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蒗县发展民营经济激励机制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发展民营经济激励机制。
第一条 扶持奖励范围
(一)在宁蒗县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实行独立核算的产业活动单位(烟草、金融、保险、石油、电力〔不含发电企业〕、通讯、房地产开发等行业除外)。
(二)新增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简称达规企业)、达限的商贸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具有建筑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第二条 奖励条件
(一)符合第一条扶持奖励范围规定,合法经营、无违纪违法行为,财务管理规范,且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相应报表。
(二)年内新开业或新投产(包括年内由规下成长为规上)的工业企业,年内新开业或新投产(包括年内由限下成长为限上)的批零住餐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并按照统计部门的相关规定新纳规纳限,取得国家统计局纳规纳限批复;年内新增的具有建筑业资质的独立核算建筑企业,取得国家统计局资质认定批复。
第三条 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在国家统计局规定时限内进行申报,由企业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提交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复印件,发改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核准批复文件(或备案证),最近一个月(截止申报之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由税务部门提供)等申报资料报县统计局,由县统计局会同县工信局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 对升规达限企业的奖励
(一)积极争取并落实省、市有关培育达规工业企业、达限企业的奖励政策。在项目申报、补助资金安排、评级创优等方面给予倾斜。
(二)对当年被认定的新增达规、达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达规、达限要求,获准上级达规、达限审批的当年,达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达限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年内新增的具有建筑业资质的独立核算建筑企业,以国家统计局批复为准的当年,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对企业生产产值的奖励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总产值增长30%以上,产销率不低于90%的,按照工业总产值的0.5‰(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工业总产值的1‰)给予扩销促产补助,每户最高补助20万元。
(二)支持限额以上商贸流通和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住宿、娱乐业、服务业等年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的,按照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每户最高奖励10万元。
(三)支持纳入统计范围的资质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建筑业企业当年总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最高奖励5万元。
第六条 对企业税收贡献的奖励
(一)对税收增长的奖励。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纳税在上年基础上增长10%以上的,按增加部分的10%给予企业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企业生产经营不稳定增长,起伏较大,税收增长奖励按近三年最高记录计算增加部分)。
(二)税收上台阶奖励。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所属企业当年税收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并且增幅不低于上年10%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15万元。
第七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基层专家工作站等的补助
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完成“基层专家工作站”建立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与科研院所合作成立“技术研发中心”或完成“创新平台建设”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八条 对限额和规模以上企业稳增长数据提质的补助
(一)对统计数据质量较高,台账健全、支撑台账等基础资料规范完善,且完成全年预期目标的规模和限额以上企业、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给予其统计员1万元的一次性统计工作补贴(每户企业限1个名额)。
(二)评选县级年度“十强企业”、“诚信企业”、“龙头企业”、“经济贡献企业”、“纳税大户”等,授予荣誉称号(授牌)。并积极向省市推荐争取相应荣誉称号。
第九条 约束指标
(一)企业当年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安全事故的,存在(发生)重大地质灾害隐患(事故)的,发生影响恶劣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等情况的不得奖励。
(二)节能减排完不成当年约束性指标的不得奖励。
(三)企业不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在当年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或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奖励。
(四)税务部门稽查补交的税款不纳入当年考核奖励,企业上缴的耕地占用税、契税不纳入计奖范围。
(五)企业不认真履行诚信经营主体责任,在向相关部门报送报表资料数据过程中出现虚报、瞒报、漏报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同时将其列入统计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采取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限制取得生产许可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和奖励资格。
第十条 考核组织
本机制考核由县工信局统一组织,各职能部门提出奖励建议名单和金额,由县工信局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奖励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统一拨付县工信局发放。
本机制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