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动科技型企业建设和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引领产业技术进步,促进全市特色产业、新兴产业超常规发展,根据《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吐鲁番建设实施方案》(吐地行办〔2014〕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产品,具有良好的创新管理和文化,依靠技术创新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持续发展的企业。
第三条 围绕我市产业链培育创新链的发展需求,通过科技型企业认定,成为中小企业依靠科技创新和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形成梯队。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吐鲁番境内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运营期在一年以上的企业,公司制度完善,产权明晰,企业资产负债率合理,整体财务状况良好。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企业产品技术含量及附加值较高,市场前景广阔,产品竞争力较强,具备前期研究基础,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可行,能形成较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3.企业具有强烈的技术创新意识,有完善的创新战略或创新规划,在产品、工艺、营销和组织等方面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效处于我市领先水平。
4.企业拥有较强的创新研发和管理团队,有完善的关于企业自主创新的人事、分配和奖励等创新激励机制,在引进和培养创新领军人才、研发骨干,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企业家和企业经营管理队伍,形成与企业自主创新相适应的研发和管理团队等方面具有示范效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5.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0%,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对于工商新注册(注册时间不超过18个月)的企业,可适当放宽对于财务状况和人员情况相关指标的要求,重点审查其创业人员和团队掌握的技术、科研成果等状况。
6.近一年企业经由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产生的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7.近一年内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质量事故和重大违法、违纪事件。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l.《吐鲁番市科技型企业申报书》;
2.附件。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研发机构认定文件、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研发费用支出报表、产学研合作协议复印件;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科技成果奖励证书、技术标准等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企业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科技型企业:
l.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偷税漏税、骗取出口退税;
3.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有其它违法行为。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科技型企业的认定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科技型企业原则上从科技型试点企业中产生。科技型试点企业每年组织申报一次,采取备案制,试点培育期一年。凡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科技型试点企业,试点期满后均可申报市级科技型企业。
第九条 认定程序:
l.按照“公平、公正、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区县属企业向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2.区县科技局会同商经委、环保局、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税务部门等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实地考察,并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对企业推荐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拟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名单上报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对区县拟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名单,经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吐鲁番市科技型企业”称号。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科技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评价一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89分至66分之间)、不合格(65分及以下)。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科技型企业称号:
l.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2.连续两年无新产品等技术创新项目成果;
3.企业被依法终止;
4.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查处;
5.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三条 对认定的吐鲁番市科技型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1.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吐鲁番市科技型企业”称号的企业可获得2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
2.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市科技局对科技型企业可优先列入市本级科技计划,并优先推荐申报自治区以及国家各类科技计划,优先组织推荐申报国家级高新企业技术认定。
3.推动企业开展深层次产学研合作。推动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以产学研合作体系与机制建设为内容的多形式、深层次合作。按照“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合作机制,推动并支持企业联合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多种形式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开展重大关键技术自主创新。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独立或联合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建立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类)、国家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及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等。
4.由科技型企业成长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届满连续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每年对业绩显著的优秀企业进行奖励,对具有开拓创新能力、创业业绩显著的企业科技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引导和支持科技型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对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级各类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科技型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