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企业活力,全力推动企业创新、绿色、安全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3〕2号)和《平湖市“强链壮群”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实施方案》(平政发〔2023〕23号)、《平湖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发〔2023〕39号)、《平湖市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办发〔2023〕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园区经济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企业稳步发展。
1.规上工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最高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规(限)上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最高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规(限)上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每增长500万元给予1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以上第1、第2点按照就高原则奖励)。
二、鼓励集约利用土地。
对符合产业导向,经批准后开展的扩建、改建类工业项目,改扩建厂房容积率达到2.0以上的,经验收通过后,容积率超出2.0部分面积,改扩建类项目奖励100元/平方米;企业利用地下空间建造厂房或者停车库或建设屋顶停车场的,经验收通过后,奖励100元/平方米;企业建设固定式立体车库,经验收通过后,按照建设车位数量,每个车位奖励1000元。此条款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企业在当年实现月度新增规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新升规的企业,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分别再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年度首次小升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8月份之后注册且年内小升规企业参照新升规最高标准奖励)。
四、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通过复评的奖励2万元;新认定浙江省科技型企业的奖励2万元;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类奖项的,申报并通过初审的奖励1万元、0.5万元。
五、鼓励企业加强研发。
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平湖市级的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全年研发活动经费首次达到800万、1000万、2000万、3000万、5000万及以上的企业给予2万、5万、10万、15万、20万、30万一次性奖励。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500万、1000万、3000万、5000万、1亿及以上的,分别给予0.1万、0.2万、0.5万、0.8万、1万奖励。
六、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列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雄鹰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评定为省隐形冠军、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列入嘉兴市“领军企业”、“瞪羚企业”培育试点计划的,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奖励。新认定省级、嘉兴市级、平湖市级“市长质量奖”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给予“浙江制造”标准制定主导单位奖励3万元。新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奖励2万元;新评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嘉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万、1万元奖励。获评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给予1万元奖励。
七、鼓励先进技术转化。
经上级部门审核通过的先进技术应用转化项目(不含国军标体系),每张证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鼓励企业股改上市。
企业完成新三板挂牌的,给予10万元奖励。上市主体在园区的企业境内上市(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中小板、北交所),中介机构完成审计报告和股改后,给予50万元的奖励;进入上市辅导,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上市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后,给予50万元的奖励;通过证监会审批核准后,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上市发行后,给予300万元奖励;对首次募集资金投入本地的,给予实际到位投资额(包括补充流动资金)8‰的奖励(最高300万)。企业境外上市的,上市成功后,给予300万元奖励。
九、支持企业安全发展。
对于当年度首次成功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于当年度通过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七个一”标准化建设验收的企业,给予0.5万元的奖励;对于当年度签订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协议的企业,给予服务费用50%最高不超过0.5万元的奖励(每个企业最多可享受两次补助)
十、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鼓励本土特色行业开展废气治理升级改造,整治提升工作得到平湖市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给予涉及企业提升改造(仅限车间密闭、废气收集处理环节)资金总额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一、鼓励企业源头替代。
替代量达到90%使用量及以上或通过省生态环境厅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替代0.5吨给予0.5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替代后,企业的溶剂型或高挥发性材料使用量不得再高于获得奖励时认定的使用量(另有经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的除外)。
十二、鼓励淘汰落后叉车。
淘汰老旧柴油叉车(抱车视同叉车)及叉车以旧换新(新能源叉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台。淘汰、替换工作在2023年8月底前完成的,奖励额度按100%兑现;2023年12月底前完成的,奖励额度按80%兑现;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的,奖励额度按60%兑现。
十三、鼓励污染防治提级。
当年度创建成为绩效A级的排污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创建成为B级的排污单位给予2.5万元奖励。当年度完成“无废工厂”建设并通过嘉兴市级或以上验收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完成“精品无废工厂”晋升的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
十四、鼓励企业两化改造。
鼓励汽车零部件、服装、箱包行业开展“N+X”轻量级数字化改造,通过验收后,给予企业数字化改造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申报绿色化改造项目的(其中光伏项目需自投),设备投资额在10万(含)以上的,给予当年度实际投资额8%的一次性奖励。
十五、鼓励企业自营出口。
出口企业当年度自营出口额超5000万(含)且同比增速为正增长,并高于全镇出口平均增速的,按照上一年出口额为基数,其增量部分按8‰给予奖励,属于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其增量部分按1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六、附则
1.本意见所涉奖励政策起算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试行2年。
2.本政策所有条款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竞争性分配,当年度奖励总额由镇财政办提出。
3.意见政策第3-8条内容不与地方财政贡献挂钩;若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时,存在其他特殊约定的协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4.本文件所涉政策可与上级同类型政策叠加享受,但当年度发生环保、安全生产、消防、劳资纠纷或信访等较大影响性事件的、年度绩效评价D类、纳入腾退名单的企业,取消所有奖励。
5.本意见自2024年1月27日起施行,原文件《关于印发张江长三角科技城平湖园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2021〕141号)同时废止。如遇上级新政策,重新修订本政策。
平湖市新埭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