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昌吉高新区建设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8〕14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新政发〔2019〕39号),积极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现就支持昌吉高新区加快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制定如下政策。
一、人才引进培育政策
1.加大人才引进支持力度。(略)
2.完善人才引育配套服务。对符合《昌吉州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办法(试行)》(昌州党办发〔2017〕4号)条件的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和企业高管,在其子女就学、医疗服务、迁移落户、配偶安置、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州属医院优先安排就诊及入院就医,优先协调落实随迁家人就业岗位。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在我州购买首套自住用房的,使用公积金贷款时可优先办理,并可执行昌吉州公积金贷款最高标准。
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3.强化重大科技成果带动示范作用。对高新区内创新主体取得重大技术突破,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预期可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技术转移、成果转化项目,当年给予20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第二年、第三年以自创区科技创新基金投入方式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4.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对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企业,按具备资质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企业创新发展奖补政策
5.支持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围绕高新区重点规划发展的产业,推动发展一批特色鲜明、创新能力强的产业园区,对企业创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等,按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配套支持。
6.支持创新主体集聚发展。对入选科技部发布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落户高新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高新区内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整体迁入高新区的疆外高新技术企业,按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给予奖励。
7.支持科技型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高新区内企业研发项目通过税务部门加计扣除备案确认的,给予企业当年度加计扣除可优惠税款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支持企业开展发明创造和标准研发。对高新区内企业当年获专利授权达15件,且发明专利占比达20%或实用新型专利占比达80%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承担制定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任务并通过批准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建设创新平台政策
9.加大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力度。高新区内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高新区新获批挂牌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资助。
10.支持建设一批新型研发机构。鼓励疆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及行业龙头企业在高新区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对具有较高技术研发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当年被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11.支持企业建立异地研发平台。鼓励高新区内企业根据战略布局和创新需求在内地人才集中、科研能力强的城市重组或新设立科研机构和研发中心。对企业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当年完成重组或新设立的异地研发平台,给予企业出资额5%的补助支持,每个研发平台最高补助100万元。
五、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
12.提升创新创业协同服务能力。在高新区内支持建设集创业孵化、创意设计、研究开发、技术中试、检验检测、国际合作、企业融资等功能于一体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对年度考核达到优秀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奖励。
13.引导创新创业载体升级发展。对高新区当年获得批复的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运营补贴;对当年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运营补贴。
六、资金保障
14.州本级财政加大科技专项经费投入力度,支持昌吉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15.本政策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州本级财政统筹落实。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工商、税务、统计等在昌吉高新区,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无不良记录的独立法人单位。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