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海宁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各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区街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结合区街实际,现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海宁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及为区街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二、支持重点与标准
(一)招商引资
1.鼓励外资企业增资。企业直接零土地增资,或利用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外资实到资金在2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增加实到100万美元增加奖励2万元,依此类推。未完成约定注册资本的企业不享受该奖励。
2.支持招商引荐。对引荐项目(下同)的个人或企业进行奖励(不包括投资者及其股东,引荐者与其合资除外)。对新引进(含并购)总投资1亿美元(10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或世界500强、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外资项目按实到资本8‰计算奖金,内资项目按实到资本(形成固定资产投资)5‰计算奖金;其他外资项目按实到资本5‰计算奖金。投资者出资的货币与人民币的折算按实际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在引荐项目完成新公司设立且外资项目资本全部到位,内资项目开工建设后兑现50%,项目投产后兑现剩余50%,享受期限为公司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引进国千、省千、嘉兴领军人才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人才项目在项目经组织部门确定后一次性兑现。对引荐电商入驻楼宇且当年入规的项目引荐人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人才引育
3.鼓励高技能人才招引。对招引新员工(下同)在入职前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高级工(三级)以上的规上企业,给予企业2000元/人的补助。对泛半导体、航空航天、生命健康等经市、区街认定的战略新兴产业企业,补助额度提高到8000元/人,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新员工是指初次在海宁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员工。
4.鼓励中介引荐。除市财政奖励外,对泛半导体、航空航天、生命健康等经市、区街认定的战略新兴产业企业,在区街人社站报备并符合要求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引荐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高级工(三级)以上新员工的,给予中介机构每引荐1名新员工1000元的补助。
5.鼓励校企合作。除市财政奖励外,对泛半导体、航空航天、生命健康等经市、区街认定的战略新兴产业企业与高校、高职院校、技工学校等不同层次学校合作,开展定向培养、实习实训等活动,根据实际招用中专(职高等)、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学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分别按照8000元、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合作院校建设,给予开发区战略合作院校定向实训设备购置费50%补助以及每年5000元/人合作培养补助。
(三)创新发展
6.鼓励专利申报。除市财政奖励外,对以企业名义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授权后再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上不封顶;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7.鼓励标准化创建。除市财政奖励外,对主导制定“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给予每个产品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主导制(修)订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0万元(5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鼓励优质企业培育。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浙江省“隐形冠军”的企业,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浙江省创新性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鼓励创新平台建设。除市财政奖励外,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海宁市级各类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鼓励智能化改造。对开展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并实施智能化改造项目的规上企业,在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购置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10%以内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1.鼓励优质企业做大做强。除市财政奖励外,对销售收入超5亿元同比增长15%以上,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达到4.0%以上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销售收入超1亿元同比增长25%以上,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达到5.0%以上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服务业发展
12.鼓励壮大服务业。除市财政奖励外,重点扶持码头经济,对船运公司贷款购置100万元以上的内河货运船舶用于业务经营的,按同期人民银行LPR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连续贴息最长3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支持批发业做大做强,对销售收入超1亿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批发业企业,给予当年度销售额增量部分1‰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支持零售业深化发展,对区街规上工业企业设立关联零售公司并纳入限上调查统计库的,给予入规当年起三年内零售额1%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支持限上住宿餐饮业、规上服务业发展,对营业额(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30%、50%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5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培育营利性服务业,对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营业额同比增长20%以上的,租赁场所用于办公和开展经营活动的,给予5元/m2.月的租金支持,每年最高补助1000m2,连续奖励最长3年(出租方、承租方是关联企业的不予补助;地方财政贡献环比未增长的,当年度不予补助)。
13.鼓励企业壮大外贸。除市财政奖励外,对当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外贸出口企业,给予当年度出口额增量部分1‰的一次性奖励(按申报上年度12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在岸(离岸)外包每执行200万元(20万美元)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从海宁港出口的规(限)上企业,给予每标箱60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14.鼓励汽车商贸集聚。除市财政奖励外,对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限上汽车销售企业,给予当年度销售额增量部分1‰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当年销售和利润形成的海宁地方综合贡献达到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鼓励电子商务。对在区街新设的电商(跨境电商)企业,自纳入调查统计库起给予上年度租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连续补助最长3年(出租方、承租方是关联企业的不予补助;地方财政贡献环比未增长的,当年度不予补助)。对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当年销售收入增长30%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当年海宁地方综合贡献增量部分70%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出口额5‰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6.鼓励供应链金融。对区街规(限)上企业通过供应链金融方式采购原料的给予日均赊销金额年化2%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六)时尚产业提升
17.鼓励做优做强。除市时尚名企以外,区街设立时尚“名品优企”企业培育库,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大于5000万,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的时尚企业列入培育库,每年动态调整。对时尚名企、培育库企业当年海宁地方综合贡献增量部分分别给予70%、50%的一次性奖励,单个公司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上市(重点拟上市)时尚企业可以给予一企一策支持。
18.鼓励产业协同。推进区街时尚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对时尚名企、培育库企业与区街其他规限上企业(关联企业除外)开展原料采购,半成品加工,委托销售等业务且当年合作金额超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合作金额2‰、1‰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9.鼓励提升发展。对实施技改项目的时尚名企、培育库企业,在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购置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10%以内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区街时尚企业内获评海宁名师的个人给予获评当年起三年内海宁地方综合贡献80%的奖励。对首次纳入调查统计库的租赁时尚企业,自入规次年起给予上年度租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补助,连续补助最长3年(出租方、承租方是关联企业的不予补助;地方财政贡献环比未增长的,当年度不予补助)。对每年产值、税收综合排名前列的租赁时尚企业,优先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七)其他
20.鼓励绿色化发展。除市财政奖励外,对创建海宁市级、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绿色工厂或无废工厂的企业,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5万、10万元、20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各级奖励实行补差奖励。对经认定的嘉兴市级以上节水型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开展清洁生产并通过海宁市级以上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碳达峰碳中和为导向,强化能源结构优化和消费侧管理,对年节能量100吨标煤及以上的节能降碳改造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给予10%的奖励,单个企业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年用能量在500吨标煤以上且单位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达10%、20%、30%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10万、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安装分布式光伏的企业,每0.3兆瓦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1.鼓励美丽企业(园区)创建。对创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美丽企业(园区)的企业,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15万(50万元)、10万元(30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各级奖励实行补差奖励。对经评定达三星级以上的美丽园区,通过改造提升园区安全、消防、节能、环保、智能化等方面管理水平的,给予园区改造实际支出30%的奖励,单个园区最高奖励不超300万。
22.鼓励规范统计。对首次实现新增纳入规上(限上)调查统计库的企业,给予统计人员业务培训补贴6000元,自入规当年起分三年按3000元、2000元、1000元发放,若企业中途退规则取消对应年度补贴;对存量规上(限上)企业,经区街统计部门评定为规范统计企业的,给予统计人员每年1000元的工作补贴。
(八)开展创先争优评选
23.对每年经济总量、发展速度、项目投入、财政贡献、社会责任等方面名列前茅的企业,在每年区街经济工作大会上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开展节能降耗、统计、安全生产、园区管理等重点工作的先进企业及个人评选,并给予表彰和奖励。(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三、附则
(一)除本意见列明的可重复享受的政策奖励或补助的情形外,相关企业或个人符合多个政策奖励或补助条件的,可按最高额进行奖励,不重复享受;享受市级及以上资金奖励的企业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就高进行奖励。
(二)上述条款中研发投入、销售收入等按统计、税务部门为准;税收收入(增值税,所得税)按上年度实际入库数据计算(不包括费、基金等),有增速要求的前一年度数据需为正增长(如为负增长的可采用再上一年数据作为基数)。
(三)凡当年度企业存在以下问题的,可以取消奖励资格: 1. 发生安全生产(消防)事故的;安全生产隐患拒绝整改或2次以上复查未整改到位的;安全生产被区街或市以上挂牌督办的; 2.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3.发生欠薪纠纷引发群体事件或越级上访的;4.发生重大治安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的;5.未完成节能降耗等重点工作的;6.有偷税、偷排,被税务、环保查处的;7.不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和规划布局要求或列入市低效企业名单的;8.其他对开发区全局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
(四)区街将在每年6月底前下文组织申报,企业根据本政策意见的各类扶持奖励项目符合条件的将相关资料按时间要求报送区街企业服务中心,经第三方审计核实后,由企业服务中心会同其他各职能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定后按程序拨付。如当年度各类扶持项目奖励总金额大于预算金额的,则采用竞争性分配方案。(分配方案根据当年情况另行制定)
(五)坚持绩效挂钩的扶持机制,除第1-9条、第21条及奖励对象为个人的奖励以外,企业享受的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度企业在海宁地方综合贡献的70%。
(六)本《意见》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政策执行日期自2023年1月1日起,其他管理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原《海宁市人民政府海昌街道办事处 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海宁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昌处〔2022〕5号)同时废止。
海宁市人民政府海昌街道办事处
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