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关于助企纾困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在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稳增长系列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晋宁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贯彻落实上级政策
(一)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稳增长政策,贯彻云南省关于2022年8个方面32条稳增长措施,昆明市稳增长7个方面24条细化措施。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大力促进消费回暖、夯实工业经济增长基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全力助企纾困解难、提升经济发展活力。(牵头单位:全区各级各部门)
(二)加大上级资金争取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资金支持,努力做好专项债券、一般债券申报和发行工作,抓住上级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的窗口期,争取专项债发行8亿元以上,重点用于全区重大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
(三)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加大“银政企”对接力度,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充分利用“银税互动”“财园助企贷”“一部手机云企贷”“信易贷”等平台进行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对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牵头单位:区金融办)
二、加快涉企资金兑现
(四)加快涉企扶持补助资金兑现。
1.支持光学产业集群化发展。落实好《关于支持晋宁工业园区乌龙标准化厂房企业培育发展的扶持政策(试行)》。对符合要求引入的企业(项目)给予厂房租金优惠,培育光学产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区财政局、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2.加大企业投资升规培育扶持力度。给予项目投资补助扶持。对年内完成实际达5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支出票据的0.5%给予产业扶持;对年内新建投产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3万元奖补,入规当年产值达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补,入规当年产值达5亿元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补。对年内新认定或再申报企业,新取得和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补;对规模以下企业首次升为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一年度有研发经费支出的创新主体给予补助,按照省、市部门研发投入后补助经费的30%配套区级经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公司研发的创新产品列入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申报立项后按投入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区财政局、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3.加快其他各类扶持资金兑付。严格落实2022年农机购置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助年底前完成资金补助发放650万元以上。持续开展绿色高效花卉生产设施租地补助,年内完成环湖路农业转型升级项目土地租金补助400万元以上。发放花卉绿色高效设施补贴,年内完成补助资金发放1000万元以上。对列入市级提升改造目录的集贸市场,改造完成后予以以奖代补,补助总金额250万元以上。(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
三、全力助企纾困减负
(五)减轻企业房租负担。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国有经营性用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将国资公司管理的位于中和花园400房源,以3元/㎡·月的优惠租金价格,向落户晋宁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职工招租,解决企业员工住房困难问题。(牵头单位:区国资委、区国资运营公司)
(六)加快重大产业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妥善解决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入园企业行政审批历史遗留问题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工作,明晰园区企业资产权益,增强造血功能,通过银行贷款、增资扩股等方式增强企业融资能力,最大限度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力争年内完成30户企业历史遗留不动产权登记。启动化解11个重大产业项目历史遗留问题攻坚行动,年内化解有突破。(牵头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商务和投促局)
四、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七)强化项目前期工作。按照“谋划一批、签约一批、开工一批、投产一批、增资一批”的项目滚动机制高质量推动项目建设。全年争取市级项目前期经费2500万元以上,全面提升项目前期工作质量,谋划储备地方政府专项债项目投资80亿元以上。(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八)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实施重大项目建设攻坚行动,全面掀起“抓项目、稳投资、促发展”热潮。区级统筹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前期工作经费,推动项目加快转化落地。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建立重点推进项目库,定期集中开工重大项目,对投资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或乡(镇、街道),在项目前期费、用地保障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
(九)稳定房地产投资和销售。认真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地价稳房价预期工作的意见》。对于达到办理商品房预售的项目,全面提升服务,完善手续,促进商品房销售,支持企业及时回笼资金。搭建“政银企”服务平台,协调支持房地产企业获得合理信贷额度,并对到期贷款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还款的,支持银企双方协商,增进互信,通过合理调整还款计划等措施,缓解房企资金压力。(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
五、加快促进消费回暖
(十)实施促消费包容审慎监管,加大促消费力度。支持辖区大型商业网点、商圈商街、商贸流通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促消费活动。简化各类临时促销活动和市场的审核备案手续,规范经营管理秩序,确保消防通道、盲道等运营安全可控的情况下,支持商业综合体利用红线范围内空地依法依规开展各类促销活动,有序设置摊位和经营业态。在维护好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适度开放部分道路沿线的商铺店外促销经营。按照“限时段、限区域、限商品”的原则,创建特色街区。(牵头单位:区商务和投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
(十一)提振文旅消费。整合相关资金、资源40万元用于鼓励文旅企业定向发放文旅惠民消费券。推动传统景区提档升级,鼓励旅游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营销模式。(牵头单位:古滇管委会、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
六、千方百计稳定就业
(十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区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年内完成创业担保贷款额1000万元以上。(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妇联、团区委、区工商联)
(十三)全面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加大扩岗支持力度。继续兑现社保补贴、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到90%,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从30%提高到50%,推行“免申即享”。(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四)加大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力度。农村劳动力免费享受政府补贴性技能培训,对脱贫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每人每天80元的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乡村振兴局)
七、强化服务保障落实
(十五)放宽驾驶证每年一审年龄限制。放宽单眼视力障碍、上肢残疾群体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的条件,实施驾驶证申领、换证、审验异地办理,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区内投资1亿元以上重点项目或地方经济贡献达20万元/亩以上工业企业,经认定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端人才在子女入托或就学、就医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区教育体育局)
(十六)关心关爱企业家。健全完善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挂钩联系服务重点企业工作制度,加大联系走访企业力度,主动关心和服务企业,送政策上门,积极进行政策辅导、解释政策流程、推动政策直达,帮助企业家排忧解难。规范政商交往行为,鼓励全区党政机关干部坦荡真诚同企业家交往,坚持“企业吹哨、部门报到”常态化,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牵头单位: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十七)打造高效便捷政务环境。着力推行承诺审批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非实质性申请材料不全的,采取承诺办理,进一步推进减证便民利企。着力推动投资服务便利化,对重点项目实行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全面使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持续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不断创新投标保证金管理方式,推行多种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不断优化投标保证金收取,对依法必须招投标项目,降低投标保证金限额,降幅不低于30%,积极鼓励招投标人少收不收投标人保证金。为重点项目提供优先办理进场登记、优先发布招标公告、优先安排开标评标场所、优先抽取评标专家、优先退还保证金等“五优服务”。(牵头单位:区政务服务局)
(十八)推行容错纠错柔性执法。加强企业权益保护,落实完善“免于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免于行政强制”柔性执法五张清单。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实行“首违不罚”制度。(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
(十九)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政策措施的宣传和解读,主动送政策上门,提高企业知晓率;根据工作分工,主动做好企业服务工作,积极帮助企业做好相关政策的申报和兑现;及时收集整理企业反馈信息,对企业提出的合理诉求,属区级能够协调解决的,及时给予解决和回复;需协调上级解决的,及时帮助企业对接协调省、市相关部门解决。(牵头单位:全区各级各部门)
八、附则
本政策措施由晋宁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措施有效期为2022年全年(单独设置期限的措施按具体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