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实施意见》(迪政发〔2021〕79号)精神,按照《迪庆州高新技术企业“三倍增”行动计划》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通过了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认定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批复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行文认定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是指根据《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通过了云南省科技厅的组织认定,进入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以云南省科技厅行文认定为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迪庆州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于支持迪庆州辖区注册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对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给予补助的财政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属于后补助资金,具体用于研发创新、成果转化、科研平台建设、人才引进以及购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第三方服务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及标准:
(一)首次及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每户2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每户10万元。
(二)进入云南省科技厅高新技术企业评审阶段但未获认定的申报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每户4万元,规模以下企业每户2万元。
(三)获云南省科技厅批准入库的云南省高新技术培育库企业:每户2万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或暂缓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一)承担有州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含州级),申报当年应予验收但未办结验收手续的企业,延缓至通过验收次年再行申报。
(二)承担有州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含州级),申报当年处于项目执行期间但未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或对科技主管部门在项目检查调研指出的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延缓至问题全面整改到位再行申报。
(三)2年内因上述情形一直无法申报的,直接取消申报资格。
(四)企业违反科研诚信或其他由迪庆州科技局认为应予取消或暂缓申报资格的情形。
第八条 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一)资金预算。迪庆科技局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情况,将专项资金预算纳入下一年度州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编制范围。
(二)制定补助方案。迪庆科技局根据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布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云南省科技厅公布的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名单,以及进入云南省科技厅高新技术企业评审阶段但未获认定的申报企业名单拟定补助方案。
(三)补助方案公示。迪庆州科技局将补助方案进行网络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迪庆州科技局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事实证据,迪庆州科技局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四)资金下达。迪庆州科技局根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补助名单、金额等材料向迪庆州财政局申请下达补助资金计划。
(五)资金拨付。迪庆州财政局按程序审核拨付补助资金到属地财政部门,由属地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九条 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第五条规定的范围使用,遵循《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条 补助资金拨付企业30日内,获补助企业须按要求提交《迪庆州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报迪庆州科技局备案。
第十一条 获补助企业要积极配合科技、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按时填报和提交统计年报等资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迪庆州科技局会同迪庆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迪庆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资助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