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子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奖励与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创新,全面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和内生发展动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与补贴对象为在独山子注册的地方企业、社会团体及本地户籍人员。
第二章 科技创新奖励
第三条获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企业或个人,按所获奖金100%给予配套奖励,获克拉玛依市科技成果奖的企业或个人,按50%给予配套奖励。
第四条获自治区专利奖的企业或个人,按所获奖金100%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第五条获发明授权专利奖励5000元/件,获实用新型授权专利奖励2000元/件,获外观设计授权专利奖励1000元/件。
第六条获国家和自治区级新产品、新技术的,分别给予每件10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企业创新补贴
第七条首次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地方企业,给予20万元补贴;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地方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
第八条获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克拉玛依市级科技项目、专利实施项目的地方企业,分别按上级拨付项目资金的100%、50%、30%给予区级配套补贴。
第四章 专利费用补贴
第九条对当年获专利授权的机构和个人,专利申请费以及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00%给予补贴。
第十条对当年获发明专利的委托代理费给予3000元/件补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委托代理费给予1000元/件补贴。
第五章 培育科技开发机构补贴
第十一条积极培育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机构,通过国家和自治区挂牌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贴。
第六章 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研发投入补贴
第十二条企业创新研发投入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创新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十二条补贴金额为上一年度企业各项研发投入项目经费扣除各级财政科技资金补贴后的金额,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经对企业创新研发项目和投入审定后,中小微企业创新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低于2%时,按企业创新研发总投入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经对企业创新研发项目和投入审定后,中小微企业创新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高于2%时,按企业创新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给予补贴,但比例不超过30%,具体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创新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高于2%,未超过3.5%时,补贴额度最高35万元,补贴额度计算方法为:35*(X%/3.5%)(X为审定后的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且2<﹦X<3.5)。
(二)中小微企业创新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高于3.5%,但未超过5%时,补贴额度最高50万元。补贴额度计算方法为:50*(X%/5%)(X为审定后的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且3.5<﹦X<5)。
(三)中小微企业创新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高于5%时,在5%的基础上每提高1个百分点,补贴额度在50万元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对中小微企业已通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在鉴定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检测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章 中小微企业产学研合作补贴
第十六条鼓励中小微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对项目完成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给予不超过产学研合作项目总投入30%的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为20万元。
第八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区科技局在每年第三季度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向全社会公布申报受理时间,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并按《独山子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奖励与补贴管理办法操作规程》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由政府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和初核。
对中介服务机构不予受理有异议的,可向区科技局申诉。
第十八条成立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商信委、区审计局组成的审核小组,审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审核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小组对中介服务机构初核结果进行复审,并根据本办法提出奖补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审定通过后,对拟奖补的企业、个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给予兑现奖补资金。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涉事企业和个人五年内享受我区各项财政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奖补资金从区科技项目计划中创新专项资金列支。补贴额度超出年度创新专项资金预算时,以创新专项资金为基础,按比例递减奖补金额。
第二十一条企业和个人同时满足多个奖励、补贴条件的,依照所能享受的最高奖补金额兑现,不重复补贴。
第二十二条由区科技局依据本办法制定《独山子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奖励与补贴管理办法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