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科创兴县”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实施“科创兴县”战略实施,着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加快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3〕2号)、《中共金华市委科技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快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政策意见》(金委科领〔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若干意见: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企业,奖励实施分级管理和强度管理。经审计,纳统企业研发投入在 100 万元(含)以上,且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当年新纳统企业除外),研发投入在1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含)—1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万元(含)—500万元,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3%(含)以上的,分别按研发投入的10%、6%、5%、4%给予奖励,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2%(含)—3%之间的减半执行,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2%以下的按0.3系数计算。对新认定为省科技小巨人的企业,次年研发投入奖励按200%执行,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2.规上工业企业上年度无研发投入的,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下调一档。
3.设立研发投入进步奖,根据研发投入指数,每年评定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万元(含)—500万元的研发投入进步奖分别不超过1家、2家、10家,每家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上年度无研发投入的或者研发投入指数低于60的企业不参与评定。
二、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
4.每年择优实施县级重点研发项目不超过3个,每项最高补助100万元;一般研发项目不超过20个,每项最高补助5万元。
5.每年安排资金保障科技特派员、院县合作项目实施。
6.鼓励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验收通过后,按上级立项补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三、培育企业创新主体
7.新认定的省科技领军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建有市级以上研发中心的,分别奖励30万元和15万元。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建有市级以上研发中心的,奖励1万元。新认定(备案)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资助,认定为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并通过省级验收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通过建设期满考核的一次性奖励50万。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按照上级要求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8.支持科技企业依托指定的创新载体,在应用范围内开展创新活动,支付费用的50%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
四、打造高能级科创平台
9.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获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每家奖励500万元。列入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创建名单并通过省级验收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五、建设科技孵化载体
10.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经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11.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孵化器、优秀众创空间、优秀星创天地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六、支持区域协同创新
12.对入驻金华市“科创飞地”和武义“科创飞地”的企业,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被认定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龙头骨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技创新奖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加入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产业联盟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七、奖励优秀科技成果
13.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获得省科技大奖的,奖励300万元。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获得省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奖励10万元。以上奖励,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按全额奖励,以第二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减半奖励。
14.设立县政府科技创新奖,每届评选不超过10家,每家奖励30万元。
15.评为科技新浙商、科技婺商的,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
八、鼓励科技成果交易转化
16.每年安排经费用于科技大市场的建设和运营,促进技术市场发展。加强“国家大院名校武义联合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对高校院所在武义设立技术转移工作站的,根据考核情况,分别给予工作站、工作站负责人最高20万元奖励。
17.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合作或引进技术成果,经技术合同登记的,奖励实际支付总技术交易额的20%、最高30万元。对经县科技局备案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每项奖励0.5万元。
九、加强引智引才
18.深化“百名博士入企”计划,对年度考核优秀、合格的博士,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强化科技金融
19.鼓励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开展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等科技金融活动,探索建立科技型小微企业风险池。加大对科技创新、大众创业等新动能的信贷投入,鼓励发展科技保险和专利质押贷款。发挥种子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创新创业,支持鼓励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科创板,加大对种子期、苗圃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的扶持力度。
十一、推进招院引所
20.对以著名科学家命名并牵头组建,由社会捐赠、民间资本建设的科学实验室,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
21.对新建、整体迁入的独立型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内著名科研机构、国家“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大学等院校设立的分所(院、校),经县政府批准后根据协议给予资助。
十二、附则
22.涉及跨年度连续性的事项,按项目起始时间所对应的政策执行。
23.若上级文件规定需配套县级资金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24.本意见涉及的政策须进行一票否决事项审核。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实施,有效期3年,所涉及奖补标准与原有文件不一致的,依据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