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
为深入贯彻各级有关政府及部门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加大全社会投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於潜镇经济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根据我镇实际,特制定於潜镇经济发展奖励扶持政策。
一、单项工作突出贡献奖励
经镇班子集体讨论研究认定企业亩产绩效综合评价优秀,或在本地区有行业引领作用的,或在国内外有制定行业标准权限的,或对本镇有突出贡献的,给予符合以上任意条件之一的企业经营班子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符合两个及以上条件的企业不重复享受。
二、企业上台阶奖励
1. 制造业企业的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3亿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工业企业首次上规模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2. 三产服务业中批发企业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含)以上,零售企业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住宿餐饮企业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服务业企业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销售额首次达到限额以上(批发企业2000万元,零业售企业500万元,住宿餐饮企业200万元,其他服务业企业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增规上和限上单位,当年入库当年体现数据,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投资贡献奖励
经营单位(政府拨款和事业单位除外)投资项目,经发改或经信部门核准、备案后,且在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时间内竣工验收的,总投资金额(以统计实际入库数据为准)达到500万元、1000万、5000万、1亿、2亿以上的,分别给予经营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
四、数字转型奖励
对当年工厂物联网项目验收通过的企业,单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首次获得浙江省“智能工厂”项目认定的企业,首次获得浙江省“数字化车间”项目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评杭州市及以上制造业企业上云标杆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科技创新奖励
1.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企业研究院,省、市级企业研发中心,按照国家级、省级、杭州市级标准,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杭州市雏鹰企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性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1万元。
2. 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杭州市级、临安区级专利示范(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当年通过省、杭州市及本市级新产品(成果)鉴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对当年新获批并在本企业得以应用的有效发明专利,每项专利一次性奖励发明人2000元。
六、招商引资奖励
1. 对新引进的杭州市外投资项目,总投资或注册资金在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经上级部门认定为重大产业项目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2. 对新引进的外资项目,实际到资500万美元(含)以上,按实际到资100美元奖励人民币1元,最高累计一次性奖励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3. 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排名前100位的品牌酒店、度假酒店(村),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以上的新建项目,一次性奖励30万元(本奖项可与本条第1、2款奖项同时享受)。
4. 对在境内、外首发上市并且注册地在於潜镇内的企业,上市当年给予上市企业50万元奖励。上市后募集的资金三年内全额投资在本镇的,再奖励企业100万元。对注册地新迁入我镇的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七、低碳奖励
1. 对年综合能耗在1000吨标煤以上的规上企业,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在1.0标准煤/万元以下且当年下降率在5%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2. 对当年按要求实施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按上级部门补助发放名单配套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3. 对当年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电(水)平衡测试验收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节水型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八、文旅产业贡献奖励
1. 鼓励旅游景区品质提升。对新评定5A、4A、3A级旅游景区(不含村落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四星旅游星级饭店(酒店),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通过五星、四星复评的饭店(酒店),分别奖励20万、10万元;对新评定旅游厕所达到3A、2A、A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2. 促进旅游企业客源引进。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200万(含)且同比增幅10%以上的景区,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500万(含)且同比增幅10%以上的旅游饭店(酒店),按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以上景区、饭店、酒店仅限纳入浙江省旅游统计系统内的企业)
九、出口销售奖
对当年取得自营出口权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当年自营出口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附则
1. 本意见所述奖励对象为本镇行政区域内各种经济成分的制造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商贸服务企业、农家乐等个体户。
2. 对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任务、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环保违法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不稳定事件、偷税漏税或因企业原因影响全镇考核和上年度亩产绩效综合评价C、D档的企业,有上述情况之一的一律不予享受。同法人的企业和同类型的政策,奖励原则一律从高,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於潜镇经济发展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於政〔2019〕47号)同时废止。
临安区於潜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