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3〕2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湖政发〔2023〕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发展预期、加强政策协同,奋力绘就中国式现代化“富美长兴”精彩篇章,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本政策。
一、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由县发改局牵头实施)
围绕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市“十百千万”重大项目攻坚,强化资源要素保障,深度调整投资结构,重点支持制造业、交通、能源和社会民生等领域投资。2023年,滚动推进全县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25个左右,亿元以上开工、竣工项目各100个,其中3亿元以上项目开工45个、竣工35个;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超300亿元,增速确保10%、力争12%。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聚焦发展所需、民生所盼,积极谋划、加快推进一批包括交通、水利、公建设施、产业配套、教育设施、医疗设施、污水零直排等七大类别的政府投资项目,2023年全县拟安排资金19.56亿元。其中交通项目安排资金7.27亿元,水利项目安排资金2.64亿元,公建设施项目安排资金4.63亿元,产业配套项目安排资金2.59亿元,教育设施项目安排资金1.76亿元,医疗设施项目安排资金0.45亿元,“污水零直排”项目安排资金0.22亿元。
2.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全力争取国家、省级各类专项资金对重大项目的支持,用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积极落实绿色项目贷款贴息等政策,力争推动政策性银行投放中长期项目贷款30亿元以上。抓好专项债券项目常态化储备工作,2023年争取各类资金债券13亿元以上。
3.加强土地要素保障。完善土地要素指标统筹管理机制,推动土地指标向重大项目精准直达。持续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取消标准农田占补平衡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管理制度,简化用地预审审查,允许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报批容缺处理、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推动实现“拿地即开工”。2023年重点保障重大产业、重大基础设施等项目用地,力争供应建设用地5000亩,落实新增建设用地2000亩。
4.加强用能要素保障。2023年,全力保障重大产业项目、“1+4”新兴产业链项目能耗指标,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目标。允许“十四五”新增能耗指标跨年度跨地区统筹使用。对国家能耗单列的重大项目和原料用能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地方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0.52吨标准煤/万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深化实施项目节能审查“快速通道”,实现项目能评批复“立等可取”。攻坚高耗低效企业,腾出存量用能空间19.3万吨标准煤。对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用能空间,经第三方机构确权后,可用于平衡重大产业等项目用能需求。
5.推进重点领域投资。加大制造业投资力度,对符合主导产业,计划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且当年设备投资超3000万元的市“大好高”项目,按生产性设备及软件投资额的6%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400万元。加快推进重大能源项目建设,继续对投产的光伏项目实行全额保障性并网,积极支持建设符合规定的地面光伏和分布式屋顶光伏等项目,推进公共机构、工业园区及企业厂房、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支持教育、卫生等民生领域项目建设。
6.加大民间投资支持力度。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极简审批等改革,进一步提升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效能。加大民间投资重大项目推介力度,加强投融资支持,鼓励和引导更多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和补短板项目建设。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造,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合理增长。
7.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等政策工具箱、金融支持房地产16条和“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等各项信贷政策,满足合理住房消费需求。优化住宅用地供应,严格落实住宅用地信息公开制度,加强预期引导。加快统筹推进城市有机更新。
二、科技创新政策(由县科技局牵头实施)
围绕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聚焦高标准建设国家创新型县和省可持续发展创新示范区,重点支持科技企业培育、高能级创新平台打造、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高层次高科技人才引育等方面。2023年,力争研发经费支出占生产总值比重达3.5%,培育省级以上科技型企业300家。
8.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围绕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推进,2023年全县拟安排资金5.5亿元,主要用于主体培育、重大科创平台和高校建设、关键技术攻关和人才引育等方面。深化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机制,企业评价结果应用于科技政策激励、企业评选表彰和科创基金扶持。
9.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深入实施新一轮科技型企业“双倍增”计划,打造“微成长、小升高、高壮大”梯次培育机制,加速推进规上高新化、高新规上化,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分别给予2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入选的省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以及择优遴选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分别给予相应支持。
10.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对具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上年度研发支出在200万元(含)以上、较前一年度增长且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3%(含)的前列企业,根据研发支出规模予以最高50万元奖励,研发支出需符合加计扣除政策。
11.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县内“1+4”现代产业体系,组织实施一批“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项目,带动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组建省级创新联合体,承担实施省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对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导航或预警分析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12.鼓励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合作。对实际到账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单个横向项目,支持列入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序列。支持企业与长三角重点高校院所、军工单位等开展产学研合作或引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按实际支付金额比例给予政策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支持企业引进高校院所、央企科研单位等共建技术产业研究院等科研平台,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政策支持。
13.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重大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在按上级要求配套基础上,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县设立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从事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对于符合条件的,给予政策支持。对经认定的省级(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给予最高80万元一次性奖励。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14.实施双创载体激励政策。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含上级补助资金);对于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A类)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考核为优秀(A类)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15.实施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育政策。持续推动“南太湖精英计划”项目申报,迭代升级“长兴英才项目”,2023年引育领军型创业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项目50个左右;对企业招引的高层次人才实行薪酬认定制度,推荐认定为“南太湖精英计划”人才。对用人单位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岗后给予本人和家属来长交通费全额补助。对入选的优秀企业首席科技官和优秀企业科研助理,分别给予3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16.加大科技创新奖励。支持企业开展具有重大技术进步的科技创新活动并形成创新成果,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加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应用,评选一批优秀新产品,给予奖励。
17.强化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深化科技“奖——投——贷”联动数字化平台应用,完善科技型企业培育和创新能力评价机制,打造全周期科创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机制,引导金融机构给予差异化的金融支持。给予符合条件的承贷科技型企业基准利率不高于3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贷款贴息补助总额不高于15万元。用好科技创新再贷款等政策工具,提高科技创新首贷比和信用贷款投放比例,推动“创业贷”“人才贷”等提质扩面。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以“先投后股”形式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加大创新券对企业科技研发、大型科学仪器共享使用、新产品开发的支持力度,按照企业支付费用最高给予70%补助。
18.加大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先进制造业群链培育政策(由县经信局牵头实施)
围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建设,聚焦“高质量绿色低碳发展”主线,以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为统领,以产业创强争示范行动“四大攻坚”为抓手,全面落实稳企畅链、培大育强等十二项举措,进一步培育发展新动能、打造增长新内核,加快构建“1+4+2”现代产业体系。2023年,力争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0%。
19.强化制造业财政支持。深入实施《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长政发〔2022〕4号)、“培象育牛”三年行动、壮腰工程、强基行动等,2023年全县拟安排资金3亿元,重点支持新兴产业扩量,推动产业数字化、绿色化发展,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全面落实《长兴县支持企业稳生产拓市场扩投资助力“开门稳、开门红”的政策意见》,一季度统筹专项资金1600万元,全力支持企业拓市场、抢订单、推项目,助力经济“开门稳、开门红”。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足用好土地出让收入1%以上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重点用于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配套设施等。
20.支持先进制造业精准布局。全力支持“1+4”新兴产业发展,聚焦智能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标志性产业链打造,强化储能、锂电、氢能等新能源产业培育,推进智能装备产业做精做强,加快发展生物医药和数字产业。支持符合条件项目开展产业链协同创新、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积极承接省“415X”集群,重点在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与新能源装备等领域争取全省先进制造业集群政策包。
21.持续深化工业全域治理。持续实施《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工业全域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长政发〔2021〕60号),全力推进工业全域治理攻坚,精准腾退低效企业连片用地,加快老旧园区改造更新,合理规划布局专业小微园,提升园区承载能力。力争全年腾出低效用地1500亩,新增工业有机更新区块1个,新建成小微园2个。加快《长兴县工业全域治理若干政策意见》的奖励兑现。
22.优化金融支持服务。争取国家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支持政策更好更快落地,2023年力争全县新增制造业中长期贷款40亿元。深入实施“融资畅通工程”,优化“行业+金融”助企纾困工作机制,全年政府性融资担保余额达10亿元,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帮扶力度,力争全年小微企业贷款新增80亿元以上,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发放无还本续贷80亿元以上。深入实施省、市“凤凰行动”计划升级版,确保全年新增上市企业2家。
23.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全年出让的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40%,确保工业用地总量稳中有升。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根据项目提前做好扩初,召开县土地例会前提供总平图(带指标)、鸟瞰图,各部门靠前服务,建立工业项目用地履约金制度,推动“交地即发证”“拿地即开工”,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出让土地,可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
24.加强制造业人才招引培育。强化产业与学校、行业与专业的精准对接,提高招引的人才与我县发展的适配度;进一步深化与TGM高校联盟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推动产学研合作改革的纵向发展;实施新时代“长兴工匠”培育工程,开展第八届“长兴工匠”评选活动;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不断壮大技能人才队伍规模,助力产业发展升级。加强卓越工程师培养。
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由县发改局牵头实施)
围绕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百千万”工程和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十百千”工程,聚焦我县现代服务业“3+2+5”产业新体系构建,重点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向高端延伸,促进生活性服务业高品质发展。2023年服务业增加值增速快于GDP增速。
25.落实财政资金保障。以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为重点领域,2023年全县拟安排资金5000万元,专项用于服务业、物流、旅游、商务、文化等行业的发展。
26.支持服务业重点平台提升。统筹安排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建设,优先推荐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内企业申报国家服务业专项资金。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中,优先安排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建设用地。
27.支持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推进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纳入省“雄鹰行动”培育库,争取省级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对首次获得“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评选为县级服务业龙头企业、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连续三年评为市服务业标杆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28.推进文旅产业融合发展。对引进高品质文旅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年度投资达到项目总投资30%以上的文旅重大项目或者符合准入条件的农文旅产业融合项目,优先保障土地、资金要素。对新评定为省级及以上产业融合基地、文化产业平台荣誉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首次实现“升规上限”的文旅企业,奖励5-10万元。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文创产品开发经营。支持鼓励各类文艺院团、演出机构参与旅游景区演艺项目和艺术乡建工作。支持举办各类文化、旅游、体育品牌赛事活动,扩大长兴对外影响力。
29.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加大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引进,对新引进的全球100强、全国100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给予每家50万元补助。加大服务业人才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人才可按规定享受住房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优惠政策。
五、全国一流内河枢纽港和交通强县建设政策(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实施)
聚焦高水平建设全国一流内河枢纽港和交通强县,围绕浙江交通强国试点县(“四港”联动方向)建设工程,重点支持长兴县“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现代内河航运、现代物流、交通从业环境等发展。2023年,全县综合交通投资力争完成30.34亿元以上,多式联运集装箱吞吐量力争完成30万标箱(TEU)。
30.增强财政要素保障。围绕支持轨道交通、现代公路网、全国一流内河枢纽港建设,2023年全县拟安排资金7.85亿元。其中铁路项目建设资金6.74亿元,普通公路建设资金0.38亿元,内河航道项目建设资金0.73亿元。
31.推动物流降本减负。继续落实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和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使用ETC车载装置的3类、4类客车通行费实行阶段性八五折优惠(不再叠加九五折优惠),实施期限6个月,具体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安排执行。继续实施长兴县高速公路客车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用好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等政策,重点支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物流配送企业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个体普通货运车辆车主“两企两个”群体。
32.支持多式联运发展。落实物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多式联运业务发展,对从事铁路或水路集装箱运输的实际经营人,依据“谁组货谁受益”的原则给予补贴,当年度从长兴发出铁路或水路重箱2000标箱以上的,对超出部分按100元/TEU标准进行补贴(不同运输方式不得合并计算),单家企业累计年补贴限额为200万元;对评为国家级、省级物流试点(示范)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试点企业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3.便利货运车船通行。推行货运车辆进城通行证“一网通办”“一城通办”,原则上取消对新能源轻型以下厢式、封闭式货车在平峰时段的禁限行措施。加快汛期湖州船闸关闭期间重点物资过闸审批工作,保障船闸通过能力。对所有黄牌、蓝牌冷藏车(挂车除外)给予同等便利化通行政策。
34.优化交通从业环境。取消2年一次的继续教育制度,优化驾驶员诚信考核,取消考核结果签注制度。深化内河船舶“多证合一”改革,协同做好杭嘉湖内河船舶营运检验省内通检互认试点工作。优化推广网络货运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票模式,方便个体货车司机开具发票。落实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司机之家”运营,对3A、4A、5A“司机之家”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运营补贴。
六、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政策(由县商务局牵头实施)
聚焦打造“双循环”长三角区域重要战略支点,千方百计拓市场、抢订单,推动外贸新业态加速发展,重点支持深化消费提质扩容行动,释放消费潜力,更大力度吸引和使用外资。2023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5%左右,出口占全省份额基本稳定,实际使用外资3亿美元。
35.强化财政资金支持。围绕激发消费活力,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2023年全县拟安排资金约0.9亿元,用于支持电子商务、商贸服务业发展,企业境内外参展、境外投资、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和吸引、利用外资。积极争取中央、省专项资金支持。
36.推动消费供给优化。支持省级夜间经济消费集聚区,高品质步行街、智慧商圈等品质载体建设,加快高质量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优化社区商业基本消费单元场景,培育社区一刻钟生活圈。支持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培育精品国潮国货消费。
37.促进消费提质扩容。支持商贸重点企业稳步发展,按销售额增速和增量给予分档奖励。支持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建设,积极推荐优质项目参与省级示范项目评审。到2023年底,累计打造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20个。
38.加大外贸支持力度。实施“十百千”拓市场、抢订单攻坚行动,力争全年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会超100场,参观展企业超1000家次;对一季度赴境外参展的企业人员,在现有开放型经济政策基础上给予人员费奖励。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比例不低于60%的资金补助。鼓励扩大进口贸易,对当年度经认定的省级以上进口贸易示范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39.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向上争取纳入省级重点激励培育数字贸易重点项目不少于1个,指导入选项目加快建设,开展项目精准服务,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加快推动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全面推广9710、9810、9610、1210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加快跨境电商与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外贸新业态融合发展。推动企业加快海外仓建设和全球布局,力争通过培育、合作等方式新增公共海外仓3个。
40.深化全球大招商行动。加大赴境外招商引资洽谈力度,组织3个以上招商引资团组出国(境)开展经贸洽谈活动。计划在德国、日本设立驻外商务代表处,主动与驻在国政府部门、贸促机构、行业商(协)会和企业等机构沟通交流,推动国际经贸合作,把客商引进来,护航企业走出去。组建基金招商联盟、搭建基金服务平台、打造投资顾问团队、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力争QFLP项目招引落地上有新突破。
七、乡村振兴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政策(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牵头实施)
聚焦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建设绿色低碳农业强县,重点深化“千万工程”,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全域提升和组团式未来乡村建设,打造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全力推动特色小镇高质量赶超发展,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4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2023年全县拟安排资金7.14亿元。其中,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7790万元,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资金9636万元,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2778万元,扶持粮油产业资金7082万元,社户对接助农增收帮扶资金1000万元,政策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1644万元,非粮化整治1.43亿元等。
42.加大金融支农力度。推动金融机构创新贷款产品和服务乡村振兴新模式,对支农支小贷款给予风险补助,推进“农户家庭资产负债表”融资模式,力争2023年,农户新增授信50亿元,贷款余额达到400亿元。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作用,对“三农”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倾斜。对当年新增农业“标准地”使用权和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余额实际发生风险部分的1%给予风险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安排资金1644万元用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支出。
43.加快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和耕地垦造。稳妥有序推进吕山乡等3个乡镇跨乡镇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和11个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项目入选国家试点的,每个项目奖励500万元;入选省级精品工程的,每个项目奖励300万元。完成垦造耕地1000亩,完成建设用地复垦新增耕地600亩。全力探索开展山坡农用地(非林地)与平原林地置换试点工作。
44.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改造和提升高标准农田2.2万亩,安排乡村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改造和提升。支持“未来农场”创建,对列入市级“未来农场”创建名单的建设主体,按实际新增投入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80万元,通过市级“未来农场”验收评定的追加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给予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农业“大好高”项目和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给予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示范性合作社给予奖励。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性设备等投资30万元以上的,给予20%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对高质量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度最高50%进行补助。鼓励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支持农业区域公用品牌打造。
45.加强种粮农民收益保障。继续实施规模粮油种植补贴、订单奖励、最低收购价、规模种粮主体贷款贴息等常态化补贴政策。拟安排资金7082万元,在省级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资金对稻麦油复种面积50亩以上的主体,给予每亩70元补贴。稻谷最低收购价在国家最低收购价基础上每百斤增加4元。对投保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的农户各级财政给予保费93%的补贴,其中,对水稻基础险种县财政给予26%的保费补贴,对水稻完全成本补充保险县财政给予29%的保费补贴。
46.持续深化“千万工程”。拟安排资金9636万元,在省级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新建新时代美丽乡村精品村(“一事一议”共富乡村),每个补助50万元;市级新时代美丽乡村样板片区、组团式未来乡村,每个补助300万元;省级未来乡村创建,每个补助50万元。继续推进省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村,其中重点村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一般村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47.支持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对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加大农技人员农业科研科技创新试验项目经费补助。研究出台水稻机插秧作业试点扶持政策,推进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等示范基地奖励。
48.持续推进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全力争取省级特色小镇财政政策,指导和服务新能源小镇、乡村民宿小镇争取申报新投资企业当年缴纳地方财政收入增收上交省得部分“前3年全额奖励、后2年奖励一半”政策。指导和支持新能源小镇优化空间布局,调整四至范围,推进高质量发展。
49.大力推进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提升。积极争取县城城镇化建设省级试点,实施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提升项目30个左右,当年完成投资18亿元以上。支持和指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化建设项目向政策性银行申请信贷支持,积极争取省级城镇化基金支持。
50.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丰富和完善“浙里新市民”积分应用场景,为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务工人员精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和进城务工人员融入城市能力。
八、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由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实施)
聚焦十方面民生实事项目全力实施,重点支持就业、教育、社保、医疗、养老等民生大事,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共享,加快提升民生保障水平。2023年,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量的三分之二以上用于民生领域。
51.充分发挥财政保障作用。按照社会政策要兜牢民生底线的要求,聚焦办好十方面民生实事,2023年全县拟安排资金23.71亿元,重点支持就业、教育、社保、医疗、养老等领域。
52.支持推进“劳有所得”“劳有保障”。综合全县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适度提高全县最低月工资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全力推进劳务经济进村社工作,建设零工市场,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新增就业1.2万人。围绕打造“青创新城”,构筑青年创业空间,吸引青年人才来长创业。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工伤预防培训,扩大工伤医疗费用联网直接结算范围,降低企业垫付资金压力。
53.支持推进“幼有善育”“学有优教”。加强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积极争创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持续提高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新增市级实践园16个。完成新(改扩)建公办幼儿园4所、中职1所,新增学位2890个,启动建设义务段学校2所,计划总投资1.4亿元。全面实施积分入学机制,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比例达88%以上。实施“优享计划”,服务农村学校教育的优秀管理干部和教师人数达到50人以上。加快普惠性人力资本提升,开展职业教育培训1.3万人次以上,学历提升5000人以上。
54.支持推进“病有良医”。积极实施卫生健康领域公共品质跃升工程,全力推进3个基建项目建设,力争2023年完成总投资额1.35亿元。加大公共卫生安全投入,推进我县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持续提升。努力办好高获得感的卫生健康民生实事,继续落实同质同标的参保城乡居民免费健康体检,2023年完成健康体检13万人。
55.支持推进“住有宜居”“老有康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2023年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800套(间)以上。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精准优化服务供给,培育专业老年社工团队。新增认知障碍床位数105张,新增持证护理员90名,新增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智能终端20个,康养联合体乡镇(街道、园区)覆盖率达到50%以上。
56.支持推进“弱有众扶”。加强社会救助分层分类精准保障,适度扩大专项救助覆盖范围,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提升县、乡、村三级“助联体”运行水平,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达到1.3万元以上。新建社区服务综合体7个,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新增持证社工250名左右。强化残疾人服务保障,精准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完善孤儿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开展县未成年人保护救助中心实体化运行试点,乡镇(街道、园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覆盖率达到100%。大力培育慈善组织,推动慈善信托加快发展,2023年,新认定慈善组织1家以上,打造慈善品牌项目1个以上,慈善信托备案规模突破500万元。
上述8个领域政策,全县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资金除交叉重叠部分外,支持总额为39.93亿元。各领域政策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文件要求,会同财政金融、自然资源、能源、人才等4张要素保障清单牵头单位,深化细化政策措施,及时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责任分解和落地实施。各乡镇(街道、园区)要结合实际,推动政策措施精准滴灌、直达快享,确保基层有感、群众获益、企业得利。
本文件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除标明具体实施期限外,均为2023年全年实施有效。重大事项可按规定流程实施“一事一议”。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扶持的,按最优惠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