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创建创新型城市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师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奖励额度为上年度企业实际研发投入的10%,规模以上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项目研发。
2.对主持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兵团科技重大项目的企业,按照上级奖励资金的20%配套,给予不超过100万的奖励。
二、支持科技重大专项
3.各部门对照《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根据产业发展的重大创新需求,提出项目清单,突破一批前沿引领技术和“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面向疆内外开展“揭榜挂帅”,带动产业链向价值链高端攀升,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4.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按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该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员(研究团队);对获得兵团科技奖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员(研究团队)。
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5.对上一年度新纳入师市统计的企业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给予研发投入统计联络员个人0.2万元奖励。
6.对在主板首发(IPO)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在中小板、创业板、科技板和境外首发上市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7.对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到30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奖励,增幅每提高2个百分点,增加奖励1万元,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满后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入库或新引进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选或者落户师市的科技部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9.对在师市新注册成立的合伙制、有限责任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四、推动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10. 新创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创建奖励;引进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展的科研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不少于10万元的科研奖励。
11. 对新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双创”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创新创业载体年度孵化出科技型中小企业超过2家的,给予创新平台一次性5万元奖励,每增加一家奖励1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载体内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载体5万元奖励。
12.支持建设集创业孵化、创意设计、研究开发、技术中试、检验检测、国内合作、企业融资等功能于一体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鼓励创新载体开展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活动,促进资本、技术和人才向师市集聚,每年奖励创业活动不超过5项,单项金额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打造科技创新人才高地
13.加快科技创新人才的引进、培育,设立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专项,培养45岁以下、副高职称以上的行业领军人才;设立青年科技骨干人才专项,培养35岁以下、中级职称以上的青年科技人才。
14.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支持科研单位、高校的专业技术人员带科技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对于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属单位三年内保留岗位、保留职级,且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六、支持成果转移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
15.鼓励师市企事业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合办技术转移中心、孵化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首次投入不高于50%的奖励。
16.鼓励企业聘用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专家教授担任科技副总,开展产学研合作,对聘用科技副总的企业,发挥科技带头人作用,在科技创新上做出贡献的,财政每年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
17.企业(个人)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分别给予1万元、0.3万元奖励。鼓励发明专利在师市实现产业化,经审核认定,给予发明人一次性1万元奖励;企业专利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认定,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企业每主持起草一项国家或行业标准并批准实施,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18.经认定为国家、自治区(兵团)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创建验收合格的企事业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支持农业科技创新
19.支持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建设,自治区(兵团)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库(圃)的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20.对获国家、自治区(兵团)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特色林果、动物新品种,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单位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21.师市对国家、自治区(兵团)审定的地方传统优良品种进行提纯、复壮及开发利用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单位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22.每年选派一批科技特派员,对聘任的师市级科技特派员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给予工作经费奖励。可以申报科技特派员项目,奖励额度5-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兵团)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八、优化提升创新创业环境
23.每年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资金用于扶持创新创业项目。配合兵团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对参展机构及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
24.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团队,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获得兵团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团队,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和0.5万元奖励。同时获得国家、兵团奖励的,不重复奖励,奖励额度取上限。
25.凡注册在师市的科技服务机构,当年代理的专利申请量超过50件、100件,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其中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20件、50件,再分别追加奖励2万元、5万元。
26.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参与对师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早期投资,按被投资企业融资额的1%给予创投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7.鼓励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质押贷款在1000万元以上,按实际贷款额给予企业以基准利率50%的贴息,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8.支持扶贫产品企业发展,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建议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设备更新奖励资金;信用贷款资金最高300万元,3年周期,所产生的利息由政策资金予以奖励。
39.发挥政府风险补偿基金试点作用,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
九、保障措施
30.师市设立科技产业专项资金10000万元,统筹用于科技创新政策落实、主导优势产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创新平台载体建设、人才引进培养等奖励支持。
31.科技产业专项资金支出,要加强复核、评估,需经科技、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32.支持探索创新、干事创业,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以及在人才引进培育、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科技金融等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依规依纪予以评价。
十、其他
33.本政策支持对象为经营登记住所、税务、统计在师市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且无不良记录的独立法人单位。
34.同一事项在师市范围内获得支持奖励的,若与师市已有的其它优惠政策出现重复情况,不重复享受本措施。
35.本措施由师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工作。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