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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试行)

       导读: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推动重点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发〔2022〕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2〕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玉溪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试行)

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推动重点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发〔2022〕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2〕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18条措施和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9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5号)精神,聚焦稳增长、育产业、防风险、优环境,进一步加大玉溪高新区产业打造、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力度,加快推进园区高质量发展,结合玉溪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强化创新引领和科技支撑,进一步优化园区创新创业环境,大力培育市场主体,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构建具有玉溪高新区特色的制度性创新长效政策支撑体系,助推企业发展与产业振兴,努力将玉溪高新区建设成为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西南开放特色新经济增长极、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创新驱动,引领发展。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根本路径,优化创新生态,集聚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引领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高新定位,打造高地。牢牢把握“高”和“新”发展定位,抢占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构建开放创新、高端产业集聚、宜创宜业宜居的增长极。

(三)坚持深化改革,激发活力。加强制度创新,营造公开、公正、透明和有利于促进优胜劣汰的政策环境,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积极性。

(四)坚持扶优扶强,突出特色。突出规划引领,优化整体布局,重点引进世界、中国500强、行业领军企业,全产业链打造高新区重点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三、适用范围

(一)本政策适用于企业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玉溪高新区辖区范围内,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含新投资企业及现有转型升级技改企业)。 

(二)本政策所指的重点产业,是《玉溪高新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中现代产业体系(即:卷烟及配套、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数字经济、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和其他符合玉溪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的产业。

四、具体政策

(一)用地项目投资扶持

1.对于工业类用地项目的扶持。本政策所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是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所付的土地出让金和后续土地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及新购置生产性设备购置费之和。对于在玉溪高新区新建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或现有企业新增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含)且3年内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3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可以分别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10%、12%、14%给予企业扶持。对享受本项扶持的企业,未经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转让项目用地或者改变土地性质、用途的,应当全额退回本项扶持资金。

2.对于现代服务业用地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的扶持。对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竣工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的重大项目,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玉溪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可以按其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时所完成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企业扶持。

(二)租赁标准厂房项目扶持

1.租金扶持。对新引进的租赁玉溪高新区直属公司建设运营的标准化厂房、且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500元/平方米的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1年内,按实际缴纳厂房租金额度予以全额扶持;第2年至第3年,对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或M级的企业,当年年度营业收入(以纳税申报为准)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分别按租赁价格50%、100%的比例扶持企业发展;第4年至第8年,对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企业,当年年度营业收入(以纳税申报为准)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分别按租赁价格40%、60%、80%的比例扶持企业发展。具体按“先缴后补、按年结算”方式办理。

2.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对新引进的租赁玉溪高新区直属公司建设运营的标准化厂房、且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超出3000元/平方米的企业,按照超出部分的1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100万元。

(三)外资引进扶持

外资企业当年实际利用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1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照每实际利用100万美元扶持20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1000万元人民币。对满足第(一)项或第(二)项扶持条件的外资企业,扶持可叠加。

(四)经济上台阶扶持

企业建成投产后,纳税申报的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玉溪高新区管委会按程序审核后,可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扶持,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做大。

(五)科技创新、研发投入和平台建设扶持

1.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和到玉溪高新区设立研发机构、研发总部,对被国家和省级批准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工程(企业)技术中心、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型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50万元的扶持。

2.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年度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2.5%(含)的企业给予研发经费扶持。扶持金额按照当年度研发费用的10%确定,单户企业每年上限不超过2000万元(含)。

3.全力支持企业强化科技创新。对荣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申报企业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扶持;对荣获省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申报企业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扶持。第一完成单位全额扶持,参与完成单位按50%扶持。同一项目、同一技术获奖的按最高级别计,不重复扶持。

4.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力度,对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规模以下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5.经双创孵化载体培育的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认定1家分别扶持双创孵化载体3万元、1万元、0.5万元,每家双创孵化载体每年最高扶持50万元。

6.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玉溪高新区、首次进入权威机构发布的瞪羚企业榜单、独角兽企业榜单的企业,由玉溪高新区一次性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补助。

7.创新创业主体租赁高新区投资建设或运营的载体作为办公场所,经年终考核评价,经营正常且取得一定成效的,3年内租金按照“先交后返”方式给予全额减免。

8.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示范园、众创空间和孵化加速平台的,分别给予每个园区(平台)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扶持。

(六)对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重大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报请管委会研究决定后,可实行“一事一议”: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10亿元(含)或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500万元/亩(含)以上的工业项目;租赁标准厂房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园中园”项目。

五、其他

(一)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扶持资金兑付办法另行制定。

(二)政策具体条款中,对支持对象在高新区其他政策中另有规定的,按从高原则执行。

(三)本政策所明确各项扶持资金,是指由高新区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项目方所申请到的中央、省、市或其他专项资金,从其规定。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予扶持:企业无合法用地手续;项目未开工;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上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未按协议约定完全履行义务或违约的。

(五)本政策如与国家、省、市现行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为准;文件有效期内,国家、省及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原印发的《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园区企业发展的意见(试行)》(玉高开委发〔2018〕13号)、《玉溪高新区招商代理聘任管理制度(试行)》(玉高开委通〔2020〕9号)同时废止。本政策到期前,高新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进行修订。

(七)本政策由玉溪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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