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科技专项资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深化“四方合作” 强化科技创新推动新疆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3年)》(新政发【2022】49号)、《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21-2025年)》(新政发〔2021〕23号),以及《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发展规划纲要(2021—2025 年)>实施意见》(乌政发〔2022〕18号)等文件精神,对照自治区财政设立“两区科技发展资金”,我市配套设立“乌鲁木齐市‘两区’建设科技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区”建设科技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落实国家、自治区部署的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建设任务,聚焦支持“两区”重点科技创新项目,支撑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迈上新台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两区”建设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科学安排,引导投入、激励创新、多元投入、分类管理、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通过联动支持、滚动支持等支持体系,为“两区”推进社会稳定、培育发展现代化产业体系、民生改善提供全方位科技支撑,促进“两区”打造高质量发展示范引领区。
第四条“两区”资金由市财政局和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两区”科技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等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市委财经办审批;
(二)会同市科技局制定和完善“两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评估落实“两区”科技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
(四)会同市科技局做好“两区”科技专项资金拨付,对“两区”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一)会市财政局同建立健全“两区”科技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年度“两区”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设立“两区”资金绩效目标,执行已经批复的资金支出预算;
(三)负责“两区”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科学规划“两区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组织开展项目论证评审,合理制定年度“两区”科技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和具体项目;
(四)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报科研项目资金的预算及决算、实施“两区”科技项目,建立健全项目监管制度,加强对所实施项目和资金的监督审查;
(五)配合市财政局做好“两区”科技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和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六)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管理等工作,落实科研诚信管理和联合惩戒机制
第五条 高新区(新市区)、经开区(头屯河区)是资金和项目推荐申报和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完善项目推荐审核标准和程序,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项目考核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促进“两区”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两区”科技专项项目承担单位是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一)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包括: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
1.负责制定和完善单位内控制度。制定或完善与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的预算、支出、报销等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公示绩效支出使用和分配制度。
2.负责建立健全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验收、科研管理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3.负责编制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按照项目有关匹配资金的约定,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4.负责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等管理工作。
5.配合进行项目资金审计等工作,接受市科技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项目负责人是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1.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真实编列项目资金决算。
2.建立并落实项科研管理制度,据实记录项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调整、研究团队人员变动、资金预算调整和使用等内容,真实反映项目研究过程及资金开支情况。
3.对因故需延期、变更实施的项目,须提出申请并及时报告科技管理部门。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两区”科技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在国家、自治区确定的“两区”范围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具备科技研发或服务能力的单位,可采用揭榜挂帅、定向委托、公开征集等形式组织申报。
第八条 “两区”科技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择优相结合、事前与事后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作用相结合的支持机制。科技专项资金主要采用配套补助、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第九条 “两区”科技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主要用于支持“两区”战略科技力量提升、产业集群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创新生态营造和科技惠民等领域,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主要包括:
(一)产业核心技术攻关行动
围绕市委、市政府对“两区”产业发展的相关要求,结合自治区《深化“四方合作” 强化科技创新推动新疆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3年)》(新政发【2022】49号)、《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21-2025年)》(新政发〔2021〕23号),以及《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21—2025 年)>实施意见》中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现代新材料、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领域。
1.厅地联动产业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方向:围绕重点产业领域,深入推进厅地合作,支持重点企业牵头组织产业链企业联合进行产业技术研发、攻关,积极承担自治区厅地联动重大科技专项。
相关条件:通过自治区科技厅地联动项目立项程序后,确定的产业核心技术攻关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按照《推进实施厅地联动项目工作方案》,由市区两级给予配套支持,根据科技厅支持资金,按照配套比例确定项目支持资金,项目实施期限2-3年,以事前直接补助方式拨付资金。
2.实施重点产业领域“揭榜挂帅”攻关
支持方向:围绕“两区”在“十四五”期间“四个面向”技术创新需求方向,解决重点行业和产业领域的“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及成果转化难题,支持组织调动国内外科研力量解决“两区”产业领域共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撑创新发展。
相关条件: “揭榜挂帅”项目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诚实信用的管理原则。统筹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征集“揭榜挂帅”项目需求、遴选张榜发布和揭榜评选,对通过立项程序的项目,参照照《乌鲁木齐市重点领域科技创新攻关项目“揭榜挂帅”实施方案》,给予不高于“揭榜挂帅”项目投入总额的40%最高300万元研发支持。项目实施期限2-3年,按照实际需要以事前直接补助方式拨付资金。
3.支持跨区域协同创新技术攻关和成果转移转化
支持方向:支持“两区”内的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与跨区域协同创新合作城市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开展联合攻关,促进相关机构拥有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技术成果,在“两区”进行转化应用和产业化的项目。
相关条件:通过财政科研项目立项程序后确定的支持跨区域协同创新技术攻关和成果转移转化类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财政支持额度的2倍,项目实施期限2-3年,按照实际需要,以事前直接补助方式拨付资金。
4.支持重点产业重大技术攻关、重点研发项目
支持方向:一是支持“两区”企业积极申报自治区级“两区”科技项目,鼓励企业依托自治区“两区”两区项目实施技术攻关、提升创新能力;二是围绕重点产业领域,支持重点企业面向集群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需求,联合开展产业自主创新技术研发、攻关,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
相关条件:一是通过自治区科技厅“两区”科研项目立项程序后,并给予资金支持的产业提质增效行动重大专项、重点研发项目,按实际需求,给予配套方式支持;二是通过财政科研项目立项程序后确定的重大专项、重点研发项目给予支持,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财政支持额度的2倍,项目实施期限2-3年,按照实际需要以事前直接补助方式拨付资金。
(二)支持企业提升巩固创新主体地位行动
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支持方向:支持“两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建设,对入驻“两区”并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对上年度获得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年—2025年)》相关政策给予后补助支持。
相关条件:通过国家科技部确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首次认定和再次认定分类给予补助支持,按照《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年—2025年)》相关标准拨付后补助奖励资金。
2. 科技企业增量提质
支持方向:支持“两区”企业创新能力培育建设,对入驻“两区”并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上年度研发投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乌鲁木齐市企业研发投入经费后补助实施办法》给予相关资金支持。
相关条件:对“两区”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达到规定额度的,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科技企业“创新券”降本增效
支持方向:以“创新券”形式发放,鼓励我市科技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战略规划、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人才培养、资源开放等专业服务,提升企业创新效能,降低企业创新成本。
相关条件: 《按照乌鲁木齐市“红山科技创新券”工作指引(试行)》,对符合政策的科技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给予企业补助支持,每家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行动
1.支持协同创新中心(异地孵化器、离岸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
支持方向:支持“两区”建设一批科技创新基地,支持市级及以上协同创新中心(异地孵化器、离岸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推动在“两区”依托科技创新基地孵化一批科技企业、引进研发平台和科技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跨区域对接合作等。
相关条件:按照《乌鲁木齐市“红山众创行动计划”(2022-2025年)实施方案》相关政策要求,对经登记备案认定的国家、自治区、市级协同创新中心(异孵化器、离岸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考核评估,对通过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参照《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给予国家级50万元、自治区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资金支持,对同时获得国家、自治区、市级的,按照获得最高层次支持,不重复奖励。
2.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建立的重点实验室
支持方向:支持经我市认定的市级“两区”范围内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建立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对获得国家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给予奖补支持。
相关条件:对经新认定的市级新型研机构、企业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建设引导资金支持,建设周期2-3年,按照实际需要以事前直接补助拨付资金。对企业牵头建立,获得上年度国家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参照相关政策,给予奖100万元补支持。
(四)科技人才引进培育行动
1.支持科技专员服务企业
支持方向:按照《乌鲁木齐市企业科技专员行动实施方案》,以企业科技专员制度为载体,围绕“两区”支柱产业和重点优势产业发展需求,遴选疆内外创新人才派驻“两区”创新创业企业担任企业科技专员,以重点项目为纽带,帮助梳理企业技术需求、协助规范企业内部科技管理,参与企业技术研究开发和创新平台建设,指导企业解决生产工艺和产品研发中的技术难题,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升“两区”企业竞争力。
相关条件:对通过财政科研项目立项程序后确定的企业科技专员项目,给予每人一次性补助2万元,用于支持科技专员开展企业服务工作条件保障支出。
2.培育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
支持方向:加强科技人才培养,依托科技人才计划,大力培养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技术转移转化专业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等,以项目方式,培育一批高层次人才。
相关条件: 对通过财政科研人才相关项目计划立项程序后,确定的高层次人才项目,按照相关人才计划,以事前直接补助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下达拨付
第十条 “两区”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两区”奖补资金采取因素法,其他支持方向采取项目法。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特点,资金采取前补助方式资助的,费用支出范围、标准、预算编制、调剂等应严格按照 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相关办法执行;资金采取后补助与奖励性资助的,由项目单位统筹使用,支出必须用于科技创新。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科技局加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在项目合同书签订后30日内,将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研究进度,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市科技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设定年度绩效目标,并设立可量化的绩效指标。对项目负责人开展定期监督,对项目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严格依据任务书审核确定绩效目标,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绩效目标表。
结题财务审计报告、奖励项目的专项资金核查是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验收提供的项目资金决算报表,作为项目结题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抽查。
第十三条 设立科技管理部门专项资金管理费用,用于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专家评审等。市科技局按照绩效目标对“两区”科技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财政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建立与“两区”园区的工作联动机制,“两区”科技项目遴选采取园区推荐方式。指南发布后,由园区按照资金重点支持方向、相关条件和程序进行推荐。园区应设立配套资金给予支持,市科技部门根据各园区推荐项目及园区实际支持情况给予联动支持。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两区”科技专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核算规范、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科技局对“两区”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审计中介机构等项目立项和实施环节参与主体实施资金管理方面的科研失信评价和记录。依法建立科研失信的不良信用记录,对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单位和人员,按实际情况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完善监督监管机制,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财政科研项目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财政科研项目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不到位;
(五)未按规定执行、调整预算;
(七)未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课题)承担主体;
(八)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出现上述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市科技局、财政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法定代表人、不通过验收、追回拨付资金、在一定时限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对按管理规定实用项目资金和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可以终止项目,并按相关规定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缴回剩余或全部财政资金,统一上交市财政局。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纳入科研失信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建立多元化科技投入机制。鼓励高新区(新市区)、经开区(头屯河区),按照自治区《深化“四方合作”强化科技创新推动新疆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3年)》、《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21-2025年)》文件精神,以及本办法重点方向,设立本园区“两区”建设科技专项资金,应当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科技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