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8〕5号)要求,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实施办法(试行)》(云科规〔2019〕4号)《保山市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保办发〔2019〕18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试行)。
第二条 保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旨在:针对保山市重点发展产业,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遴选一批创新意识强、拥有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管理规范、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企业进行培育,培育认定一批支撑引领全市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统筹管理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建设保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工作,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承担培育库日常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和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的受理、审核及推荐工作。
第二章 培育入库条件与管理
第四条 保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工作与省科技厅申报培育认定工作同步进行,须符合《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申请入库条件,通过省级入库和重新认定的企业同时纳入市级培育库管理。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五条 按照《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对培育及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进行支持,鼓励各县(市、区)、园区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六条 入库企业在培育期内向保山市科技局上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相关情况。入库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生产经营活动异常、并购、重组、迁移、歇业等)的,应在变化后的20日内将情况报告保山市科技局,以上材料同时上报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
第七条 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所在县(市、区)和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核实,由市科技局审核后,取消其市级培育库企业资格,同时上报省科技厅。
(一)在申请和报送统计数据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连续2年无故未报送统计数据或达到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但不按要求进行申报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或失信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各县(市、区)和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入库条件的。
第八条 根据入库企业需求,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培育机构实行“一企一策”服务,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财务等方面为入库企业提供专业化、精准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