术和经营管理等岗位担任相应的中层及以上职位,且当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3 个月的外籍专家,每年给予企业实际支付年薪的 30%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海外工程师”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

15.鼓励企业引进高校毕业生,对当年度新引进高校本科毕业生 5 人及以上或引进硕士 1 人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对当年度新引进高校本科毕业生15 人及以上或引进硕士3人及以上或引进博士 1 人的,给予一次性10 万元补助;之后硕士每增加 3 人或者博士每增加 1 人,引才补助对应增加10万元,以此类推,上不封顶。

16.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单个项目合作经费达到10 万元(含)以上且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给予企业合作经费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10 万元。享受产学研合作创新券补助的不再享受此条款。同一个企业同一个合作方每年度只享受一次产学研合作补助。

17.对入驻我县的省、市和团队科技特派员落实绩效考评制度,对考评优秀的给予一次性 2 万元奖励。落实工业科技特派员绩效考评制度,对考评合格的给予一次性1 万元奖励。给予科技特派员每人每月 500 元的人才奖励。

六、推进科技金融创新融合

18.生态产业基金优先扶持科技型企业。推出科创保、科创贷等金融创新产品,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对科技型企业提供更多金融支持。

19.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获得的银行贷款,按不高于借款合同签订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七、深化科技创新机制改革

20.扩大创新券使用范围,将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委托技术培训服务、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补助等纳入支持范围。拥有省级研发机构的企业每年最高申领额度10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申领额度 8 万元,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申领额度 6 万元,其他企业可申领额度5 万元。每年由县财政安排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 150 万元,兑完为止。科技创新券确保逐年递增 20%-30%。

21.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投入辅助账,强化企业研发费用归集整理,对当年研发投入首次破零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个科技创新人才奖励名额,当年研发投入达到50 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研发人才一次性1000 元、2000元、3000 元奖励。对当年研发投入较上年度投入同比增长15%(含)的企业,给予每个企业 2 个科技创新人才奖励名额,对当年研发投入达到 1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研发人才一次性 2000 元、3000 元、5000 元奖励。

八、引领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22.鼓励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内授权的高价值发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分别给予每件2万元、1万元、0.1 万元补助;其权利人是个人、社会团体的,分别给予每件 1 万元、0.5 万元、0.1 万元补助。在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获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每件3万元、1万元补助,其它国家、地区(包括港澳台)减半享受(同一年度同一件专利获得多个国外专利管理机构授权,只实行一次就高补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获得国外专利的,给予1.5万元补助(含省级补助)。年度补助额度同一企事业单位不超过10 万元,同一个人、社会团体不超过5 万元。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单位,按专利权质押登记额度的0.3%补助,年补助额度同一单位不超过 6 万元。

23.鼓励知识产权储备。对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有效期满6 年的发明专利,给予 1500 元补助;有效期6 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第 7-9 年每年补助年费的 30%;有效期9 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第 10-15 年每年补助年费的 50%(含省级补助)。授权发明专利由普通发明转化为高价值发明,给予每件2 万元补助。制造业企业首次累计拥有有效专利30 件以上(且发明专利2 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 5 件以上的,补助5 万元。制造业企业首次累计拥有有效专利 50 件以上(且发明专利3 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 10 件以上的,补助15 万元;制造业企业首次累计拥有有效专利 100 件以上(且发明专利5 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 20 件以上的,补助 30 万元(同一家企业专利累计上一档次进行差额补助)。

24.鼓励知识产权联盟申报。通过国家、省、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联盟,分别给予15 万元、10 万元、5万元补助。

25.鼓励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贯标审核认证或通过浙江省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的,给予 6 万元补助。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县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5 万元、8 万元、5万元、2 万元补助。对获国家、省专利奖(外观设计专利奖)的专利权人,按上级实发奖金给予等额配套补助。

26.鼓励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对通过法律诉讼维权的案件,每件给予胜诉人 50%的诉讼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12 月31日。本意见施行前,2021 年度内符合本政策享受条件的企业,参照本政策执行。本意见施行后,《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修订)》(云政发〔2018〕54 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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