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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平湖市林埭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平湖市林埭镇经济稳进提质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

       导读:平湖市林埭镇经济稳进提质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开创新局面,推动镇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平湖市促进工业经济转型提升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19‟108号)、《平湖市促进工业经济增长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平政发„2020‟44号)、《关于印发平湖市支持企业安全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20‟55.....

嘉兴市平湖市林埭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平湖市林埭镇经济稳进提质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

平湖市林埭镇经济稳进提质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开创新局面,推动镇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平湖市促进工业经济转型提升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19‟108号)、《平湖市促进工业经济增长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平政发„2020‟44号)、《关于印发平湖市支持企业安全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20‟55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发„2020‟126 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建设美丽平湖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21‟40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服务业“兴平工程”的政策意见》(平政办发„202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数字经济及社会消费品零售项目发展

1.支持数字经济重点项目落地。鼓励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项目落地,对实际到位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落地项目正式运营后,产值首次高于镇年度平均水平10%-20%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高于镇年度平均水平20%(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2.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经省软件行业协会新认定的企业软件产品,给予每项软件产品3000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数字经济企业扩大投资。对数字产业投资项目在备案核准的实施期内,当年技术创新投入(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购买专利和软件、关键技术装备等)和设备投资合计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4万元、8万元、10万元、12万元的奖励。

4.支持企业运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提升改造,对建设内容包含智能硬件(不包含计算机、服务器、生产设备及不具备联网功能的各类装备)及1个及以上对应软件系统,具备行业示范效应且项目投资大于300万元的集成性项目,经验收通过后给予项目投资(软件、智能硬件、信息服务投资)的1%,最高30万元奖励;对项目投资在80到300万元的集成性项目,经验收通过后给予企业软件投入0.5%最高15万元。对项目投资3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内容包含ERP或SCM或PLM等单个软件且具备一定行业示范效应的纯软件应用项目(无智能硬件投入)和项目投资在30到80万元的集成性项目,经验收通过后,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万元。

5.强化数字经济企业培育。对当年度列入省、嘉兴和平湖重点企业或项目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于年度数字经济工业企业年产值比上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的,奖励8万元。

6.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服务业。对首次纳统的数字经济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规上数字经济服务业企业每增加1000万元营业收入的,奖励3万元。

7.鼓励社会消费品零售企业做大做强。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企业当年度零售额比上一年度分别增加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含)以上,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实施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年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社会消费品零售企业每增加1个门店,存续期满1年,经认定,给予每个新开门店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一)鼓励企业挖潜节地

8.支持智能化技术改造(“机器人+”)。智能化技术改造(“机器人+”)项目列入当年平湖市级及以上项目计划,且当年设备投资超过300万元的,给予设备投资额5%奖励,其中平湖市级项目封顶额15万元、嘉兴市级项目封顶额20万元、省级项目计划封顶额30万元。企业与设备租赁公司签订300万元(含)以上智能化技术改造(“机器人+”)租赁项目,列入智能化技术改造(“机器人+”)项目计划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企业当年实际支出设备租金2%、最高10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9.鼓励企业实施“两退两进”。凡企业实施“两退两进”项目进行退低进高、兼并重组后,新企业采用外资投资,实到资金达到100万美元基数奖励5万元,每增加100万美元增加5万元,以此类推。企业采用市外内资投资奖励办法,固定投资达到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每增加1000万元再加奖2万元,以此类推。(注:本条“市外”指嘉兴市外)

10.支持企业“电商换市”。新建独立的网络运营平台,经相关部门认可的,给予每家1万元的奖励。凡当年实体企业首次利用淘宝网、天猫、阿里巴巴等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上销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注册跨境电商且年度出口额3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每家1.5万元的奖励,年度出口额500万元(含)以上给予3万元的奖励。

11.设立企业销售规模奖。对当年新达到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1亿元、3亿元、5亿元且比上年增长10%(含)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3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

12.设立企业上台阶奖。鼓励工业企业提升发展。对当年小升规(规下升规上)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每个企业只享受一次)。对当年新升规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每个企业只享受一次)。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嘉兴市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及创业之星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鼓励服务业企业首次纳统或提升发展。对首次列入规(限)上服务业统计的,给予企业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规(限)上服务业企业当年度季度营收增速同比分别达到20%、30%、50%(含)以上,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月度新增纳统企业季度营收增速核算使用环比数)。

13.设立产出效益贡献奖。产出效益达到全镇平均水平(含)以上的,按排名前后设立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奖励。

14.设立外贸出口奖励奖。年度贸易出口额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15.鼓励企业股改上市。对企业在省股交中心成长板挂牌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企业在主板上市的,予以市级实际奖励资金的10%配套奖励。

(二)鼓励企业争创品牌

16.获得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政府(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获“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

17.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订。鼓励企业主导或参与制订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军用标准),标准制订的主导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标准制订的参与者给予3万元奖励。

(三)鼓励开展招商引资

18.设立外资项目引资奖(外资包括外商资本和市外内资,不含上市募集资金),引进外资的按实到注册资本金的5‰的标准奖励引荐的中介单位、企业或个人;引进市外内资的按实到固定资产投资的3‰-5‰的标准奖励引荐的中介单位、企业或个人,以综合验收为截止点,以上单个最高奖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19.原有外资企业不占用土地资源增资的,每增资100万美元,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0.企业参加由本市、上级政府及国家级行业协会举办的重大展会活动,给予展位费按实奖励50%,最高3万元的奖励;其余列入年度工业参展计划的,给予展位费按照企业参展实际费用奖励30%,最高2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21.鼓励企业申报各级科技项目。对承担省级及以上“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并通过验收的,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验收通过后的省重大类、重点类项目给予奖励2万元,验收基本通过的市级科技项目奖励1万元;列入省级新产品或省高新技术产品的,每项奖励2000元。

22.新认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重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2万元奖励。

23.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凡是当年度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分别给予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非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5000元、2万元的奖励。具体数据以科技统计报表207-1和207-2为准,涉及企业必须规范填写科技项目分项的研发费用明细帐户,且填报1个及以上研发机构。

(1)非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机电、金属制品及塑料制品等数字经济类、先进装备类行业企业,本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占比是指研究开发费用与当年度产值占比,下同)达到3.5%及以上的;服装、箱包、童车、纸制品及其他传统行业企业,本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达到3%及以上的。行业划分、产值等数据皆以镇统计中心数据为准。

(2)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同比增长的,且占比达到5%以上的。鼓励企业建立各级工业设计、技术(研发)中心及重点实验室。新认定为省、嘉兴市优秀设计企业或省、嘉兴市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嘉兴市级、平湖市级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2万元、0.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嘉兴市级重点实验室予以市配套的20%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予以奖励,奖励金额经镇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24.企业申报专利经授权每项奖励外观设计500元;软件著作800元;实用新型1000元;发明专利5000元。每申请一项发明专利给予1000元奖励;对被授予各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省级奖励1万元、嘉兴市级奖励8000元、平湖市级奖励5000元。

25.鼓励企业推广科技成果与加强科技合作。对科技成果登记的,每项奖励2000元;对申报嘉兴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每项奖励5000元,申报获得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嘉兴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同一项目获奖按最高级别进行奖励)。

26.当年度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开展技术合作、签订技术合同(在科技局备案)的企业,项目合同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1万元,50万元以下的奖励5000元。

27.鼓励众创空间建设。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人、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设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和嘉兴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及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

28.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

29.列入平湖市重点节能降耗企业(年消耗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当年列入并完成“双控”目标任务的给予3万元奖励,其他重点企业在年内达到下降目标任务的(按统计报表为准),给予2万元的奖励。

30.列入平湖市污染减排重点(项目)的企业,当年完成并在年内达到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给予1万元奖励。

31.鼓励绿色低碳制造体系建设。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嘉兴市级绿色工厂或绿色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嘉兴市级绿色设计产品或绿色供应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奖励。

32.对完成“平湖市级及以上的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替代任务”的企业,每台给予8000元一次性奖励。33.对开展环境污染风险评估和现场环保服务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投保单位,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

34.对根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除外)新建、新增、淘汰更新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各类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视频监控设施、门禁系统、固废监控设施、工况监控设施)和污染防治中控设施的企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

35.对完成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项目的企业,给予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励。

36.新认定相关体系认证的企业(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SH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37.对当年获得省级、嘉兴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的奖励。

38.对当年度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即:当年度通过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七个一”标准化建设验收)的企业,给予3000元的奖励。

五、鼓励JMRH发展

39.对参与JUN品研制生产的企业当年度取得“JUN工四证”之一的,即: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每证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为JMRH示范企业的奖励5万元。被评为JMRH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六、附则

1.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申报单位列入《企业(个人)处罚情况汇总表》中的企业(个人),如违法行为存在情节轻微、非主观恶意等情况的,经镇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是否予以否决。

2.本政策享受与平湖市工业企业绩效评价等级挂钩,对综合绩效评价为D的企业和已被列为关停淘汰对象的企业,镇级相关部门在联审讨论后决定是否予以否决该企业当年度的奖补,对提升无望的D类予以一票否决。

3.同一模块奖补项目符合本政策各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除列举外,同一项目进档升级,属定额奖励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已享受省级及以上项目资金奖励,但上级要求配套奖励的,可适用本政策意见。

4.若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时,存在其他特殊约定的协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5.本意见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林埭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林政„2017‟73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意见出台后,镇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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